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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溪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科学技术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条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科学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溪市科学技术计划(包括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对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项目执行效果评价、验收和鉴定;负责项目经费的筹措配置和使用管理。负责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资金落实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承担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科技费用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及相应的人员、财力、物质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资金是实施项目的重要保证条件,需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筹措。主要有: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金融贷款、其它非金融机构投资及社会融投资。资金使用要追踪问效,突出使用效果,突出市科技计划实施的作用。
第五条 本溪市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成。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由科技攻关、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三个层次,科研攻关计划、社会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与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子计划,及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厂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重大专项计划组成。
一、年度科学技术计划
(一)科技攻关。包括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其中工业和农业科技攻关主要解决对重点领域发展具有牵动性的重大技术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和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主要解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科技环境与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包括为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和政府科技决策提供依据、咨询的政策法规和软科学研究;提高我市科研基础条件与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孵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提高我市研究开发能力的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系列化的工程技术中心;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服务中心;示范现代农业技术及工厂化农业的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园区;提供技术交易、项目评估论证等中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保证科研条件与手段的实验动物及科技扶贫和科学普及等。
(三)科技产业化。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产品计划及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和厂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四个专项资金计划。专项资金将按照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方式管理、运行。在立项、经费配置、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主要依托专家体系及中介机构。
火炬计划主要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和乡镇企业技术升级;新产品计划主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主要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主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海外学子创业资金主要支持海外学子在我市创业,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加强高新技术成果、人才的引进对接;厂院(校)科技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高新技术合作项目。
二、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溪市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的管理。本溪市五年发展专项计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的相应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每年十一月份,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实际,在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出下一年度指导全市科技发展的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编制指南,公布优先资助的重点领域和课题等,作为下一年度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以计划工作会议、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公开发布、公告。
第八条 凡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本溪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格式可从本溪市科技局网站下载。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根据需要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及附件,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研究内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现有基础、进度安排、资金计划、承担单位和人员、经济、社会效益等项内容应做到详细、具体、真实。
具体申报要求按当年科技计划编制指南要求办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一般为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一次集中受理项目申报,个别特殊项目可随时受理。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前要经过招投标、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组织的评估论证等程序,市科技局以专家评审或中介评估意见为确定项目立项的重要决策依据,并结合顶层设计目标、综合平衡后立项。
科技计划招标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有关业务处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平衡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结合本溪实际情况建立项目专家人才库。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每组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主要由有关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科技情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论证前根据每批项目的技术领域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推荐列入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按计划类别或技术领域,采取申报材料与具体答辩相结合以及网上评审等方式进行。
专家参与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小组对被评审项目的立项背景或意义、技术水平、技术关键及路线、市场需求、经济社会效益资金筹措及使用、单位技术及经济实力、研究人员及管理能力、产业基础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审,对重点项目可以直接听取申报单位的申报说明,并按统一标准作出项目定性、定量评价,将项目分为A、B、C、D四类。A类为重点推荐项目,B类为推荐安排项目,C类为建议暂缓安排项目,D类为建议不可安排项目。
第十五条 对被评审为A、B、C类的项目,将建立项目库,进行跟踪,D类项目通知申报单位,并注明落选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一般每年一~二次,安排在项目受理结束后的二个月内。
国家项目和省项目申报评审根据国家和省具体通知进行。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指南,对各类计划项目进行平衡比较,确定各类计划项目及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项目所需科技经费及科技资金总量等情况给予综合安排,编制出年度科学技术计划。年度计划中,各计划层次、各类计划之间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十九条 年度科技计划由市科技局党组最终审定后,报主管市长审批下达。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接转安排、滚动实施、连续支持,通过年度计划下达。
第二十条 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科技局各有关专业处负责。
第五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本溪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重大项目实行合同制或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组织管理方式,明确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科技计划下达的指标为依据制定,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科技局有关业务处为项目甲方代表,处长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责任人应对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报告执行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跨年度实施和上一年暂未完成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单独进行项目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本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申报表》,同时报送《本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市科技局根据中介机构对项目作出的中期评估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是否接转到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下达后,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二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四份,由市科技局统一编号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按《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三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市财政局、科技局做好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将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科技三项费连续资助的项目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有关业务处室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总结。每年十二月底前,市科技局有关业务处室、各县区科技局要对归口管理的各类计划及项目、本县区安排的计划及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和计划处,由计划处对全市科技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全市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责任书有关条款、约定,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不利,经费使用不当,或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承担单位,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调整或撤销计划的通知,调整或撤销计划项目,并调整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逐步建立对重大项目的中期评估和计划项目完成后的终期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我市列入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的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章 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结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填报《本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中签订的有关条款,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及决算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科技计划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鉴定、验收,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只完成阶段性成果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阶段性成果作出评价意见,视同本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二条 因客观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结题意见。尚未使用的资金需退回市科技三项费用专户。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中,需调整项目的实施目标、内容和改变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等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核实后,对原计划作出调整意见,并对经费作必要调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项目的奖励按现有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在计划下达后二个月内仍不办理有关立项、拨款手续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下达催办通知,限期办理,对仍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经费指标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下达调整计划,另行安排。
第三十六条 对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不当及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不按要求反馈执行情况、不按时报送项目总结等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改进、补报,直至撤销计划、调整经费等不同处理,并暂缓受理该单位以后的项目申报。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的成果主要指合同约定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发明或其它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外,项目单位或个人发表论文等应注明市科技计划资助等字样,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让等应事先取得市科技局的同意,并优先在市内转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计划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市科学技术计划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计划编制水平,强化计划项目的有效管理,增强科技计划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确保计划执行效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印发各地。科技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组织申报2017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4类。
其中,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等3类均对超低能耗、近零能耗等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作了具体说明。通知还明确了四类项目的申报要求、申报程序等。
通知要求,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在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参照《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重点通过适应气候特征的高效保温隔热性能的围护结构、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合理利用太阳得热等被动式技术的应用,最大限度降低建筑能量需求。
低能耗绿色建筑(园)区示范项目应以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为主要目标,统筹兼顾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
示范(园)区宜在1平方公里至3平方公里范围内,示范内容应包括低能耗绿色建筑以及绿色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营管理以及保障措施等环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科技计划运行机制,创新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科技计划相关各部门、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沈阳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编制的,原则上由在沈阳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承担的,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化及产业化等相关科技活动。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项目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第三条 计划项目应当根据科技发展需要,科学统筹布局,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强化顶层设计,创新组织方式,凝练全市重大科技项目,实现重点任务与科技需求相结合。
第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在计划编制中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聚集和互动。
第五条 计划项目资金安排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无偿补助(含抵押补助、后补助等)、贷款贴息、科技贷款、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企业类项目资金安排在科技计划中的比重。
第六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监察制度、验收制度、评估制度、诚信制度等。
(一)专家咨询制度。在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的建议、咨询和评审等作用。
(二)回避制度。在计划项目设计、评审、验收等过程中,与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原则上应当回避。
(三)公示制度。在符合科技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计划项目立项、验收等情况予以公示,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合同制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报告制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当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六)监察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
(七)验收制度。市科技局按合同条款对计划项目完成合同指标情况进行验收。
(八)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九)诚信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评审及验收专家在从事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履行约定责任义务、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奉行科技行为准则等科研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项目的设计、组织、评审、立项、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一)负责年度计划指南及顶层设计项目发布、项目技术评审、计划项目平衡与资金安排、科技计划编制与下达;
(二)负责项目全周期管理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策划设计、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立项推荐、合同签订、项目管理以及绩效评估;
(三)负责计划项目验收、绩效总体评估与成果管理;
(四)负责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监督与监察。
第八条 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建立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计划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数据库管理。
第二章 计划与立项
第十条 科技计划由科技攻关与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组成。
(一)科技攻关与产业化计划主要是安排我市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方面的项目。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企业投入为主。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其合作单位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是安排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构建科技创新体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方面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普及、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和科技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类别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增减或变更科技计划类别。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流程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技术评审、财务评审、立项推荐、项目平衡和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公示、批准下达等。
顶层设计项目立项流程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顶层设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公开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明确科技计划支持重点和方向、项目申报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计划管理网站在指南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申报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格的合法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予以告知。
形式审查可以委托有关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主要评审项目的必要性、目标的明晰性、指标的先进性、实施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创新性等。
技术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遴选,可采用网上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九条 财务评审。财务评审由市财政局组织,主要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纳税情况、资金预算等进行评审,具体工作按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立项推荐。市科技局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择优推荐。推荐未通过评审项目,需提出推荐理由,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平衡。市科技局根据审计、监察、验收、绩效评估、重复推荐等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计划编制。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财务评审情况对拟立项项目配置资金,编制市年度科学技术项目计划草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市年度科学技术项目计划草案中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项目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批准下达。公示后的市年度科学技术项目计划草案经市科技局审议、市科技三项费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审定、市政府审批后,市科技局下达市年度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技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合同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实施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应明确、具体、清晰,具有可考核性。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有关管理人员签字、盖市科技局科技计划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的执行和实施效果负责。应当保证项目实施条件,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和管理。基本责任是:
(一)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报表。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人员投入、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经监督管理,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所管理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并在每年年底前形成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市科技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于技术等客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一般在项目约定验收时间前3个月前)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申请。
客观原因包括: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调整包括调整项目合同指标或者调整项目实施周期。其中,调整项目合同指标的,应当先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作为调整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作出调整或终止意见后,下达项目变更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意见作为合同的补充。
变更资金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作出中止项目批复的,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已使用的经费、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已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有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市科技局应当督促项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市科技局做出撤销项目的意见,并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予以收回。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市科技局应当督促项目单位申请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价、登记。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划项目信誉档案。对在审计、监察、检查、验收等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评审及验收专家有下列行为的,计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从计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市级计划项目申报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计划项目,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经要求后仍然不上报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接收监督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项目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实施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催验后,仍不申请验收的;
(六)撤销的项目;
(七)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具有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的;
(八)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的也要纳入信誉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信誉档案作为项目管理部门推荐项目和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沈科发[2003]45号)同时废止。
地址:铁运街3号
本溪市审计局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