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2〕339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3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记帐联”问题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纳税人,可以将发票的“存根联”作为“记帐联”使用。
二、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1、对个体户实行月营业额800元,对未达到800元的纳税人,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全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采取抵顶或退税的方法处理;
2、对其他个人实行每日营业额50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实行起征点的规定。
同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
三、关于代收费用使用发票问题
对于代收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同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四、关于兑奖地点问题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委托纳税单位代为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