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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我国已进入必须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阶段。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创业投资的助力和催化。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带动各方资金特别是商业资金用于创业投资,完善竞争机制,让市场决定创新资源配置,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处于成长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这对激励创新创业、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创新型经济加快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会议要求,要营造宽容失败、敢于开拓的氛围,抓紧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鼓励创业投资向创新型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带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和就业。使全社会创业投资生机盎然,让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大展身手,促进新兴产业蓬勃发展。 2100433B
会议确定,按照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的要求,在2014、2015年和“十三五”期间分步建设纳入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工程建成后,将实现新增年供水能力800亿立方米和农业节水能力260亿立方米、增加灌溉面积7800多万亩,使我国骨干水利设施体系显著加强。一要推进重大农业节水工程,突出抓好重点灌区节水改造和严重缺水、生态脆弱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二要加快实施重大引调水工程,强化节水优先、环保治污、提效控需,统筹做好调出调入区域、重要经济区和城市群用水保障。三要建设重点水源工程,增强城乡供水和应急能力。四要实施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综合考虑防洪、供水、航运、生态保护等要求,提高抵御洪涝灾害能力。五要开展大型灌区建设工程。坚持高标准规划,在东北平原、长江上中游等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地区新建节水型、生态型灌区。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改革创新、加强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审批进度。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建后使用和管护。要统筹使用税费、价格等改革措施促进节水增效,加强终端配套设施建设,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使重大水利工程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后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5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决定大幅增加国家创投引导资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会议认为,当前我国推进新“四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但水利设施薄弱仍是明显掣肘。在继续抓好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集中力量有序推进一批全局性、战略性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特别是在中西部严重缺水地区建设一批重大调水和饮水安全工程、大型水库和节水灌溉骨干渠网,十分紧迫和必要。这对夯实农业基础、保障粮食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将发挥长期的积极效益,也可以增加有效投资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水利工程建设概念股:三峡水利是水电,电力收入占公司业务收入的84%以上,但公司多被市场归类为水利股,走势一般跟着水利走,年初那波水利行情,它独领风骚。钱江水利主营水利水电和城市供水。公司近几年收购很多...
这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建工程,还有一部分是将要在今明两年和“十三五”期间陆续开工建设的。包括有:鄂北调水(湖北)、 碾盘山水电站(湖北)、古贤水利枢纽工程(陕西)、引江济渭(陕西...
一要推进重大农业节水工程,突出抓好重点灌区节水改造和严重缺水、生态脆弱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二要加快实施重大引调水工程,强化节水优先、环保治污、提效控需,统筹做好调出调入区域、重要经济区和...
国务院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李克强总理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明确从今明两年到“十三五”期间,要分步建设172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以此来夯实农业基础、保障粮食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生态环境,同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国务院: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会议确定,在今明年和“十三五”期间分步建设纳入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工程建成后,将实现新增年供水能力800亿m3和农业节水能力260亿m3、增加灌溉面积7800多万亩,使我国骨干水利设施体系显著加强。
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根据《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量监督巡查针对在建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开展。主要对象是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坚持“检查、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巡查工作不替代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复的设计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主要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质量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巡查或稽察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服务情况,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参加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等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组建的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现场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平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监理资料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完整等。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管理机构的组建和人员到位情况,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的检测情况,施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规范,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
第十条 对金属结构及设备制造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验收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安全监测、检测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与工程质量相关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监测、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符合性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巡查,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了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指导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巡查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主要包括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组建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提交巡查工作成果。工程所属的流域机构配合建安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长负责制,巡查组长对现场巡查报告及整改意见等巡查成果负责。巡查组根据被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现场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通过听取相关单位汇报,查看工程现场,与有关单位人员座谈,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开展补充检测对工程实体质量作进一步验证。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客观准确地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巡查相关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提交现场巡查报告。
第十七条 部建安中心根据现场巡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被查单位原则上应在整改通知下发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建设与管理司和建安中心。建安中心负责巡查整改意见的落实,必要时组织复查。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后,巡查组可向项目法人建议停工或返工整改,并及时向水利部报告。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巡查结果纳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市场信用体系和年度质量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巡查工作,如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提供巡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坚持原则、严谨求实、客观公正;巡查组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擅自泄露巡查掌握的内部资料和情况;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号),我部制定了《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