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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解读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陕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事业的发展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规范和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办法》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陕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事业的发展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规范和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办法》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连接科学技术与工程应用的纽带,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基本环节,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重要内容,已成为转变建设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选择,将进一步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改善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以建设工程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为支撑,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目录为引导,在全省推广太阳能光电光热技术、半导体照明、外墙外保温技术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基本建立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取得了较好成绩,2012年,被列入国家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推广示范省。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用法制手段解决,主要表现为:

一是推广工作要求难以落实。一些新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方面缺乏法律支持,对于一些淘汰和限制落后的产品和技术,也存在执法依据不明确,难以监管到位等现象。

二是推广的方法和范围比较狭窄。我省是科技大省,建设科技成果多,但转化少,推广则更少。近年来,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得到重视,但其它类型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对较少,需要立法明确推广的方法和范围。

三是推广的管理亟待加强。一些推广技术虽然已经发布一段时间,但因未及时修订相关标准、定额,未及时出台配套的标准图和计算机软件等,使新技术难以走向真正的工程应用。同时,对已推广成果的管理也未跟上,部分工程中应用的推广产品,其性能指标与应达到的指标不符,给工程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按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省住建厅起草了《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修订送审稿)》。我办收到《办法》草案后,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意见,通过网络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召开了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编办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立法技术要求,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条,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原则、内容、程序、推广应用主要方式、保障措施、违法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办法》主要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办法》采取了通过积极推广新科技成果和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两方面措施来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二)关于推广应用的基本原则

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自愿选择与强制推广相结合的原则。而对于应强制推广应用之外的有关建设科技成果,则应与一般的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一样遵循相应的市场交易原则,即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三)关于推广应用的主要方式

一是定期发布《陕西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通过发布拟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内容,增强对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的具体适用;二是发布《陕西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三是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四是根据技术公告内容,适时组织推广会、演示会和展览会等,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四)关于推广应用的保障措施

一是制定或修改相应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技术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修订相关地方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对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技术公告中一并发布并强制推广应用。强制性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二是对特定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三是实行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未按技术公告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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