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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燕,女,1973年出生,山东禹城人。任职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访问学者(2014.12-2015.8)。在《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出版专著《中国公共听证研究》。近年,积极服务社会,主持完成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和浙江省公路管理局等委托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前评估和《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立法前评估等立法评估课题;2016年,入选*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双千计划”,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挂职锻炼。
《变革与重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研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在认真研读我党的相关政策、文献资料基础上,结合立法实践,综合分析,揭示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变革轨迹。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入手,分析我国集体土地征收面临的困境,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和实践,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重构建言献策,*后提出了公众参与型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新观点并进行了合理论证。
导论
一、研究旨趣:寻找预防和减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的法治之路
二、研究对象: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集体土地概念的形成
(二)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
(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程序在规制土地征收行为中的作用
三、研究内容与分析思路
(一)研究内容
(二)分析思路
四、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
(二)实证分析
(三)比较分析
(四)历史分析
第一章1982年以前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概况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立法考察
(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
(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实践考察
(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检查报告揭示的信息
(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揭示的信息
四、小结
第二章1982~1998年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立法概况
(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二)《土地管理法》(1986年)与《土地管理法》(1988年)
(三)《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立法考察
(一)《土地条例》中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二)《土地管理法》(1986年)与《土地管理法》(1988年)中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三)《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中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实践考察
(一)来自行政机关的观察
(二)来自权力机关的观察
(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
四、小结
第三章1998年以来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概况
(一)《土地管理法》(1998年)与《土地管理法》(2004年)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及其修正
(三)其他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立法考察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与审批权限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实践考察
(一)来自行政机关的观察
(二)对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观察
(三)来自权力机关的观察
(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
四、小结
第四章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变革轨迹
一、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前程序的变革
(一)被征地人在建设项目选址勘查程序中的地位逐渐弱化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程序的协商性逐渐降低,且逐渐后移
(三)预征土地公告及听取意见程序的初步确立
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的变革
(一)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的变革
(二)审批程序启动方式的变革
(三)征地审批过程的变革
三、集体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的变革
(一)集体土地征收批后实施主体
(二)集体土地征收批后实施方式
(三)集体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的内容
四、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的变革
五、小结:行政主导型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章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困境
一、立法困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背离依宪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违背法制统一原则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将公共利益予以泛化和虚化
(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不利于国家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义务
二、执法困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弱化了行政正当性
(一)政治正当性的形成及其维系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对行政正当性的弱化
三、司法困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使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无法全面推进
四、小结
第六章域外土地征收程序及其发展趋势
一、法国的土地征收程序
(一)土地征收立法概况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三)土地征收程序的特点
二、德国的土地征收程序
(一)土地征收立法概况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以建设活动中的土地征收为例
(三)土地征收程序的特点
(四)空间规划与城市规划制度
三、日本的土地征收程序
(一)土地征收立法概况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三)土地征收程序的特点
四、英国的土地征收程序
(一)土地征收立法概况
(二)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三)土地征收程序的特点
五、美国的土地征收程序
(一)土地征收程序立法概况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以亚拉巴马州为例
(三)土地征收程序的特点
六、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程序
(一)土地征收立法概况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三)土地征收程序的特点
七、小结:域外土地征收程序的发展趋势
第七章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重构
一、重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必要性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的价值选择
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体例
(一)从分散式立法到法典式立法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应当以“法律”为核心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应当共存于法律之中
四、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参与原则
(三)程序性权利救济原则
五、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前程序的重构:以协议取得土地程序为核心
(一)将协议取得土地程序作为审批前程序的核心
(二)协议取得土地程序的构建
六、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的重构:公开与参与贯穿始终
(一)集体土地征收申请的提出
(二)集体土地征收申请资料的公开和相关权利的告知
(三)听取异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集体土地征收申请做出决定
七、集体土地征收批准后实施程序的重构:补偿在先是底线
(一)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与履行
八、结语:公众参与型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期待
致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应该是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
北京市小产权房政策:《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与步骤[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简) 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旗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 (社)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 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 面积、补偿方式、补 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 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 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 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 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 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 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 报旗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 土地的四至边界、 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
集体土地征收与农民利益补偿平衡研究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攻坚期,也就是通过以限制农业资源的利用来推进工业发展的阶段。而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本主要是通过对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的征收利用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大多数集体所有制的,因而集体土地征收就具有了支持工业化发展和限制农民利益获取的双重效应。而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目标指引下,统筹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振兴农村经济、以农民根本利益为本,成为当前三农问题的关键突破口。本文就在这个背景下探讨集体土地征收与农民利益补偿的平稳问题。
陈小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J].中国法学,2012(01):33-44.
《村庄体系重构规划研究》根据“放眼于县域,整体思考;行动于乡镇,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规划编制程序就村庄体系重构规划中的关键问题展开研究。全书共分五章。第一章述评了村庄体系重构研究进展,指出了村庄体系重构规划面临的关键问题;第二章提出了乡村人口规模预测思路与方法;第三章研究了保留村庄选择方法与步骤;第四章讨论了村庄整合的规划应对和运作谋划;第五章以胶南市村庄体系重构规划为例,对上述方法的应用进行了详细介绍。《村庄体系重构规划研究》适于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阅读,也可作为高等院校相关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参考书。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遇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质问。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内容。尤其是,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偿机制。应强调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视角,重新审视农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分配自治权,重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征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