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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北京市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北京市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2003]52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房屋权属登记的效率,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从6月18日起改革原有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均由市、区县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部门按属地负责承担测绘的方法,逐步开放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市场,为适应改革的需要,现将房屋权属登记中涉及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申请人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经测绘服务大厅公示的测绘单位实测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申请权属登记的,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予以受理。凡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登记申请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指定有关登记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测绘单位应对其房产测绘成果是否完成于房屋竣工验收之后、其测量的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批准的条件、其测量的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是否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的相一致等问题负责。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因房产测绘成果质量引起的问题,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其购买的成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交易后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所购房屋不再重新测量面积,由买房人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复印件,登记部门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中的面积直接填写房屋登记表(表中房屋所有权人栏可不填),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所发已售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图、附表的,办理转移登记时也不再重新附图、附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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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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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权〔2003〕526号

【生效日期】2003-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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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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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51KB

页数: 1页

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51KB

页数: 2页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房屋权属登记的效率,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从6月18日起改革原有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均由市、区县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部门按属地负责承担测绘的方法,逐步开放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市场,为适应改革的需要,现将房屋权属登记中涉及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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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2〕339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3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记帐联”问题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纳税人,可以将发票的“存根联”作为“记帐联”使用。

二、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1、对个体户实行月营业额800元,对未达到800元的纳税人,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全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采取抵顶或退税的方法处理;

2、对其他个人实行每日营业额50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实行起征点的规定。

同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

三、关于代收费用使用发票问题

对于代收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同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四、关于兑奖地点问题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委托纳税单位代为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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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2002-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个〔2002〕5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将有关的规章(试行年薪制的具体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

二ОО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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