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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管理协会

包头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于2008年10月22日成立,包头物协是以在包头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由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经包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包头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包头物业管理协会基本信息

包头物业管理协会性质

协会性质:协会为物业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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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管理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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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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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物业管理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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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系统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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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包头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包头物协”。英文名称为: “BaoT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称“BP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包头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双向”服务方针,积极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开展行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培育、发展重庆物业管理市场,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包头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包头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包头主城区内;本会将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各分支机构设置事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行业立法调研和有关行业的政策决策论证,反映行业的诉求,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指导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涉及行业的工作,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培训及再教育,为会员培训管理、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业主消费意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业主、业委会和会员之间的物业管理矛盾,促进三者关系和谐。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加强重庆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和合作以及参加有关活动,扩大重庆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外的影响,为本市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

(十)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单位会员担任副会长和副秘书长,须经会长会审定个人资格,交理事会通过。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个人会员可经会长会审定资格并由理事会通过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三)、(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通过;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所作出的决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作出的重大决定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

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和突发性应急事宜;

(二)研究决定秘书处提出的近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四)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定会员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的资格;

(六)向理事会提名本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人选;

(七)向理事会提名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通过;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受会长委托的事务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程序:本会因故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2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包头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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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管理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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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管理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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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管理协会主要任务

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会员自律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种培训、交流、展览;设立行业信息传播的网站等沟通渠道;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协助和代办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制定及行业评比等工作;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监督及促进会员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维护及提升包头物业管理行业地区性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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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管理协会文献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4页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综合部 1.负责协会重要公文的策划、起草、修改、印发、贯彻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文 件的收文、传阅、落实承办和办结; 2.负责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准备、记录、纪要撰写,会议决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 及检查; 3.负责协会秘书处年、月、周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分解,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4.负责协会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5.负责协会印章、执照、证书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 6.负责协会有关证书的年检工作; 7.负责牵头组织协会重大会议和活动; 8.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与绩效考核; 9.负责协会外事和外联工作; 10.负责协会分支机构的联系与工作协调; 11.负责秘书处公务接待与信访工作; 12.负责秘书处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 13.负责秘书处内部学习的组织落实; 14.负责做好秘书处后勤保障工作; 15.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员服务部 1

物业管理协会隶属关系

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 ,省物业管理协会的业主主管部门为省建设厅,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物业管理协会的注册部门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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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CPM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 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 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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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发展历史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于2000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议宣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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