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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审计局
地址:州东街1
谯城区审计局是主管审计工作的谯城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二)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区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授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长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根据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办理大要案审计查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八)承担本机关审计干部队伍建设,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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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基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政府近日决定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基金,按每口井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用于全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该区从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截至目前,共建成水厂69处,涉及全区22个乡镇,受益人口达28.86万人。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基金,具体使用范围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机泵、供水设备、管网运行和维护,以及水源工程维护及供水水质监测。
亳州市谯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
本文分析了亳州市谯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和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对策。
亳州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玉红
亳州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峰
亳州市审计局副局长:陈淑敏
亳州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袁芬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审计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直有关部门、县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政府部门、县级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
(十二)承担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职责。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