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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企业改革顺利实施。
一、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调整劳动关系应遵循依法的原则、协商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
二、企业整体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新企业和职工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其他相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
三、企业改组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四、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租赁人、承包人不得以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为由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双方在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中应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五、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职工的劳动合同是与上级单位订立,企业改组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新企业与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六、企业改组过程中,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部分,新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时,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除协商一致外,不得变更原劳动合同期限。
七、企业实行分立、合并的,分立、合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
八、企业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九、企业在改组过程中应当妥善分流安置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新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这些人员上岗工作,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及专项协议;上述人员不愿回企业工作,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
十、改组过程中,企业依据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企业改组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应由重组后的企业接纳,并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二、企业改组过程中,职工在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且未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
十三、企业改组后,原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由改组后的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变更、解除原集体合同的,应当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原集体合同解除的,改组后的企业和工会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十四、改组后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十五、改组前已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改组后应继续参加,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未参加的,应在改组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
十六、改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须预提以下费用:
(一)按企业实有退休人员人数及其实际年龄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的年限,以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为标准,预提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等费用,在改组时按《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预提。
(三) 应该由企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企业将上述预提费用一次性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人员的转移手续。
十七、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改组前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所负责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供养亲属的户口在外埠的,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会保障所向供养亲属支付抚恤金。
企业改组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改组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支付。
十八、尚未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应在继续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多方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对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审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21号)的规定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审计工作。
十九、企业与职工在改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改组后的企业应负责保管职工的人事档案,企业不具备保管职工人事档案条件的,可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立集体存档户,办理委托存档。
二十一、企业在改组过程中,对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
二十二、集体企业改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劳关发[1997]34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
【发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2002-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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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房组办〔2015〕10号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今年,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8.5万套,基本建成4.02万套,入住3.15万户。截至4月底,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1.79万套,开工率21%,同比下降11%;基本建成0.35万套,完成率9%;入住0.49万户,完成率13%。工作进展情况与省委省政府中期考核“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切实抓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抓好开复工,切实加快工程进度。各地、各部门要逐个列出未开工项目清单,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施工进度;对前期手续不全的,要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等形式,将“串联审批”转为“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续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工期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力量,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竣工。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建立2015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台账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号)要求,每半月更新一次项目台账,及时上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进展、安置住房建设进度等情况。对今年未上报和经审查需修改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报审工作。
二、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要求,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5年底前95%要完成分配入住,以后年度照此类推;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作为今年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健全轮候制度;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门槛,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逐个分析原因,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尽快完成分配入住;对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前6个月要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对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进行排查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竣工交付。
三、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已取消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棚改货币补偿不超过总投资40%的比例限制。各地要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等方式,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安置房。存量商品住房较多的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等地区,要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支持棚改居民通过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实现安置。要通过市场化改革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壁垒,今年争取采用货币化方式消化待售商品房面积6%以上。
四、深化改革,健全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各地要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情况集中开展一次“回头看”,归纳总结“两房”并轨运行的做法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国家、省上的规定,制定完善“两房”并轨运行的实施细则,对历年出台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进行修订。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即将出台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推进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工作的实施。要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障房产权比例和上市交易条件等。要进一步加快已竣工保障性住房的房屋面积测绘工作,在9月底前摸清竣工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分丘、分户等情况,形成房屋测绘成果。要在年底前完成已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确认和发证工作。
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今年起,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青财综字〔2015〕733号)要求,对本地区预算年度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分级评价。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今年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应收租金总额进行核定,并继续将租金收取情况作为单位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六、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和实际工作进度要做到同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及实施意见,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梳理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和分配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并于6月底前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加大对基层统计员的培训力度,力戒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摸清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需求和棚户区改造的底数,对城镇居民住房保有量进行调查摸底。要开展进城农牧民住房保障需求研究,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要求,结合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统筹兼顾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能多做尽量多做,加大力度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要尽快启动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通过选购存量商品住房等实施货币化安置,确需建设安置住房的要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从2016年起,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要将申请轮侯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6月15日前将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附改造项目清单)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强化运营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持续运行。各地要按照《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组建非营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充实人员,落实经费,承担本行政区内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要及时借鉴外地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上的典型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运营管理机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发育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直接提供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居委会统一管理,推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努力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创建为和谐社会、幸福家园。
九、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对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指出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整改,并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相关规定启动约谈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认真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预防腐败违规问题发生。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中期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对今年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担负起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毫不松懈地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2015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5月8日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51号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5年全国已有80%以上的企业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新型的劳动用人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党委书记签订劳动合同方式上反映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这些意见已商中组部同意。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因此,企业党委书记作为劳动者,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可采取党委书记和厂长、经理一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完成。 2100433B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气象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为有效防范城市内涝,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0号)要求,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调查,确定城市内涝致灾临界雨量。2013年底前,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完成对现有防涝设施、受纳水体、管网等信息的普查和评估工作,详细调查城市地表径流、严重积水及易发内涝地段、积水深度等情况,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城市雨量站和雷达估测降水技术,确定城市易涝地带的致灾临界雨量,为城市暴雨内涝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二、搜集整理数据,修订公布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为确保暴雨强度公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气象局依托省气候中心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全省各地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工作。暴雨强度公式于2013年底前公布,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在普查过程中,要及时搜集、整理和上报公式修编所需基础数据,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三、争取政府投入,加强重点部位监测系统建设。各地要以冀政办〔2013〕10号文件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投入。气象部门要针对城市交通干道、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城市雨量监测站。排水防涝部门要在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积水深度监测装置和信息显示提示设施,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2013年底前,监测系统和安全警示标识覆盖面不低于50%,2014年汛期前要实现全覆盖。
四、强化沟通合作,完善信息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各级排水防涝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2013年底前,实现排水防涝设施、积水易发地段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视频、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和数据的共享。要建立联合会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尽快完善城市暴雨预警及防涝协调联动机制。
五、应用数字技术,建设排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排水防涝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数字化技术,建设具有雨情分析、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指挥调度系统。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先试先行,应用数字化技术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气象局
2013年7月26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