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溪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科学技术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条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科学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溪市科学技术计划(包括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对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项目执行效果评价、验收和鉴定;负责项目经费的筹措配置和使用管理。负责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资金落实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承担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科技费用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及相应的人员、财力、物质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资金是实施项目的重要保证条件,需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筹措。主要有: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金融贷款、其它非金融机构投资及社会融投资。资金使用要追踪问效,突出使用效果,突出市科技计划实施的作用。
第五条 本溪市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成。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由科技攻关、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三个层次,科研攻关计划、社会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与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子计划,及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厂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重大专项计划组成。
一、年度科学技术计划
(一)科技攻关。包括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其中工业和农业科技攻关主要解决对重点领域发展具有牵动性的重大技术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和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主要解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科技环境与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包括为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和政府科技决策提供依据、咨询的政策法规和软科学研究;提高我市科研基础条件与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孵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提高我市研究开发能力的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系列化的工程技术中心;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服务中心;示范现代农业技术及工厂化农业的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园区;提供技术交易、项目评估论证等中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保证科研条件与手段的实验动物及科技扶贫和科学普及等。
(三)科技产业化。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产品计划及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和厂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四个专项资金计划。专项资金将按照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方式管理、运行。在立项、经费配置、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主要依托专家体系及中介机构。
火炬计划主要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和乡镇企业技术升级;新产品计划主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主要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主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海外学子创业资金主要支持海外学子在我市创业,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加强高新技术成果、人才的引进对接;厂院(校)科技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高新技术合作项目。
二、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溪市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的管理。本溪市五年发展专项计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的相应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每年十一月份,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实际,在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出下一年度指导全市科技发展的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编制指南,公布优先资助的重点领域和课题等,作为下一年度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以计划工作会议、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公开发布、公告。
第八条 凡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本溪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格式可从本溪市科技局网站下载。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根据需要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及附件,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研究内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现有基础、进度安排、资金计划、承担单位和人员、经济、社会效益等项内容应做到详细、具体、真实。
具体申报要求按当年科技计划编制指南要求办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一般为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一次集中受理项目申报,个别特殊项目可随时受理。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前要经过招投标、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组织的评估论证等程序,市科技局以专家评审或中介评估意见为确定项目立项的重要决策依据,并结合顶层设计目标、综合平衡后立项。
科技计划招标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有关业务处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平衡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结合本溪实际情况建立项目专家人才库。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每组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主要由有关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科技情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论证前根据每批项目的技术领域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推荐列入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按计划类别或技术领域,采取申报材料与具体答辩相结合以及网上评审等方式进行。
专家参与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小组对被评审项目的立项背景或意义、技术水平、技术关键及路线、市场需求、经济社会效益资金筹措及使用、单位技术及经济实力、研究人员及管理能力、产业基础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审,对重点项目可以直接听取申报单位的申报说明,并按统一标准作出项目定性、定量评价,将项目分为A、B、C、D四类。A类为重点推荐项目,B类为推荐安排项目,C类为建议暂缓安排项目,D类为建议不可安排项目。
第十五条 对被评审为A、B、C类的项目,将建立项目库,进行跟踪,D类项目通知申报单位,并注明落选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一般每年一~二次,安排在项目受理结束后的二个月内。
国家项目和省项目申报评审根据国家和省具体通知进行。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指南,对各类计划项目进行平衡比较,确定各类计划项目及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项目所需科技经费及科技资金总量等情况给予综合安排,编制出年度科学技术计划。年度计划中,各计划层次、各类计划之间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十九条 年度科技计划由市科技局党组最终审定后,报主管市长审批下达。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接转安排、滚动实施、连续支持,通过年度计划下达。
第二十条 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科技局各有关专业处负责。
第五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本溪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重大项目实行合同制或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组织管理方式,明确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科技计划下达的指标为依据制定,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科技局有关业务处为项目甲方代表,处长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责任人应对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报告执行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跨年度实施和上一年暂未完成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单独进行项目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本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申报表》,同时报送《本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市科技局根据中介机构对项目作出的中期评估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是否接转到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下达后,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二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四份,由市科技局统一编号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按《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三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市财政局、科技局做好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将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科技三项费连续资助的项目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有关业务处室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总结。每年十二月底前,市科技局有关业务处室、各县区科技局要对归口管理的各类计划及项目、本县区安排的计划及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和计划处,由计划处对全市科技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全市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责任书有关条款、约定,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不利,经费使用不当,或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承担单位,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调整或撤销计划的通知,调整或撤销计划项目,并调整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逐步建立对重大项目的中期评估和计划项目完成后的终期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我市列入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的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章 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结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填报《本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中签订的有关条款,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及决算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科技计划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鉴定、验收,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只完成阶段性成果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阶段性成果作出评价意见,视同本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二条 因客观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结题意见。尚未使用的资金需退回市科技三项费用专户。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中,需调整项目的实施目标、内容和改变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等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核实后,对原计划作出调整意见,并对经费作必要调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项目的奖励按现有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在计划下达后二个月内仍不办理有关立项、拨款手续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下达催办通知,限期办理,对仍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经费指标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下达调整计划,另行安排。
第三十六条 对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不当及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不按要求反馈执行情况、不按时报送项目总结等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改进、补报,直至撤销计划、调整经费等不同处理,并暂缓受理该单位以后的项目申报。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的成果主要指合同约定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发明或其它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外,项目单位或个人发表论文等应注明市科技计划资助等字样,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让等应事先取得市科技局的同意,并优先在市内转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