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地方法规,发布日期1993-10-19。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0620

【发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3-10-19

【生效日期】1993-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安全防范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着因地制宜和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实施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和治安、交通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住宅主体与庭院安全防范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公安部门应参与住宅设计图纸的会审,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应予修改,否则不准交付施工。

第五条庭院安全防范设施施工所需资金纳入住宅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住宅防盗门所需资金由居住人承担防盗门与普通门的差价。

第六条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分户门应具备公安部门规定的抗破坏性能,单幢高层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防火、防寒的三防门;十层以下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门,其中八至十层安装防火、防盗门。

(二)阳台、花台、雨蓬和邻近阳台的楼梯间窗洞,应采取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措施。

(三)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其位置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边缘,并采用白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四)户外电表箱设计应加锁。

(五)屋面和管道的检修口不得设计在户内。

(六)住宅底层、顶层的外墙窗、阳台和临靠公共走道的窗口,以及下缘距相连平台高差小于二米的外墙窗口,应设置钢筋直径不小于十二毫米、间距不大于一百一十毫米的防护栏。

(七)在单幢高层住宅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寓式管理的需要,在住宅底层设置不小于九平方米的治安执勤、电梯管理等人员共同使用的综合值班室。

第七条庭院安全防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通透式围墙或封闭式庭院。

(二)设有消防车通道。

(三)设置与居民区或小区管委会共同使用,面积不小于九平方米的门卫室。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列入公安部门验收的内容一并验收,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发布前的在建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负责增补安全防范设施,达不到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本暂行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补建。具有两个以上产权所有人(含异产共有)的住宅区的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经住宅区管委会和公安部门协调,由各产权所有人按实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补建费用。

第十二条住宅庭院的栅栏、围墙、门卫室等安全防范设施,属产权单位所有,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损坏。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还可酌情处以损失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和住宅区管委会负责住宅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 13%
  • 广州市技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高级住宅安全

  • 具体按技术要求另定
  • m2
  • 安安
  • 13%
  •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 30-5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 华业
  • 13%
  •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模块开发

  • 开发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形成多种安全防范流程及实施预案和处理.
  • 1套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6-29
查看价格

安全防范管理软件

  • 1、中文版管理软件2、需要免费提供开放的接口及协议,并配合其他专业的调试.
  • 1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11
查看价格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

  • 、 页面组态支持 SVG/HTML 技术,直观电子地图显示5、 基于角色访问管理机制,区分不同类型人员职责提供可筛选的数据接口,支持外部系统监视、管理数据交互能力 6、7、 报表管理,提供各系
  • 1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3-29
查看价格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功能模块

  • 1套
  • 3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07
查看价格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 1项
  • 2
  • 共济、技安、慧控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9-02
查看价格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2页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来源 : | 作者 : | 时间: 2007-1-26 12:04:19 | 浏览: 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 第 49 号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 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侯捷 公安部部长 陶驹驹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 保护居民人 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 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 防盗锁、 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

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5页

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文件题目】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 2008/11/10【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制订的《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依据《泰州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一、 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 须按规范建设安全防范设施。 2.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建设等部门对住宅小区使用性质的批文,确定该住宅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内容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有(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侯捷,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查看详情

住宅安全权简介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条件。2100433B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