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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财产税
外国对财产的课税财产课税既有对个人全部财产课税和对某一种财产课税的区别,又有对财产占有额课税和对转移中的财产额课税的区别。各国对财产课税的具体名称很不相同,如美国称财产税,英国称不动产税,联邦德国称不动产取得税,意大利称不动产增值税,荷兰称不动产转移税,墨西哥称房地产税等。西方国家对死亡者财产课征的有遗产税、赠与税和继承税等名称。如美国对死亡者的全部财产课征的称遗产税,对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称赠与税,由州政府课征的称继承税。
财产按物质形态可分为:
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附着于土地上的工矿企业、商店、住宅等。
②动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耐用消费品、家具、车辆等,后者如股票、公债、借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财产税类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中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中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动产较难控制,其财产价值额也不易确定,故多数国家仅对不动产征税,主要是对土地及土地上的改良物征税,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遗产继承等,也对动产征税。当代世界各国对财产课征的税收主要有:房屋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税、流动资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契税等。
闲置、不经营状态的资产的资金和财产也要交税。因此,财产课税可以刺激和鼓励资本积极发展生产经营而非坐吃利息、租金、和老本资产,而且资产税能捕捉所得税无法课及的税源,即无利润的企业和个人也要缴纳财产税(当然低于一定金额的资产是免税的,以便保护低收入阶层和降低征税成本)。这一税收学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以美国学者为代表所主张的以资本为课税标准,但资本仅以不动产为限;另一种则是以法国学者为代表所主张的应以一切有形的资本为课税对象。法国对资产税的价值观突出表现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强烈要求和逼迫不交税的贵族和国王纳税。
财产税功能和优点是:
有利于对社会全部财产的控制权进行优胜劣汰,从而促使经营能力差的资产拥有人的财富逐步转移到经营能力强的人手里。因为如果没有财产税,社会福利需要的资金就只要其他税种如所得税承担。而所得税纳税人是经营能力强、利润高的人,反倒纳税重。如果实行财产税,则所得税可以大幅度下降,因为社会福利所需的资金可以由经营能力差的资本家程度一部分。这过程在逻辑上等同于实现了资产从能力差的人手里转交能力强的人手里。
财产税也有利于经济稳定、避免经济危机。如果没有财产税,有存款的富翁不着急投资。等经济繁荣、商品需求变大的年份,又都一窝蜂投资。导致过几年就产能和存量商品过剩。这时又一窝蜂停止投资,导致过几年经济萧条。这导致经济不稳定,严重的就是经济危机。而征收财产税是每年都连续地对各个富翁征收的。富翁如果不尽早投资发展产业和经济,财产就会逐年减少。因此就产生每年每月连续有富翁投资稳健产业的现象,稳定了经济。
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目前中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中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
物业税就是财产税,是针对有物业的人来说的。 开征物业税,对于已经有物业的市民来说,最关注的是开征物业税前已有物业是否还须征缴物业税。而业内人士认为,开征物业税前已有的物业不须征物业税可能性不大。因为物...
物业税对于很多人来讲,甚至对于税法学者来讲都是一个新名词,查世界各国税法,只有中国香港地区使用“物业税”,其实质就是房地产税。因此,中国开征物业税实际上就是把与房地产有关的现行各种税费加以改革,征收一...
税务总局中国对房产征税始自古代。周朝行“廛布”,“廛”为市内邸舍,“布”为对公舍的收税,是早期的房屋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设“税间架”,即以房屋为课税对象,是一种财产税,因过于苛重扰民,不久即被迫废除。清朝末年开征房捐,直到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都在继续征收。随着田宅、马牛等财产转移而课征的契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宋开宝二年(969),规定人民典、买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名曰契钱。元、明、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也都征收契税。对遗产税的征收,为期较晚,中华民国初年虽有过创议,但延至中华民国二十九年(1940)才正式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曾列有遗产税,但截至1986年尚未开征。现行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和契税。
财产税的特点
主要有:
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税收。如美国课征的财产税,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
③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以城市中的房屋为课税对象,按照房价、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
财产税收的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单独征收房产税。由于房地紧密联系,1950年7月调整税收,把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实施以来,对筹集市政建设资金,贯彻合理负担原则起过一定作用。1973年以后,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见流通税),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房地产税。随着城市经济的日益发展,大量住宅、厂房、商店的兴建,为了促进城市房屋、土地的有效利用,对设在城镇的各种经济单位都有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1984年10月,根据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决定,把城市房地产税分设为两个独立的税种,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计税标准分为从价和从租计征两种。房产的实际价格难以查考的,可按照评定的标准房价或租金据以计税,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征收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或半年征收一次。为了加快城市住宅建设,鼓励居民自有自用房屋、新建和翻修房屋,鼓励归国华侨和侨眷投资兴建房屋以及港澳同胞汇款回国兴建房屋,对上述房产可给予一定的减免房产税照顾。 房产税以房产为对象,按照房产的现行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房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以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房产出典的,以房屋承典人(即受让人、使用人)为纳税人;对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以房产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现行的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税率为1%-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录地经济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评估值。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财产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立交房产税明细账,反映房产税的计算和缴纳情况。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计入管理费用,所以,在计算出应纳房产税额后,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若按季预交月摊销,则在预交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以后分月摊销时,再将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
契税对房产在买卖、典当、赠与(包括有奖储蓄中的中奖房产)和交换而订立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征收对象是房屋产权的转移行为,包括房产的买卖、曲当、赠与和交换活动,相应地,契税可分为买契税、典契税和赠与契税三种,税率分别为买价的6%、典价的3%和现价的6%。契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屋受让价格(买价、典价、现价)×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 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交纳契税。此后,由于国家规定土地不准自由买卖,征收契税的范围大大缩小,但只要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仍须交纳契税。
契约缴纳的契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契税是一次性的税种,可不在应交税金账户反映,而是缴纳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遗产税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
财产税:遗产税1、总遗产税制
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2、分遗产税制
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
3、混合遗产税制
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
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1598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先后开征。
目前我国并未开征此税种。
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积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则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定额幅度税率,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规定不同档次的税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反映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及缴纳,企业可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账,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若按季预交分月摊销则将季度预交的土地使用税项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分月摊销。
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取得收入而就其增值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凡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数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而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严格说来,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利得税,而非财产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是企业一项经常性的经营支出,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非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因土地使用权已在无形资产账户中反映,则应将应纳的土地增值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属于财产税,之前车船使用税及牌照税属于行为税。
地税局管理文书-5财产行为税相关
567 GL75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生产规模: 万吨 /年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开具证明种类 □甲种 □乙种 上述栏目由纳税人填写 企业财务制度 □健全 □不健全 生产规模 □较大 □较小 购销关系 □固定 □不固定 纳税记录 □良好 □一般 □较差 税务管理岗主管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管理股(所)长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局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资源税管理证明字号 资税证字 NO 568 GL76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 NO. 购货单位 : 我省 市 县(区) , 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为 ,其开采销售的矿产品 应纳的资源税由该单位自行在我局申报缴纳,在此证明有效期限内,请对 其销售的矿产品 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特此证明。 销售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财产税法就是调整财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财产,从广义上说,既包括自然资源、人类劳动产品等有形财产,也包括版权、专利权等各种无形财产。但是,由于稽征技术方面的限制,也考虑到对经济方面的影响,财产税并不对全部财产课税,而是对某些特定财产税课。一般来说,各国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主要是使用、消费中的那部分财产,如房屋、汽车,而不包括生产、流通中的那部分财产,如营业设备、原材料。
作为财产税法客体的财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这类财产不易被隐瞒和转移,对其征税容易。另一类是动产。动产又可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有形动产主要包括营业用设备、原材料等收益性财产和家庭用消费性财产。无形动产包括有价证券等。由于动产易于被隐瞒和转移,不利于控制税源,征收管理比较困难。因此,各国在选择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时,一般只对不动产征税,对动产则不征税。
财产税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在现代各国税收结构中并不占主导地位,但由于它能起到商品税、所得税等税种难以实现的调节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特别是被许多国家的地方政府所掌握,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100433B
《财产税法论》按照历史论、价值论、机制论、制度论和应用论的顺序,对财产税法体系的历史沿革、功能价值、运行机制等进行循序渐进的论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主体,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增值收益征收土地税,其正当性以及“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是一个极重要的命题;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对契税原理和基本要件的探究,以致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隐藏了一系列法律规则间的相互冲突,如何理解契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是核心的法律问题;房产税改革的利益博弈旷日持久,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遥遥无期,以乘用车为切入点,探讨车船税以其丰富的税源和稳定的税基成为财产税“法律化”的突破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书认为,我国的财税法变革应从宪制层面考量:以保护私人财产权并促进财富增值为基础,以所有征税事项均应合法为原则,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为目标,以赋予地方税收自主权为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