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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委: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幼儿园以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室内装修改造管理工作,为广大师生创造安全、舒适、环保的学习工作环境,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学校室内装修改造管理重要性认识
近年来,学校装修改造工程取得较大进展,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存在“重美观、轻环保”、“注重装饰性、轻视功能性”、“管理粗放”等现象,出现过度装修和室内空气污染等问题。各区教委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室内装修改造工作,将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环保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管理,强化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坚决防控因室内装修改造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
区教委要全面统筹和协调学校装修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相关职责和任务,指派专人负责。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不断规范装修改造项目的立项、方案审核、预算核准、组织实施、验收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有计划、高质量实施装修改造项目。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朴素实用的原则,认真负责提出年度装修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定职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装修改造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切实抓好关键环节与重点工作管理
(一)严把项目入库和设计关
1.学校装修改造工程应以满足功能需要、消除安全隐患为前提,实行项目库管理。大规模或整体装修改造工程间隔时间科学合理,小规模局部装修改造工程不得重复进行。
2.区教委应成立专家论证组,加强入库项目论证,避免装修改造项目的随意性;应对学校装修改造内容和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时对装修材料、装修周期、施工条件、环境污染评估等进行把关。
3.实施主体(包括区教委、区校舍修缮管理部门或学校,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对入库项目做好年度实施计划,提前启动装修改造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按照“安全环保、朴素实用、完善功能”的要求,不得现场制作学生贮物柜等家具,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书法教室、多功能厅等专用教室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杜绝复杂、过度装修。
(二)严把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关
1.要重视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区教委应结合本区和学校实际情况,研究提供实用且有针对性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参考性文本,加强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完备性,在附加条款中明确材料采购的技术指标、环保指标、责任条款等有关要求。区教委在实施主体签订文件时应做好“事前审查、事后备案”管理。
2.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实施主体在装修改造过程中,要严格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减少变更洽商,严格控制质量和投资,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严把装修材料采购和入场检验关
1.重视材料的选购和使用。应选择市场上信誉好、品牌强、质量优、资质全的正规厂家的环保产品,特别是油漆、涂料及胶粘剂类材料。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防止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2.强化材料入场检验程序和记录。要发挥现场监管作用,对进场的原材料要严格执行进场登记验收、见证检验、抽样复检等各项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备案,出现问题倒查责任。
(四)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
1.装修改造工程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选取由国家质监部门备案的、具有CMA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采用见证检测。
2.委托单位要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同时,学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检测。要将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归入工程档案管理,并在区教委备案。对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对超标的学校,要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范治理。
3.要关注室内装修与新家具叠加后对室内空气质量整体影响,要科学统筹两者关系,防止单一检测合格,两者叠加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现象。
三、切实加强监督和管控,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
(一)健全制度,实现装修改造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1.区教委要把学校装修改造工作纳入长效机制管理,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加强监督检查,相关业务部门设专人负责,随机进行材料监督抽查和施工现场巡查。
2.实施主体要加强对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督促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定期自查自纠安全与质量隐患,建立风险预警和问题上报工作制度。
(二)完善机制,形成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工作模式
1.建立责任追查机制。区教委承担管理责任,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实施主体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必要时,区教委应与实施主体法人签订装修改造工程履责承诺书。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2.建立审核和控制机制。区教委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装修改造计划和标准进行审核,做好事前控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不列入预算安排;实施主体做好事中控制;区教委财务、审计部门应对完成装修改造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核,做好事后控制,对学校擅自扩大装修范围和内容、提高标准、违规装修等情况不予下达资金。
3.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学校在装修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主动做好家长沟通工作,将重要信息有效告知,促进“家校”良性互动。
4.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区教委应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有关装修改造工作业务培训,提高区教委相关负责人、学校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本通知自2017年3月5日起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2月4日 2100433B
您好,装修改造需要墙体改造图,望采纳,谢谢
1. 电线管不得破损、有毛刺。 2. 如走暗线,开槽的深度及宽度≥电线管的1.5倍。 3. 开槽...
酒店室内装修改造,公共走廊处地面、墙面(不改造)需要计算成品保护吗
如果从这个公共走道里通过,那就必须要保护,而且呢,还要保护得非常的到位。费用基本上每平米要按15到20元来计算。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幼儿园(所)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为贯彻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保障广大在园幼儿、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幼儿园(所)装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学校装修改造工程应以满足功能需要、消除安全隐患为前提,实行项目库管理。大规模或整体装修改造工程间隔时间科学合理,小规模局部装修改造工程不得重复进行。区教委应成立专家论证组,加强入库项目论证,避免装修改造项目的随意性;应对学校装修改造内容和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时对装修材料、装修周期、施工条件、环境污染评估等进行把关。
按照“安全环保、朴素实用、完善功能”的要求,中小学校施工时,不得现场制作学生贮物柜等家具,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书法教室、多功能厅等专用教室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杜绝复杂、过度装修。
各区教委应结合本区和学校实际情况,研究提供实用且有针对性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参考性文本,在附加条款中明确材料采购的技术指标、环保指标、责任条款等有关要求。在装修改造过程中,要严格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管,严格选择市场上信誉好、品牌强、质量优、资质全的正规厂家的环保产品,特别是油漆、涂料及胶粘剂类材料。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防止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对进场的原材料要严格执行进场登记验收、见证检验、抽样复检等各项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备案,出现问题倒查责任。
市教委明确规定:装修改造工程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选取由国家质监部门备案的、具有CMA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采用见证检测。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超标的学校,要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范治理。 2100433B
文 号:京教学前〔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8-4
执行日期:2006-8-4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一、 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各区县教委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以“幼儿园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办园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幼儿园(所)装修和园舍环境保护问题,加强幼儿园(所)装修、改建工作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及职责,建立健全幼儿园(所)装修管理的工作制度,确保广大幼儿和教职工身体健康。
幼儿园(所)领导在办园过程中要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改善条件要以服务保教工作为前提,不盲目攀比,要厉行节约。
二、幼儿园(所)装修、改扩建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所)应将园舍装修、改扩建工作纳入本园发展规划,有计划的进行改造。大规模装修、改建需间隔5年左右,小规模局部装修、改建不宜重复进行。
(二)幼儿园(所)拟进行装修、改建前,应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报所在区县教委备案。
独立设置的体制改革幼儿园(所)或民办幼儿园拟进行装修、改建的,应召开理事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装修、改建项目报所在区县教委备案。
(三)幼儿园(所)在拟进行装修、改扩建前要及时召开家长会,通报幼儿园装修、改扩建项目范围、施工日期等,以及装修、改扩建施工过程中加强保育、教育工作的具体安排,以使家长放心。
(四)幼儿园(所)装修、改扩建项目达到园所面积50%以上的,不得边施工边收托幼儿。在此期间,幼儿园(所)可动员家长将幼儿自行接回,或由幼儿园(所)将幼儿异地妥善安排。家长将幼儿接回的,幼儿园(所)不再向家长收取费用,直至幼儿园(所)重新开园。
(五)幼儿园(所)小规模装修、改建的,应将建筑施工区与幼儿生活、活动区截然分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园所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巡视,确保施工期间幼儿人身安全。
(六)幼儿园(所)要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按建筑施工管理程序组织施工。认真监督施工单位选用环保建筑、装修材料,严格控制建材质量,不得让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流入幼儿园。
(七)装修、改扩建项目竣工后,幼儿园(所)应委托专业部门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不能安排幼儿使用或重新开园。强行擅自开园、造成伤害事故的,给予降级、降类处罚,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做好幼儿园(所)日常室内通风换气工作,尤其是冬季要尽量利用幼儿室外活动时间打开门窗,保证室内空气新鲜、流通。同时,要定期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测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舍安全鉴定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需要鉴定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
二、鉴定专业机构的委托
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中小学校舍工程及时进行相关检测鉴定,并对委托的检测鉴定专业机构承担委托连带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主要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检测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专业机构时,要结合前几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鉴定专业机构的业绩及表现,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认真负责、业绩优秀的鉴定专业机构。
三、鉴定专业机构的责任
各鉴定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中小学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测鉴定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鉴定工作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特别要对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委托及鉴定的真实性加强管理。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随意鉴定的行为,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保障校舍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五、责任追究
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单位、专业鉴定机构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影响校舍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鉴于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2009年7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抗震鉴定工作的通知》(青建抗〔2009〕250号)即日废止。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教育厅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