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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凡纳入区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建设工程指市政工程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区政府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及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
(一)采购人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向区计委提出建设工程立项申请。区计委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区政府年度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区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做出年度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批,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区财政局自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到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自区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基层单位。
(二)采购人根据年度区政府工作安排和区财政局批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此做出采购计划后执行。根据项目预算及采购计划,属于财政全额安排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将资金全额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于财政补助性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待采购人将配套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后,将补助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采购人必须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确需对预算(项目)进行调整的,由采购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项目、原因、数额及有关说明。调整预算方案经区财政局审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计委会商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会商区计委、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朝阳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非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结束后,采购人须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财务验收和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采购人与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采购人提交的合同、请款报告和工程进度,经审价后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到95%时,采购人向区财政局提交《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财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后,拨付5%的工程尾款,采购人方可核销基本建设各账目。
区计委立项的项目节约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入;其他建设工程节约的资金,一律留在国库,用于平衡预算。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处罚。
区计委负责安排建设工程项目及对项目进行监管;区建委负责审批开工及竣工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财务及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审核、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区监察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
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需要解释或说明的问题,由区财政局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出《朝阳区政府采购质询通知书》,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项由北京市政府颁布的行政条例条令。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0号凯鑫国际大厦公交信息图书馆(公交站)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途经公交: 117路 ,202路 ,207路...
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 ,保障政府采购活 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部长令第 18 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部长令第 19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部长令第 20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部长令第 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 北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 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 ,拟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代 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 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 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 记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管 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 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 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 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的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四
一、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任期与解聘
(一)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将从区政府特约监察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使用单位中产生,经征求本人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批准聘任。聘书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证》由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颁发。
(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任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在任期中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或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不参加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活动的,经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批准后解聘。
(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由于工作需要或本人原因要求在任期内解聘,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解聘。
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与政府采购研讨、咨询及培训。
(二)参与政府采购工作检查、巡视、调研等活动,掌握全区工作动态。
(三)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转递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
1、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提供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及信息,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对其反映的问题及转递的举报和申诉,做好登记及办理和反馈等工作。
2、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向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通报政府采购工作进展情况,征求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参加活动制度
1、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各种活动,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每年参加各项活动不少于6次。
2、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可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两项专题调研,每位监督员每年至少要完成“三个一”,即反映一条信息,提出一条建议,总结一点经验或收获。
(三)查访制度
1、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巡视等活动,要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明察暗访,对了解和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2、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日常了解和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查访情况登记表》
(2)以信件或电话向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3)向当事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予以调查核实或解决。
(4)举报信件可以附情况说明后转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理。
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待遇、奖励和保障制度
(一)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行政管理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及晋级、晋职等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不因其参加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而受到影响。
(二)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活动,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对打击报复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组织或个人,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会同其所属机关以及相应的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证》的使用规定
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各项工作时需持此证件;但不得持此证从事或受理与政府采购工作无关的事宜;如此证遗失,应立即告之发证机关。
六、本规定(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韦小萍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局长
施咸超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副区级待遇)
韩旭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经济社会调查队队长、党组副书记
李玉卉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经济社会调查队二级调研员
崔晓利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高欣萍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褚雪霏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李妍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副局长
彭沛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副队长
杜婷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副队长
李海林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三级调研员
吴忠延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四级调研员(兼法规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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