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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交公管发〔2020〕2号
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定额站、质监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国道、市道、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迁和征地等工作。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检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普通国道、市道和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预防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修复养护分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其中,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按原规模)等工程,按中修工程进行管理。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抢险保通和恢复重建工程。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交通委主管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市公路养护工程发展规划,提出养护总体目标。
各公路分局负责各自管养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市交通委的养护规划和总体目标,制定本辖区内养护管理年度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财政资金解决,其中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按项目单独申报资金,中修工程使用日常养护切块资金。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施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监督检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八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本市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办法,拟定年度公路养护工作任务和养护工作目标,负责对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公路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拟定市级公路养护年度计划,负责年度计划内公路养护大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的方案审查和概算批复。负责组织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等工作。负责指导信息化技术(养护管理系统等)在养护工程中的推广和经验交流工作。
(三)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公路分局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制定管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编制年度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至市交通委审查。负责依据交通委下达的公路养护目标,制定落实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的审批工作,负责中修、及专项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三)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组织协调、过程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等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组织实施和应用的总结工作。负责信息化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应用工作。
(四)依据相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开展管养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从业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公路养护工程。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公路养护工程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从业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项目内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各公路分局应当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工作体系,编制前期工作管理制度和审查程序,并报市交通委备案。
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立项研究阶段,应结合设施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公路分局依据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技术状况的检测和评定结果,开展公路设施性能评价分析,于当年1月底前向交通委上报上一年度的设施运行报告。
第十四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市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十五条 对拟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及附属设施等,应当开展专项检查或检测工作,根据检测评定数据、破损状态、病害类型、结构承载能力,病害发展趋势,综合考虑等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维修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各公路分局应当组建技术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公路养护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应报市交通委备案。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公路分局应当以检测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使用年限、交通量及轴载数据、重要程度、路网作用、养护时机等因素,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并每年定期更新,入库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公路;
(二)PQI评定低于养护目标道路和PQI值评定为中次差等级路段;
(三)路况数据下降较快的路段;
(四)设计荷载等级、抗灾能力及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与所在道路不匹配,且承载重要交通功能的桥梁设施;
(五)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的桥隧。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立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已列入养护工程计划的项目,前期设计费包含在批复及设计概算内;未列入计划(已通过市交通委方案审查)的工程项目作为储备项目由公路分局保存,设计费经交通委核准后,在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九条 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编制、审批和下达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应依据“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县级”的原则。并遵循“优供、控需、强治”理念,优先解决“中、次、差”路段路况问题,重点考虑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如灾后恢复、桥隧加固等项目;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项目,包括重点旅游线路、产业园区道路等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公路;
(三)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
(四)可依据行政等级(国道、市道、县道)顺序,其中国道和市道以拥挤度(V/C)排序,县道按照重要程度排序;
(五)适宜实施预防养护工程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路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计划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1-3月,项目建议计划编报阶段:
各公路分局按时间上报下一年度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后,市交通委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并筛选项目,确定大修工程的维修方案和投资估算,同时下达前期工作通知,由各公路分局继续开展前期工作。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依据和意义,实施的必要性,拟初步实施方案、投资估算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编制说明主要包括:编制原则,拟达到的养护目标,项目筛选方式、投资估算依据等内容。
(二)4-7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和审批阶段:
各公路分局收到市交通委下达的前期工作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养护工程建议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编制工作,并同时上报审查意见。
市交通委组织对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审查,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批复工作。
(三)8-9月,下达批复计划并组织招标等工作
市交通委下达《xx年度北京市交通委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后,各公路分局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完成预算批复,并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委依据路网运行水平,分批次下达本年度中修工程计划编制通知。重点解决临时性保障工作任务、局部中次差路段、桥隧设施构件评分低、附属设施安全性能不达标以及水毁和突发性应急类工程等。
各公路分局应结合设施运行状况编制中修计划,并按要求上报至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对中修计划的方案进行审核,视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组织对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完成审核后分批下达中修(专项)工程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公路分局在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时,应统筹考虑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社会交通以及市民出行的影响,对拟定的维修措施及交通导改方案应进行研究论证。避免集中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市交通委负责省际通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各公路分局按要求做好养护工程具体信息的对接和通报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调整建议计划应于第二季度上报至市交通委。上报时需说明计划调整原则、原因及资金变化情况,并附相关材料或批复文件等资料。市交通委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并于7月下达本年度调整计划。中修工程原则上不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公路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计划编制要求,及时完成养护工程计划编报工作。并接受市交通委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依据规范和指南要求,按照“分段设计、分类处理、分期实施、合理决策”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设施状况、结构、材料、荷载、环境、经济等因素,选择最优养护对策。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三)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四)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修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公路大修工程、预防养护工程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三)应急养护工程应根据工程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设计。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概预算编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在编制过程中应参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最新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往年类似养护工程造价,合理编制养护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普通公路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公路分局审批;
(二)普通公路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由市交通委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由各公路分局审批;
(三)普通公路应急工程设计审批:
恢复重建工程:道路工程投资额大于500万元、桥梁恢复重建和泵站改造等构造物工程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交通委审批。
低于上述投资额的项目,执行中修工程管理程序,设计文件由各公路分局审批,审批文件需报市交通委备案。
上述工程中规模较大或提高原有设计标准的项目,报交通委审定。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应以专项检测和评定结果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采用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结构参数、结构强度及材料性能检测,合理编制养护工程设计方案。
当检测内容和检测结果不足以准确判断设施状况,影响设施性能评价和判定时,设计单位和检测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范补充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测和特殊检测,提出检测成果和评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未制定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上述新工艺等四新技术时需经市交通委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在对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有违背强制性规范和标准行为的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做好设计变更工作。公路养护工程在完工时,设计单位应开展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比分析报告。在全面总结设计工作时,重点对病害诊断、处置措施、方案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各类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须严格履行审查或审批管理程序,通过审查或审批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执行设计后评价制度。对于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大于3000万元或有需要评估实施效果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进行质量后评价工作。
质量后评价工作分为交工验收阶段评价和缺陷责任期阶段评价两阶段,评价分值为100分。
市交通委负责养护工程设计质量后评价实施中的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并发布评价结果。各公路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路面大修工程设计质量后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交通委。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各公路分局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及设计批复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内容。
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的规定,组织对养护工程交通导改方案的审查,并报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工。
第三十七条 各公路分局、养护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的检查,确保养护工程满足合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当年下达计划的公路养护工程原则上当年完成验收;对于计划下达较晚、技术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由各公路分局提出申请,经市交通委同意后,转为跨年工程。
第三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执行公路养护工程月报制度和计量支付制度,预付款及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工程量清单内容列出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以及累计完成工程量和总体进度计划的对比。
(二)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三)对滞后工程项目分析出滞后原因和将要采取的弥补措施;
(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及机械履约检查情况。
第四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符合下列规定的,应由各公路分局初审后,报市交通委审批。其他情况由各公路分局负责审批,并上报市交通委备案。
(一)凡涉及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结构型式等内容的工程变更;
(二)同类性质工程累计变更额超过50万元或单项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
(三)超过概算审批额度的工程变更。
(四)极特殊情况下,如果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超过原概算的增项工程,经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有关变更程序执行。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变更估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取消某项工作,该项工作总额价不予支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五)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抢险保通工程
发生地震、水毁、塌方、山体滑坡等突发事件后,各公路分局应立即组织作业单位采取紧急控制和处置措施,及时组织抢险保通工程恢复公路正常通行条件,同时按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的工作程序进行上报。过程文件应予以留存。
(二)恢复重建工程
根据工程规模性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工程,并组织实施完成设施的修复。
应急养护工程实施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将应急养护工程有关材料(影像资料、施工方案、工程量、费用清单等)编制成应急养护工程实施报告,在30天内上报应急养护工程费用。由各公路分局负责审定。
第四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智能交通引导设施定位施工作业区,采取移动网络导航技术实现施工作业路段信息的实时上传及发布,为公众出行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公路分局应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及财务决算,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工程审计。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工程决算、合同管理等开展随机审核、审计。
第七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保体系。市交通委委托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公路大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道路大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建安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质监站负责监督,50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监督;桥梁大修工程建安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由质监站负责监督,20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监督。
市道路质量监督站应落实职责,制定监督规划,提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指导分局监督工作,及时向交通委报送监督月报。
第四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参照执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公路分局及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公路分局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养护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检测及施工等从业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公路分局积极开展质量、安全等检查,确保养护工程实现管理规范、质量合格、工期及时、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 对用于养护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频率和要求加强检验和抽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公路养护工程严禁试验数据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指导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市道路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具体实施工作。各公路分局、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交通委或其委托的道路质量监督站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并出具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其中:大修工程由公路分局负责上报至交通委。预养工程、中修工程由公路分局负责调查处理并报交通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事故应按照市交通委安全事故管理程序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和报送。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由各公路分局负责验收,采用一阶段验收,自收到验收申请后7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养护工程管理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和缺陷责任期时限应在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形式,数额不少于养护工程合同总额的3%。从业单位如存在有不免责的问题,视情况予以扣除。
第五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监理或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工程决算由各公路分局组织编制,报交通委审定。
第五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当自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及时向交通委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养护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各公路分局应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收集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电子化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养护工程完成验收后,各公路分局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注重收集项目路段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交通量资料、路面病害情况、公路技术状况资料等,并对养护工程的工程施工质量及技术应用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养护运行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交通委负责建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路况水平、养护质量、养护资金使用等进行考核,检查采取打分制,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合同签订后,各公路分局将第一次履约检查、工程实施计划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视情况参加。
对于日常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社会投诉事件,视严重程度采取下发专项整改通知和通报的形式予以处理。
市交通委对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护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及工作实施情况;
(二)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养护工程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养护设计、施工管理及验收工作情况;
(四)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情况。
(五)养护工程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一条 各公路分局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定期对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养护工程项目应明确整改要求和处罚措施,形成检查记录,并接受市交通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公路分局对养护工程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养护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
(二)养护工程项目实施规范化及管理标准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四)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五)养护工程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 市交通委负责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发布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各公路分局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检查,及时将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上报至交通委。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还贷)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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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设施,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中修、灾毁抢修和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目标:体制科学,机制灵活,制度健全,责任到位,经费落实,应养尽养,路况完好,路容整洁,畅通无阻。
第五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明确、管养并重、专群结合、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体制,国、省、县道实行专业化养护,乡道实行市场化养护,村道实行个人承包和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养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责任主体。负责决策、统筹和安排全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预算、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全县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 审定大中修、水毁、安保等养护工程项目,统筹安排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三) 监督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检查评定养护质量和综合考核工作。
(四) 加强路政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
第八条 县公路管理局是国、省、县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县境内国道、县道及旅游干线和重要产业园区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乡道公路养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养护质量与计划执行情况。
(三) 负责完成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及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与上报工作。
(四) 负责国、省、县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与落实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计划。
(二) 加强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将每月自查情况报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三) 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桥梁及涵洞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
(四) 组织因自然灾害损毁公路的抢修保畅工作。
(五) 协助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村道管养公约和管养制度并组织实施养护。
(二) 按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
(三) 负责水毁、大中修、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
(四) 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村级检查考核。
(五) 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公安、规划和建设、农牧、水务、农机、国土资源、林业、工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县交通运输部门,支持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总体要求:
路面:清扫排除路面砂砾、泥土、杂物等保持路面清洁。
路肩:填补修复车辙、坑塘、隆起,修复缺失的路缘石,保持横坡顺适,与路面协接平顺。
排水系统:清理疏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泄水槽等排水设施,保持水系畅通。
桥梁:清除桥面污泥、杂物,保持桥面清洁,清理伸缩缝,清除桥梁墩台杂草,确保桥下流水通畅。
涵洞:保持涵洞进出水口及涵洞内无堵塞物,排水通畅。
边坡:保持边坡平顺、坚实、无冲沟,清除杂草、杂木,清除边坡上的危岩、浮石。
沿线设施:保持路标、路牌完好无损,防撞墙、防撞墩、防护栏的完好无损,经常补漆、刷漆,确保醒目、整洁。
绿化:行道树、绿化带要经常规范修剪、浇水、施肥、除虫、清除杂草,冬季刷白,保持鲜活整洁。
第十三条 县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职工,采取内部分段包养的方式,对县道实施实名制专业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养护路段沿线的村民或下岗职工从事该段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签订养护合同;村民委员会通过公开竞争或村民投工投劳管护等方式,落实专人对村道进行养护并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四条 公路维修养护实行病害修复时限制度,对公路出现的病害,各管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种病害的处理,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抢通抢修,保障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管理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各管养单位依实上报,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计划,县公路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县、乡公路的乱修乱建、乱堆乱占、超限超载等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各乡镇应予以协助配合,全力维护好路产路权;村民委员会可在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有关路政管理的村规民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加强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八条 养护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管养单位抓好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国、省、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日常养护经费按国道1.2万元每年每公里、省道1万元每年每公里、县道0.8万元每年每公里、乡道0.6万元每年每公里、村道0.1万元每年每公里的标准纳入公路养护专项资金预算,县财政按养护需求、养护成本及本县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养护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国、省、县、乡道小修和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公路应急抢修工程经费,纳入本级年度交通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等养护工程经费,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初计划编制在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村道灾毁抢修和大中修的经费,以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纳入年度养护计划的村道,按照"村民自筹、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乡(镇)管理、村委使用、财务公开、村民监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并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村道养护管理支出,年终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报酬支付标准。
(一)县道由县公路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管养合同中与养护职工约定。
(二)乡道由沿线村民或下岗职工竞争承包养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和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三)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考核办法、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检查考核体系,各乡(镇)和相关考核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考核标准,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养护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和管理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评比,检查考核分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和管理综合考核。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养护管理年度综合考核纳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目标责任书,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参与全县年度考核等次奖励和拨付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日
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县道是指连接县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连接县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粮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或国省道连接乡(镇)的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确认、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机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具体管理职能由市级交通部门履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负责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及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负总责。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执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设兼职或专职人员,协助、配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县道公路养护要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积极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进程,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乡道、村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手册》要求要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设置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连同其相应的技术管理部门组成技术管理体系,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采取“管养分离、专群结合”的管理模式;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及时列入养护计划,开展各项日常养护工作。
全市农村公路中的水泥、沥青高等级公路的路面养护统一由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按相关规定实施专业化养护;乡、村道的路面保洁、路肩维护可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养护单位;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逐条线路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坚持“以养护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形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里程碑整洁、料堆整齐、排水通畅”的公路养护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可绿化路段全部绿化。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好,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对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
(三)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其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2〕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沿线的桥梁、涵洞、挡防构筑物等配套建筑物及标志、标牌、公路渡口、站点站牌、绿化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县乡道养护管理遵循“政府出资、部门管理、业主养护、市场运作”养护机制;村道养护管理遵循“村组自筹、政府补助、村民参与、市场运作”养护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中修、大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工作经费奖励。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管理、考核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质量,定期对农村公路及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为保证养护质量,乡镇可委托专业养护机构承担有铺装路面的乡道实行经常性、专业化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由各乡镇“村镇建设环卫中心”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挂“乡镇交通管理站”牌子。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公路养护段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所管养道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全区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程建设和大中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政府统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原则上三年内不安排大中修。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区路政大队负责县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交警、交管、国土、建设、工商、通讯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村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目督办、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林业、工商、国土、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路面出现的病害要及时处理、修复,确保路面完好;
(二)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积雪;
(三)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
(四)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堆积物、无杂草,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五)经常疏通涵洞,保持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六)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养护伸缩缝、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桥面裂缝,养护、维修调治构造物及防护工程,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受损病害情况;
(七)清除遮挡行车视线的树枝、杂草等,以及边沟外缘视线内的垃圾、杂草,确保路容整洁;
(八)做好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及时上报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
(九)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并防止损坏和被盗;
(十)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有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公路等级,不同路面结构类型,采用专业养护公开竞标、个人(家庭)承包等相应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公路养护队伍,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养护合同拔付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委托专业队伍对所辖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
第十五条 县、乡道路原已划定的公路用地,沿线群众已作为包产地、占用地应归还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养护用地。村道养护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八条 区路政大队应重点加强对县道、乡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落实专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县道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米,乡道为5米,村道为3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须报经自流井区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第二十条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路政大队应对重要的县乡道路加强监控,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依法卸载和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路政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偷盗和损坏交通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奖励资金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乡道大中修工程年初编制方案报区政府审查确定后实施,由区财政按审定方案及时拨付大中修资金;乡、村道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或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考核工作经费奖励标准(今后随物价变动作相应调整)。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经费,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2000元、1000元。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经费,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1000元。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经费奖励,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300元、200元。
(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其中大中修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县乡道总里程的5%,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工程实施需报区政府同意,并按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财政安排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
(六)经营交通资源获取的收益;
(七)社会捐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乡道、村道补助资金和各乡镇、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乡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乡镇安排使用,村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益。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每季度与年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区政府授权区交通运输局对各乡镇和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季查,年终考评,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做到管养分离,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县乡道实行招标养护、达标验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道的养护原则上由各村所属的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也可采取由当地有经验、技能的村民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养护任务,工作不力、措施不力,使公路因失养或疏于管理而造成损坏的部门和乡镇,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未按合同完成养护任务的县、乡、村道养护作业单位,将取消其在全区的养护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自流井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原《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井府办发〔2011〕10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