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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租私房

“标准租私房”是个特有的历史词语,意指“文革”期间被没收的私房,在落实政策时,由国家规定房租并带着租户发还原私房房主的私有房屋。

标准租私房基本信息

标准租私房政府出面化解难题

事情出现转机是在2003年8月2日。这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时任北京市代市长的王岐山来到朝阳区和西城区对标准租私房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刘淇指出,解决标准租私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要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有关政策,实行责任制,认真抓落实。北京市区政府、承租人单位要承担责任,承租人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单位、企业、个人要一同承担,在维护原来工作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

刘敬忠说,从这以后,北京市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的步伐明显加快了。

--2003年9月,北京市召开推进落实标准租私房工作会议,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刘敬民和北京市八个区区长签定了落实标准租私房腾退责任书。

--2003年10月,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与涉及的86个市属单位陆续签定了腾退责任书。

--北京市各区从街道办事处、基层房管所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专设机构入户调查,负责落实承租人的搬出工作。

同时,北京市各相关工作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补充意见的通知》《关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程序及购房委托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危改拆迁和文保区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2003年12月1日起标准租私房按照房屋租赁指导价提租及租金补贴发放工作有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个相应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搬出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

承租人是市属企业职工怎么办?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怎么办?是外省市退休职工怎么办?是区属企业职工怎么办?私房属文保区怎么办?列入拆迁范围怎么办?系列化的文件为各类标准租私房问题提出了多个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承租人单位、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担起重担,为承租人落实腾退补偿资金,多方寻找房源。

为了妥善安置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北京市财政部门积极协调落实财政补贴还贷政策,保证了搬出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区两级政府和各承租人单位已发放补偿款10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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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租私房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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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租私房“居者有其屋”

具体政策落实了,补偿款发到手了,如何让已经搬出的承租户,真正做到“居者有其屋”呢?北京市政府投资兴建了朝阳区管庄常泰小区、平乐园小区、丰台区马家堡等三个小区,这些专为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建设的新小区房价控制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比周边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还要低。同时,要求北京市所有经济适用房项目积极配合解决标准租私房工作,对标准租私房的购房人实现简化手续,优先购买的政策。现在加上现房房源、经济适用房项目和二手房源,北京市政府为腾退私房的承租人准备了共计4500套住房。

据介绍,截止到2004年2月底,北京市已经累计搬出标准租私房承租人6586户,占到总数13974户的47%。彻底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已被列入北京市政府今年要办的56件实事之列,剩余7398户的搬出安置工作预计将在今年10月前全部完成。

刘敬忠说,标准租私房问题的彻底解决,充分体现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益得到保障,让延续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有效地改善了旧城区内部分居民的居住条件,也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危旧房改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些问题的解决,让更多百姓实现了自己多年的安居梦。去年年底已经腾出标准租私房的李广田大爷拿到了约20万元的补偿款,他打算再添点钱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和孩子住在一起共享天伦之乐。而张树芬大妈一心想着把自家的小院恢复成原来的样子,尽力找回童年时点点滴滴的美好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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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租私房简介

标准租私房是指“文化大革命”前个人出租的私房,“文革”初期由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时带户发还产权,并且执行北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房屋。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有的订有私房租赁契约,有的并没有订立契约,但是在此长期居住。然而,由于标准租私房的租金标准长期以来仅仅是按略高于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因此产权人要么无力修房,要么拒绝修房,承租人住在这些危房里十分不安全,而房主也觉得财产收益受到损害……

“文革”初期,北京市共接管私人房产51万间。1978年开始落实私房政策试点,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全面展开,在产权人和承租人继续维持房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前提下,带户发还了私人出租房。据统计,目前还有近3.9万间,其中96%分布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朝阳、海淀、丰台和通州区也有少量分布。标准租私房承租户的认定,以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时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带户发还产权的清册、历次调租的清册为依据。但产权人自愿将原自住房与直管公房或其他房屋使用权互换、并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其自住房屋的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不属于解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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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租私房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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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租私房令人费解的“标准租私房”

在北京市,张树芬所拥有的房产有另外一个名称,叫标准租私房。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于良介绍,在北京市,相当多的承租人最初租住这些私房是在“文革”期间,有单位作为公房分配进来的,也有个人换过来的。这些房产绝大多数是产权人的祖产,年代久远,破损严重,甚至90%属于危旧房屋。但由于标准租私房的租金标准长期以来仅仅是按略高于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因此产权人要么无力修房,要么拒绝修房,承租人住在这些危房里十分不安全,而房主也觉得财产收益受到损害。

“明明自己都不够住,还得把房租给别人,每月收来的房租连修房的钱都不够。为了这些事,一起住了多年的邻里之间还得闹矛盾。”提起前几年的情形,张树芬大妈一脸的无奈,“当初为了拿回自己的房子,我们也不知想了多少办法。到处找相关部门反映,反复和承租人协商甚至对簿公堂,可问题就是解决不了。”

75岁的李广田在宣武区堂子街租别人私房住了24年。“一家人挤在2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还没厨房。”作为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李大爷也有一本难念的经,“我也想搬出去住,可自己实在是没有那个经济实力。”

北京市推进解决标准租私房工作督查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刘敬忠告诉记者,2003年初曾做过统计,当时北京的标准租私房有11860户,而其中10000多户是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很难解决按照原有办法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这些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处境可以用“三多一少”来概括:收入低的多,退休人员多,所在单位不景气的多,现有住房面积少。“三多一少”的现实决定了,靠这些人自身的力量改变现状,改善住房条件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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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租私房拆迁补偿

拆迁标准租私房时,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没有正式住房的,在搬出时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但对承租人来说,不但需符合申请资助和安置的条件,证明自己无他处住房,而且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都无力按照规定解决的,拆迁人可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解决。

具体资助的标准是:拆迁人应当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成新价后,对承租人给予资助,其资助的最低限标准为拆迁补偿的低限,即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其拆迁补偿价格。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均价为:在城区和近郊区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而规定面积标准是在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按照每户3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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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租私房文献

私房委托代售合同 私房委托代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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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委托代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村____组(幢)共____层,委托乙方对外出让,委托期为 个工作日...

私房租赁简介

私房租赁,房屋租赁的一种。公民个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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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租赁合同简介

私房租赁合同是与公房租赁合同行对应的,是通常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私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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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分割私房的分割

在实践中,私房的分割占了离婚后房屋分割 的大头,而且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para" label-module="para">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para" label-module="para">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para" label-module="para">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para" label-module="para">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para" label-module="par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六)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para" label-module="par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七)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para" label-module="para">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para" label-module="para">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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