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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江,2000年前曾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任职,主要从事工业经济管理工作。国家机构改革组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时,调任浙江省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主要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在《中国安全生产》、《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并多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论文一等奖、二等奖,出版著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指南》。2009年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起草工作。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人文科学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是作者汇集近几年来各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些热点与难点问题,以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阐述分析,比较全面和系统地介绍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管辖、实施主体、基本原则、处罚种类、决定程序、法律适用和裁量情节等内容。
第一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案例1 ××商贸经营公司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二、职权管辖
案例2 ××市化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危化品处罚案
三、级别管辖
案例3 ××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开采行政处罚案
四、指定管辖
案例4 ××砖瓦厂“6·18”死亡事故行政处罚争议案
五、移送管辖
案例5 ××石矿有限公司“6·3”伤亡事故行政处罚案
案例6非法经营柴油行政处罚案
六、不得越权处罚
案例7 ××建筑工程公司违规作业行政处罚案
第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案例8 蒋××违反公司安全规定处罚案
二、乡镇安监站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案例9 ××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乡安监站行政处罚案
三、行政内设机构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案例10 ××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开发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案例11 A县××水泥厂“9·17”死亡事故行政处罚案
五、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
案例12 ××娱乐开发公司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行政处罚案
六、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案例13 ××工业管道有限公司事故瞒报行政处罚案
七、联合执法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案例14 ××商店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第三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案例15 ××机械有限公司电焊工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二、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案例16 ××油漆商店违法经营油漆行政处罚案
三、行政处罚公开原则
案例17 ××生物酵母有限公司擅自生产行政处罚案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例18 ××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案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案例19 沈××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六、保障权利原则
案例20 ××木业有限公司“11·16”房屋坍塌事故行政处罚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罚款与罚金
案例21 违章吊装死亡事故行政处罚案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22封闭员工宿舍出口行政处罚案
三、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案例23 ××化工有限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四、安监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
案例24 ××广告公司违规设置广告行政处罚案
五、警告与罚款
案例25 ××纺织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处罚案
六、吊销许可证
案例26 ××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违法经营行政处罚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行政处罚应当履行告知程序
案例27 未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案
二、一次处罚无需再告知
案例28 ××化工有限公司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三、告知程序的履行时间
案例29 ××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时安全评价行政处罚案
四、告知程序的法定内容
案例30 ××家具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案例31 未履行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
六、告知听证权三日内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2 ××矿业有限公司2人死亡事故行政处罚案
七、举行听证后是否还需履行告知
案例33 ××矿业有限公司“9·16”伤亡事故行政处罚案
八、罚款是否必经责令改正程序
案例34 沈××起诉安监局缺少程序行政处罚案
九、行政执法人员可否当场收缴罚款
案例35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十、未经安全培训罚款的前置条件
案例36 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行政处罚案
十一、未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是否属程序违法
案例37 未经审查批准擅建贮罐行政处罚案
十二、逾期复查仍未改正给予处罚是否属程序违法
案例38 ××化学有限公司未按期改正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是否属程序违法
案例39 ××机械有限公司违规作业行政处罚案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一、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不同,如何进行处罚
案例40 ××企业擅自生产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二、一案多个违法主体,能否同时处罚
案例41 ××工厂爆炸事故行政处罚案
三、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案例42 浙江省××毛纺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案
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案例43 ××建工有限公司“8·15”高处坠落事故处罚案
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案例44 ××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作业行政处罚案
六、新法优于旧法
案例45 ××樟木集成板厂锅炉爆炸事故行政处罚案
七、道路交通事故可否适用《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
案例46 ××国有控股企业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案
八、不知法律不能免责
案例47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行政处罚案
九、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酿事故受处罚
案例48 ××县市政工程公司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造成事故
行政处罚案
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49 水厂违规排水致人伤害行政处罚案
十一、依法认定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50 ××木材加工厂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案
案例51 居民触电身亡事故定性错误行政处罚案
十二、不得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案例52 ××纺织有限公司拒绝安全检查行政处罚案
十三、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案例53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违规超量配送行政处罚案
第七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一、精神病人行政处罚的裁量
案例54 邱××对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行政处罚案
二、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案例55 ××经营公司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三、不予处罚情节
案例56 ××汽车维修保养店经营危险物品不予处罚案
四、从轻处罚情节
案例57 陆××违规操作行政处罚案
案例58 ××化工有限公司擅自生产甲醛行政处罚案
五、醉酒人违规操作可否从轻处罚
案例59 刘××违规操作行政处罚案
六、从重处罚情节
案例60 ××化工有限公司“6·23”甲苯爆炸事故行政处罚案
案例61 姜××违规抽烟行政拘留案
案例62 ××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假证行政处罚案
第八章 典型案例剖析
一、事故认定错误成败诉
案例63 遗留工程水塘两名儿童溺水身亡事故行政处罚案
二、特殊行业企业违法可否减轻处罚
案例64 ××汽车加气站无主经营行政处罚案
三、“夺命手臂”事故认定
案例65 ××公司“夺命手臂”事故行政处罚争议案
四、安监部门是否有权处罚网吧
案例66 ××网吧违规经营行政处罚案
五、售后服务算不算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67 ××装运机械经营公司违规操作行政处罚案
六、事故发生单位未及时向安监局报告应属迟报还是瞒报
案例68 ××建设集团公司事故瞒报行政处罚案
七、工地负责人擅接业务酿事故法定代表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69 ××公司工地负责人擅接业务酿事故行政处罚案
八、职工操作不慎受重伤,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处罚
案例70邵××诉上海市××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
九、一起触电死亡事故二者关系决定如何处罚
案例71 ××刚玉厂触电死亡事故行政处罚
十、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开采属谁处罚
案例72 ××矿山企业非法开采行政处罚案
参考文献2100433B
行政处罚案例 将实体墙改为透景墙处罚案某开发商在建设开发某居住区时,按照有关部门对施工工地要求,将小区工地用实体墙围档,竣工入住后未拆除。后来,该开发商又将实体墙改为透景墙。某区执法机关发现后进行查处...
(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第二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 2010〕137号”文 2010年 8月 16日印发 ,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执行 ) 目 次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 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安全生产监管 类别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处 罚 标 准 裁 量 幅 度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江苏省安 全生产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 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 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 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 (1)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 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 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按照应配人 数,
第一章安全生产行政出发概述
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二、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障权利原则
六、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七、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
八、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第三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有利于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树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权威
五、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法律意识
第四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一、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凿
三、定性准确
四、处罚恰当
五、程序合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
第二节安全生产处罚的管辖:
一、行政处罚管辖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管辖的意义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一节安全生产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
四、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六、行政拘留
七、关闭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行政处罚设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
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意义
二、调查取证的实施
第三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
一、案件审理的概念与意义
二、案件审理机构
三、案件材料的审理
第四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违法事实为基础原则
二、行政处罚决定以履行告知程序为成立要件原则
三、行政处罚决定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为成立要件原则
第二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三、简易程序的步骤与要求
第三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二、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
三、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主要不同点
第四节安争生产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三、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四、听证的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五、昕证参加人
六、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七、听证的举行
八、听证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行政处罚决定及其送达
十、听证费用
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七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委托
第八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九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附录
参考文献
……2100433B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指南》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内容深入浅出,文字通俗易懂,是广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掌握行政处罚知识的必备读本。也可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考阅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