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包头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包头物协”。英文名称为: “BaoT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称“BP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包头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双向”服务方针,积极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开展行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培育、发展重庆物业管理市场,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包头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包头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包头主城区内;本会将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各分支机构设置事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行业立法调研和有关行业的政策决策论证,反映行业的诉求,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指导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涉及行业的工作,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培训及再教育,为会员培训管理、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业主消费意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业主、业委会和会员之间的物业管理矛盾,促进三者关系和谐。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加强重庆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和合作以及参加有关活动,扩大重庆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外的影响,为本市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
(十)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单位会员担任副会长和副秘书长,须经会长会审定个人资格,交理事会通过。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个人会员可经会长会审定资格并由理事会通过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三)、(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通过;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所作出的决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作出的重大决定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
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和突发性应急事宜;
(二)研究决定秘书处提出的近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四)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定会员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的资格;
(六)向理事会提名本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人选;
(七)向理事会提名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通过;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受会长委托的事务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程序:本会因故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2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包头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