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条 为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科研成果工程化应用,提升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开展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应急装备是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提供的专用产品。应用试点示范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四大类突发事件涉及的行业或领域,具体包括自然灾害防治、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城市公共安全等。
第三条 围绕保障安全及四大类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需求,探索“产品 服务 保险”“产品 服务 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努力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加快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和遴选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统筹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示范工程涉及行业领域,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动态管理等工作,指导示范工程有序开展。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示范工程实施方向、要素条件与评价体系等建议,参与项目评审,对实施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等。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和国家级行业协会负责组织项目征集、推荐上报、跟踪评价、示范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应由产品生产方联合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积极支持“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等国家专项支持形成科研成果的研发单位牵头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登陆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符合当年发布的《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核工作,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报送推荐项目。推荐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中央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推荐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认定过程包括项目遴选、跟踪评价和评估认定三个阶段:
(一)项目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委托专家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遴选出若干项目作为示范工程候选项目,纳入跟踪评价范围。
(二)跟踪评价。项目推荐单位对示范工程候选项目开展为期6个月的动态跟踪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合评价报告择优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作为试点应用项目。
(三)评价认定。试点应用1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试点应用效果进行评价。对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对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大应用成效的试点应用项目,认定为示范工程项目。落选项目可于次年进行复评。两次未通过的,取消试点应用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认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官方网站同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三部门或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示范工程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对示范工程建设和推广予以支持:列入示范工程、试点应用项目名单的产品,将通过纳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等方式予以推广;其中,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安全应急技术装备,优先推荐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示范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多级示范联动。
第十六条 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撤销其项目命名。
第十七条 候选项目、试点应用项目、示范工程项目在跟踪评价、试点应用、示范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2015(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示范性,统一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①基坑、基槽的验收。在地基加固处理(包括加垫层、换土、夯实、固结处理和打桩等)以前,对开挖平整以后的基坑、基槽的土质和承载力进行检...
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1999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 建管 [1999]296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合肥、安庆、滁州市建管局: 为贯彻科教兴业战略, 更好地推动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 ,现将“安 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试行中有什么意见 , 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业处。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有关市地建管处 (局、科 ) 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筑业“九五”期间重点推广 10项新技术工作, 加大新技术推广力度, 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促进我省建筑业的整体素 质提高,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提高科技示范工程的管理 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地点在我省的工程;我省企业省外施 工的工程,在征得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也可参照本办
广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videoconfere nce , Secretary of the provi ncial Committee of Xia Ba olong stresse d: thi s year is the "five water treatment" "357" timetables "for three years to re solve outstanding i ssues, obviously w orked," victory of the year. The County's de partments at all level s must firmly establish the "g uanghui is g old a nd silver" green deve lopme nt concept, convi nce d that Castle is not relax
围绕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自然灾害防治、安全应急教育服务四方面需求,从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机械化与自动化协同作业装备、事故现场处置装备等16个重点方向(详见附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的试点示范项目。 2100433B
聚焦5G、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在安全应急装备智能化、轻量化等方面的集成应用,探索“产品 服务 保险”“产品 服务 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促进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以高质量供给促进国内安全消费,为有效遏制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特大事故、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以及培育安全应急文化提供技术装备支撑。
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标定工作,及时总结示范工程工业化示范数据和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由国家核准的,以新型煤化工技术和装备为手段,以煤为原料生产多种清洁燃料、提质煤以及联产热能、电力等产品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二、标定目的
第三条 标定示范工程的物耗、能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掌握示范工程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
第四条 掌握示范工程的生产负荷、各机组及转动设备运行情况、产品品种及质量指标、安全环保措施、投资强度及经济效益,判断以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值。
第五条 总结示范工程的运行经验,查找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操作和技术改造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三、标定内容
第六条 通过系统物料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物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通过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能耗及能源转化效率。
四、标定管理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下达标定任务,管理和协调标定工作。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标定任务,并将标定结果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协助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示范工程标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专家组织和标定方案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定现场准备工作及标定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标定原始材料和标定报告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按有关档案和保密规定归档,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参与标定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标定前应签订保密协议,未经国家能源局允许,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标定技术资料,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标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标定前示范工程需投产运行一年以上,且应至少连续稳定运行30天以上,标定期间装置需保持稳定运行状态,负荷至少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编制标定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业内熟悉示范工程工艺及装备、经验丰富的5-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完成标定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成立由各岗位操作人员组成的现场标定服务小组,配合专家组完成标定任务。
六、现场标定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提前一天进入示范工程现场,召开标定启动会,听取示范工程业主单位有关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标定准备工作汇报,实地考察生产装置,确定边界条件和计算依据,完善标定方案,分配标定任务。
第十七条 对示范工程进行连续72小时现场标定,查阅原始记录,跟踪考察控制室、分析室、现场取样等关键岗位,记录关键运行数据。现场标定服务小组,密切配合专家组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72小时原始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做好物料平衡表和能量平衡表。确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计算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召开标定总结会,专家组形成标定报告和生产运行总结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2),并与示范工程业主单位交换意见。
七、标定后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对专家组完成的标定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出具正式的标定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正式标定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名称
附件1:示范工程标定方案(示范文本)(略)
附件2:XXX示范工程生产运行总结报告(示范文本)(略)
附件3:XXX示范工程标定报告(示范文本)(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