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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于2020年10月13日经北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基本信息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全文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林地、古树名木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相协调的理念,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科学规划、植护并重、严格管理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海绵型城市技术、智能灌溉系统等先进管理养护技术的应用,推广彩化绿化、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等绿化形式,突出本市滨海园林城市的风貌与特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第五条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文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五年城市绿化规划、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树种,优先使用本土树种、抗风树种,对外来植物品种依法开展引种、试种、驯化以及推广,推广观花树种、彩叶树种以及市树市花,加强林荫路、海防林建设,体现季相变化,彰显地域特色。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调整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海岸线绿地、公园绿地等重点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保护。重点绿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自然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划定为永久保护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

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包括绿地补偿等内容的调整方案,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按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滨海城市的特点,充分发掘本市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一)居住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医院、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星级宾馆、疗养院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降低原配套城市绿地标准。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周边应当进行绿化设计,按照规范建设适宜的路侧绿地。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简易绿化。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城市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城市绿地,在建设质保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管理养护责任人。

第十七条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做好防灾减灾、病虫害防治、修剪等措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整洁完好,对受损、裸露的区域及时补种补植,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理养护责任人履行管理养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非因养护和安全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影响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确定修剪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剪。

影响原有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有关单位应当和管理养护责任人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修剪方案后施工。

修剪树木应当遵循兼顾树木正常生长、美观和设施安全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移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树木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树种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行政审批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归还管理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时需要修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行政审批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公示施工内容,接受公众监督。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影响安全的,还应当设立围栏等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施工单位和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置因修剪、移植、砍伐等产生的绿化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促进城市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途,修建通行道路、铺设硬化地面或者设置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树枝、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偷盗植物,擅自采摘花果;

(三)在绿地开设路口;

(四)损坏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备等绿化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五年城市绿化规划、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和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标准建设附属绿化用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按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修剪树木导致树木损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在规定地点补植砍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按被砍伐树木的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变更城市绿地性质的;

(二)违规核发规划许可、砍伐许可或者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城市绿化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在绿化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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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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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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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献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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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00 号 《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 ○ 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 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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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90 年04月21日- 实施日期 :1990 年07月01日 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北京市城市绿化 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

北海市土地志内容简介

本志记述了北海市土地资源及管理的历史和现状。包括土地环境、制度、市场、税费、地矿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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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招商促进局领导简介

杨 桢 职务:局长

分管工作及个人简介:

杨桢,男,1971年11月出生,壮族,祖籍广西巴马,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机械专业,工学学士。现任广西北海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其个人简历如下:

1989.09--1993.07 北方工业大学机械专业学习

1993.07--1997.05 广西北海市高级建筑陶瓷公司技术员、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厂长助理

(其间:1996.01--1996.02公派意大利学习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并获结业证书)

1997.05--1997.07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企业改革办公室干部

1997.07--1998.01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投资公司干部

(其间:1998.01--1998.03广西北海市涪陵建陶北海分公司副经理)

1998.03--2000.10 北海市银海区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2000.10--2001.08 北海市银海区乡镇企业局副局长、招商中心副主任

2001.08--2001.12 北海市银海区招商管理中心主任、投资公司总经理

2001.12--2003.04 北海市银海区投资服务和旅游局局长、投资公司总经理

(其间:2002.06--2003.04借调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部任负责人)

2003.04--2003.08 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企业管理科科长

2003.08--2006.10 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招商科科长兼招商局局长

2006.10--2007.07 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工委委员

2007.07--2008.06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副主任、工委委员

2008.06--2009.12 广西北海市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

2009.12--2010.10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工委委员、广西北海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兼)

2010.10--2012.12 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工委委员

2012.12— 北海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李永均 职务:党组书记

分管工作及个人简介:

李永均,男,汉族,1958年4月生,广西灵山人。198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政工师。现任北海市招商促进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负责党组工作,暂代理负责行政全面工作。

1975.08--1977.11 广西合浦县南康陂头大队务农

1977.11--1980.10 广西合浦县大龙水电站亦工亦农

1980.10--1980.12 广西北海市水产公司待业

1980.12--1986.09 广西北海市社会福利院工作

1986.09--1988.07 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学习

1988.07--1989.03 广西北海市民政局工作

1989.03--1990.09 广西北海市民政局秘书科副科长

1990.09--1991.05 广西北海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1991.05--1992.12 广西北海市民政局民政科科长

1992.12--1996.04 广西北海市财政局财政监察科科长、局党总支宣传委员、机关第三支部组织委员

(1992.09--1994.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4--2000.04 广西北海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其间:1998.03--1998.09在自治区财政厅挂任副处长)

2000.04--2001.11 广西北海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2001.11--2005.06 广西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5.06--2006.09 广西北海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2006.09—2007.07 广西北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副局长

2007.07—2011.07 广西北海市纪委副书记

2011.07-- 广西北海市招商促进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廖克辉 职务:副局长

分管工作及个人简介:

廖克辉,男,汉族,祖籍广西博白,1968年8月出生,毕业于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对外贸易专业,1991年参加工作,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北海市招商促进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项目引进工作,分管投资促进科。

1988.09--1991.07 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对外贸易专业学习

1991.07—1993.03 广西梧州市对外贸易公司业务员

1993.03--1995.11 广西北海爱高经济开发公司商贸部经理

1995.11--1996.06 广西北海市西塘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6.06--1996.11 广西北海市营盘镇珍珠养殖场副场长

1996.11—1997.05 广西北海营盘镇第二珍珠养殖场场长

1997.05—1998.07 广西北海市营盘镇珍珠养殖场副场长

1998.07--2001.04 广西北海市农改办(扶贫办)干部

(其间:2000.09--2001.03挂任银海区高德镇政府副镇长)

2001.04--2002.04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其间:2000.09--2003.01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函授本科班学习)

2002.04--2004.07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政府副镇长

(期间:2000.08--2002.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4.07—2008.06 广西北海市招商促进局招商科工作,2004.12任科长

2008.06—2011.12 广西北海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

2011.12—2012.01 广西北海市招商促进局党组副书记

2012.01-- 广西北海市招商促进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北海市招商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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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现任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高则馨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梁仲通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农志军、苏平、龙光泓、冯作堂、崔宁晓、苏焕强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苏相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陈怡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黄恩洪、王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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