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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市新城新市镇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提出的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方针,根据各县、区政府申报,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确定5个新城和10个新市镇为“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建设的试点地区,为加速推进试点地区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市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市新城新市镇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市新城新市镇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内容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提出的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方针,根据各县、区政府申报,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确定5个新城和10个新市镇为“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建设的试点地区,为加速推进试点地区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市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提出的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方针,在发展战略上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发展中小城镇,破解城乡“二元化”结构矛盾,缩小城乡差距,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提升城镇承载力,促进产业快速发展,形成市、县、镇规模等级有序、功能优势互补、空间布局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实现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发展目标。近期规划2012年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70%、城镇人口达到109万人以上,2015年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75%、城镇人口达到116万人以上;远期规划2020年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80%、城镇人口达到124万人以上;远景规划2030年基本实现全域城镇化的发展目标。

(二)区域发展目标。5个新城到“十二五”期末要达到基本实现全域城镇化;10个新市镇到2012年城镇化水平要比2010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15年要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要提高10个百分点,到2030年这些区域实现基本全域城镇化目标。

三、城镇化试点安排

5个新城:沈溪新城、太子河新城、南芬副城、观音阁新城、五女山新城。

10个新市镇: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桥子镇、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平山区桥头镇、溪湖区火连寨镇、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南芬区思山岭乡、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

四、发展思路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本溪城镇发展按照“一主两化”的发展思路,推进城镇化进程。“一主”是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两化”是推进城市化和城镇化。在城市化上,重点围绕建设5个新城,通过城中村、城边村的拆迁改造就地城市化,完善城市产品,提升城市品位形象,做大城市规模,增强城市活力,打造城市亮点;在城镇化上,主要是以10个新市镇为核心和重点,通过镇中村和镇边村的拆迁改造就地城镇化,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环境,吸引周边临近乡(镇)群众到新市镇居住,打造居住集中、人口众多、产业发达的中心城镇。

五、工作内容

(一)做好城镇化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一是摸清本地区城镇化发展情况,明确改造的城中村、城边村需要撤并的居民点,确定具体实施范围;二是规划城镇规模,测算城镇化改造涉及的人口和用地来源规模以及土地经整理后增加的城镇建设用地数量;三是确定重点建设区域,在规划区内划定新增城镇人口安置区,统筹规划建设;四是保持用地平衡,测算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增减、城镇建设用地增加量、村庄建设用地减少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数量、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做到总量平衡;五是进行投资估算,明确投资来源,筹集建设资金;六是安排好建设时序,明确年度主要任务。在规划中要有图可依,图中要标明人口、用地规模、建设面积、撤并村庄人口、村屯面积、新增城镇人口安置区面积、可复垦耕地面积等,要求县城改造要有县(市)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图,使规划具有操作性。

(二)按照不同方式做好城镇化的建设改造工作。在试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村庄(即城中村)改造由当地政府按照城市开发模式实施就地改造;在试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并且距离城镇较近的村庄,由当地政府采取向城镇集中的方式建设新型社区。

(三)分期分步骤安排好工作进度。为推进城镇化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2011年1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上报县(区)、镇、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名单;2011年3月底前上报区、管委会、县、镇《推进城镇化实施规划》,其中县城要求有《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

第二阶段:开展试点建设阶段。全市5个新城和10个新市镇中具备条件的要在2011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2011年9月组织拉练检查,召开推进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试点经验。

第三阶段:全面推进城镇化阶段。2012年3月做好试点的推广工作,试点工作全面启动;2012年底召开全市推进城镇化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推进城镇化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同时成立本溪市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世伟 市长

副组长:赵正友 副市长

高升平 副市长

成 员:马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 光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主任

袁永旭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朴明哲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龚振福 市财政局局长

谢彦春 市农委副主任

张 健 市水务局党组书记

周厚富 市林业局副局长

闫立生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李怀众 市人社局副局长

姜 华 市卫生局局长

刘运福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振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福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卢炳野 市房产局副局长

孔 越 市民政局局长

于春光 本溪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王悦武 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县长

孟广华 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县长

何庆伟 平山区政府代区长

王文国 明山区政府区长

姜广齐 溪湖区政府区长

曲福配 南芬区政府区长

林艾民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赵正友(兼),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马刚(兼)、白光(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联系人朱子贵(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村镇建设处处长)。

各成员单位要安排有关办事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本部门推进城镇化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推进城镇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政府和试点单位是推进城镇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保证指挥体系从上至下衔接畅通,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七、政策措施

我市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1〕3号)执行,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注意收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创新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市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制定全市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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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市新城新市镇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市新城新市镇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乡建设

本溪市政府

2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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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市新城新市镇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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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市新城新市镇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献

本溪市某选矿厂三段磨矿工艺改造 本溪市某选矿厂三段磨矿工艺改造

本溪市某选矿厂三段磨矿工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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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某选矿厂生产一直采用两段磨矿工艺,由于矿石性质的变化和生产任务加重,选矿厂生产指标浮动大,因此进行了三段磨矿工艺改造。通过三段磨矿工艺改造,选厂生产能力提高7.63 t/(h·台),金属回收率提高7.78%,选别效率提高9.71%,选比降低0.28 t/t,精矿品位稳定在66.60%以上,尾矿品位由原来的17.38%降低到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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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推进滴灌节水农业工程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推进滴灌节水农业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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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办发136号

本溪市政府

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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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简介

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广府发〔2014〕28号)精神,为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青川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强产业优势,做大建筑业经济规模。

(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实现 2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7%左右。力争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达到1家以上,三级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筑从业人员达到3000人以上。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实行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1.鼓励兴办建筑企业。凡在我县注册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三级资质的,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2.鼓励县外建筑企业到青川注册。对转入我县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8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4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对在青川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三级升至二级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扶持企业参与本县境内工程建设。对于县内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第三十四条,即: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县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5.减轻本地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轻装上阵。对于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信誉好的本地企业,可由业主单位代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加快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加快建筑业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可享受同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支持人才队伍建设。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天府杯”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鼓励支持我县企业刚性引进注册造价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并保证教育经费5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三、强化金融支持

(六)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优先安排放贷计划并及时放款。

(七)支持建筑业企业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式融资担保公司。

四、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市外施工企业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储备库,除资质资格符合外,还必须按专业将拟参与投标的项目班子整套人员固定,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报名参与工程项目竞标必须使用入库的项目班子,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在我县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3年。已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重新审核。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有特殊施工要求的桥梁、隧道、钢结构涉及公共安全等工程外,不再设置施工业绩。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招标的项目开标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企业有效证照原件到场开标,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派驻我县建设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持有当地社保证明,项目班子成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比例。企业所交保证金应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返还,不得拒绝或拖延。

(十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建设领域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建材、强租设施设备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及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材料款拖欠、质量投诉等各类案件。加强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和劳资纠纷调处化解,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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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审计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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