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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三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三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08月15日在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矿渣超细粉、矿渣硅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本溪三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本溪三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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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三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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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三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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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森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成都森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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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森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 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外出办理业务前, 须经本部 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 周日为休息日。 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 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 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 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 由各部门负 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 1天以内的(含 1 天),由部门负 责人批准; 3天以内的(含 3 天),由副总经理批准; 3 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 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 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 假。未经批准而擅

芜湖市绿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芜湖市绿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宾馆酒店、办公楼、商务会所、家装、别墅、样板房、室内外装修、装饰、设计、施工,广告策划,园林绿化,小区保洁,装修装饰建材销售与安装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芜湖市绿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家装、工装、设计施工资质公司。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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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日期】1993-12-24

【生效日期】1993-12-2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及行道树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城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履行城市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详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要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土地使用权归属单位负责绿化,并从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立体绿化。

第九条城市苗圃建设要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圃用地面积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育苗的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群众性育苗。

第十条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绿化工程竣工,须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凡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必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费后,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绿化项目,从城市维护费中拨付;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的绿化,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均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三)厂区、院内的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单位共建的公益性绿化,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内栽植的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国家公有绿地和由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一九八二年以后栽植的树木按谁栽谁有的原则处理,凡单位投资栽植的归单位所有,个人投资栽植的归个人所有。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按下列规定养护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由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三)厂区、院内绿地,由单位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凡引进、调出苗木、花卉种子,需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准引进或调出。

绿化管理部门必须做好病虫害预防、预测、预报工作,发现病虫害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地和游园范围内开设游艺、照像等经营项目,必须经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损坏其地形、水体、植被和已有的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临时占用。

第十八条城市各类商贸市场内的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由主管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绿化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造成树木、绿地、绿化设施损坏的,由绿化管理部门向市场管理部门收缴补偿费或由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予以恢复。

第十九条电力、邮电、房产、建筑、煤气、自来水、市政设施等部门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挖掘草坪绿地和修剪、截干、砍伐树木时,应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施行。因自然灾害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等安全使用时,管理维修单位可先行挖掘和修剪、扶正、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恢复所占用绿地的具体时间。

第二十条严禁在绿地内进行摘花、踏草、乱扔废弃物等损害绿地、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凡城市绿地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树木砍伐补偿费、植树费。属于个人所有、经批准可以砍伐的,免收补偿费。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内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设施,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护林防火戒严期间,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未经所在自治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周围防护林地用火。

第二十四条对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搞好调查,建立档案,设置标志,重点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植、砍伐。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在绿地范围内开设经营项目的,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予以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按造价赔偿,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销其设点批准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退还绿地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掘城市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按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按损毁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五)向草坪绿地倾倒垃圾或有害物、破坏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六)防火戒严期间,擅自在城市周围林地用火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殴打管理人员或对检举人蓄意打击报复的,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罚款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乡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溪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本政发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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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推广绿色建材 三年实现能耗下降8%

9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旨在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方案包含建材工业绿色制造行动、水泥与制品性能提升行动、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推广行动、绿色建材下乡行动、试点示范引领行动等10个部分。其目标包括,到2018年,绿色建材生产比重明显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与2015年相比,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8%。

以钢结构为例,中国钢铁协会副会长迟京东曾告诉记者:“钢结构除环保优势外,还具有自重轻、抗震性能好、施工简便、工期短、可回收等优点。但是,当前我国钢结构消费的钢材量只占整个钢材消费量的5%左右。”

方案将通过标准制定、示点示范、政策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促进钢结构等绿色建材提质增效、绿色环保和推广应用。

钢结构消费只占5%

方案显示,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此次方案主要涉及的建材包括水泥和混凝土、钢结构和木结构、平板玻璃和节能门窗、新型墙体和节能保温材料、陶瓷和化学建材等。

方案指出,我国建材工业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产能严重过剩、经济效益下滑,绿色建材发展滞后、生产占比低、应用范围小。

以钢结构为例,“钢结构占国内钢消费的比例只有5%,在国外钢结构的比例少则30%,多则达到60%。”迟京东对记者说。

 其中原因,迟京东认为,一方面是由于过去国内钢铁供不应求,价格相对高,建筑行业能少用钢就尽量少用。而且以前我国钢铁生产技术、品种规格、设备标准、应用规范、施工技术等暂时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使用钢结构等绿色建材也需要其它的建材相配套,而我国的绿色建材配套产品尚未形成产业。这群些因素都不利于钢结构推广。

本次方案提出,在公共建筑中积极采用钢结构,发展钢结构住宅;工业建筑和基础设施大量采用钢结构;在大跨度工业厂房中全面采用钢结构;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鼓励生产和使用轻型铝合金模板和彩铝板。

支持设专项资金

方案提出,到2018年,绿色建材生产比重明显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具体目标包括,与2015年相比,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8%,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总量削减8%;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30%,绿色建筑应用比例达到50%,试点示范工程应用比例达到70%,既有建筑改造应用比例提高到80%。

为实现上述目标,方案提出进行绿色建材下乡行动、试点示范引领行动、强化组织实施行动。

据悉,两部门将选择典型城市和工程项目,开展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建筑应用绿色建材试点示范。在绿色建材发展基础好的地区,依托优势企业,整合要素资源,完善研发设计、检测验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建设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产业园区。

在资金支持方面,方案提出,要利用现有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绿色建材发展专项资金,对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研究制定建材下乡专项财政补贴和钢结构部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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