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园林百科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制定的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修订信息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8月31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1月17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对《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查看详情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长春

  • 自然高1.2-1.5m,冠径50-60cm
  • 9%
  • 四川省海枣椰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长春

  • 五斤袋
  • 9%
  • 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长春

  • 高度0.30m 冠幅0.25m
  • 鑫灿
  • 9%
  • 鑫灿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长春

  • 五斤袋
  • 9%
  • 中山坤盛花木场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长春

  • 高度H(m)0.3 冠幅(m)0.25
  • 9%
  • 中山市宇森绿化园林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长春

  • 【自然高】×冠幅15-20×10-15,容器直径10,容器苗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长春

  • 【自然高】×冠幅30-40×30-40,容器直径15,容器苗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长春

  • (高度×冠幅)25×25cm 袋苗
  • 惠州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长春

  • (高度×冠幅)20×20cm 袋苗
  • 惠州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长春

  • 苗高20cm 冠幅15cm 七斤袋
  • 珠海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管理条例、职责及制度牌

  • 800×500×5亚克力板,uc打印
  • 1个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7
查看价格

空间配额管理软件

  • OceanStor 9000 InfoAllocator空间配额管理功能每节点License
  • 1套
  • 1
  • 华为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07-12
查看价格

智能空间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平台

  • 智慧空间综合管理后台V1.0
  • 1套
  • 1
  • Roomis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1-18
查看价格

智能空间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平台

  • 智慧空间综合管理后台V1.0
  • 1套
  • 1
  • Roomis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1-18
查看价格

空间管理模块

  • 1项
  • 2
  • 共济、技安、慧控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9-02
查看价格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的实施,意味着长春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管理的部分空白点将被填补,从2017年起将有法可循。条例中也明确指出,日后个人私挖地下室将是违法行为。

地下空间将分为四层开发利用,对于地下空间采取怎么样的管理模式"para" label-module="para">

《条例》给出了答案,将实行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的分层管理。

各分层的职能也进行了划分,表层优先安排地下管线,其中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表层主要作为基础设施空间使用;浅层优先安排综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轨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层优先安排隧道、地下特种管廊;深层预留远期开发。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的划分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

新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未经长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条例》及有关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用、房地、人防和消防等方面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擅自挖掘地下空间将被认定违法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首层的私家业主私自挖地下室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问题也屡见不鲜,而此次《条例》则明确规定,从2017年起,此项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条例》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用、房地、人防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项目也需进行不动产登记

在2016年的11月20日起,长春市开始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也需要做不动产登记管理。

《条例》中规定,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范围确定。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直埋地下管线所占空间未形成建(构)筑物,或者形成的建(构)筑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此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 2100433B

查看详情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条例章程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的管理,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春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长春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战备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人防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人防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在竖向上分为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

表层优先安排地下管线,其中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表层主要作为基础设施空间使用;浅层优先安排综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轨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层优先安排隧道、地下特种管廊;深层预留远期开发。

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的划分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同步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据此会同市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人民防空工程等各类专业规划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各类专业设施的规模、发展目标、规划原则、空间布局、重点任务、实施保障、近期建设规划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专项规划编制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内容包括地下空间平面范围、竖向分层、开发深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连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面积、类型等。

对于重点地段、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列入建设计划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由建设单位单独编制。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隧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大型地下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容积率、开发深度、竖向分层、连接通道和出入口位置,以及人民防空设施等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和人民防空工程等用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其防护设施的完好,确保战时使用。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一项目按照规划许可分期建设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分期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用途确定,不得超过相同用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地表土地性质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其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除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外,还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用途、界址、面积等;配建人民防空设施的,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位置、面积、类型等。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减少干扰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坏现有建(构)筑物和地表地貌及相关基础设施,如有损坏应当及时恢复。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地表和周边的建筑、设施以及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和不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其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完善的工程设计方案和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

第二十八条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将连通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其建设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报批施工保护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周边影响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符合条件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公益性建设项目外,同等条件下优先开发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第三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已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其管线应当依据专项规划进入管廊,不得单独敷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范围确定。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直埋地下管线所占空间未形成建(构)筑物,或者形成的建(构)筑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

第三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按照提供预售的建(构)筑物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三)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三十八条 地下商业铺位在销(预)售时,应当明确界址。

第三十九条 政府因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四十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对其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四十一条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并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等。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并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动或者拆除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及有关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用、房地、人防和消防等方面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文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3页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 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9页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 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城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 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相关法律、 法规。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 (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 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 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

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和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现实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城市土地资源日渐紧缺,城市空间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竞争力,土地开发利用迫切需要向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拓展。但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偏小,功能和方式较为单一,地下空间使用规模和地下空间整体利用效能有待提高。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出台《办法》。

二是细化国家和省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需要。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工程建设及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但不够完整具体。为提高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法治水平,有必要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建出台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具体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管理和使用管理等内容,促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合理开发利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五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权属登记管理、经营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主要规范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地下空间涉及相关名词术语、基本原则、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等方面内容。

(二)规划管理方面。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突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统筹作用,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编制,并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重点规范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原则要求、主要内容、制定报批程序以及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方面报批程序等要求。

(三)用地管理方面。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同时明确了各种类型地下空间用地的取得方式和办理程序等。

(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规定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着重加强地下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从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这方面按照国家、省有关地上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竣工验收手续等作出规定。

(五)确权登记管理方面。重点明确了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同的,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一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若用地主体不同,可申请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确权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这方面内容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考虑了与地表建筑确权登记相衔接。

(六)经营使用管理方面。明确了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保障共同通道及出入口的正常开放,并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指引和管理。同时规定地下空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按规定设置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安全。

(七)法律责任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活动违反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登记管理等行为已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办法》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违反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管理和经营使用要求等方面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上位法规定执行。

四、关于《办法》的实施日期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查看详情

[江苏]宿迁规划局引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宿迁市规划局针对该市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起步较晚,功能主要集中住宅小区配套民防和停车空间使用,且互不连通等实际,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推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

科学规划,加强引导。该局会同市民防局等部门先后启动编制了《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宿迁市多规融合一张图规划》、《宿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16-2030)》、《宿迁市中心城市核心区交通改善规划》和《宿迁市“十三五”人防建设发展规划》等多项规划,加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研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该局明确将依托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重点开发老城商业中心区、湖滨新城中心区、南部综合客运枢纽片区等区域地下空间。同时,针对地下空间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成立地下空间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挂帅,实施高位协调,加快地下空间有序规划建设。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该局在地下空间的规划审批中,对霸王举鼎商圈、第一街、宝龙、金鹰、水韵城等重点项目均预留了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口,便于后期分步实施互联互通,加强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的连通性、系统性和实效性,以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功能,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其中,第一街共预留了8个连通口,未来将分别与雨润广场、金柏年大厦等周边地块连通。为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地下空间规划引导,市区西湖路沿线规划结合青年路和西湖路交叉口地下空间和已建霸王举鼎地下商圈建设,开展了西湖路沿线地区地下空间互联互通;幸福路沿线地区结合已建第一街地下空间建设,布局物资储备、市政公用等设施空间;湖滨新区核心区根据《湖滨新区概念规划和沿湖地区城市设计》,加强该地区地下空间的系统规划设计,引导地区有序建设。

多措并举,加强管控。该局还会同住建等部门加强了对在建、将建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控工作,确保从规划用地审批至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严格按照规划、图纸组织实施。同时,开展对已建地下空间的功能利用定期巡查工作,确保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效益得到充分释放和发挥。截止目前,该市中心城区已建地下空间222处,总建筑面积321.26万平方米,在建地下空间93处,总建筑面积273.23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不仅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为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查看详情

[江苏]宿迁规划局三举措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宿迁市规划局针对该市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起步较晚,功能主要集中住宅小区配套民防和停车空间使用,且互不连通等实际,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推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

科学规划,加强引导。该局会同市民防局等部门先后启动编制了《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宿迁市多规融合一张图规划》、《宿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16-2030)》、《宿迁市中心城市核心区交通改善规划》和《宿迁市“十三五”人防建设发展规划》等多项规划,加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研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该局明确将依托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重点开发老城商业中心区、湖滨新城中心区、南部综合客运枢纽片区等区域地下空间。同时,针对地下空间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成立地下空间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挂帅,实施高位协调,加快地下空间有序规划建设。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该局在地下空间的规划审批中,对霸王举鼎商圈、第一街、宝龙、金鹰、水韵城等重点项目均预留了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口,便于后期分步实施互联互通,加强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的连通性、系统性和实效性,以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功能,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其中,第一街共预留了8个连通口,未来将分别与雨润广场、金柏年大厦等周边地块连通。为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地下空间规划引导,市区西湖路沿线规划结合青年路和西湖路交叉口地下空间和已建霸王举鼎地下商圈建设,开展了西湖路沿线地区地下空间互联互通;幸福路沿线地区结合已建第一街地下空间建设,布局物资储备、市政公用等设施空间;湖滨新区核心区根据《湖滨新区概念规划和沿湖地区城市设计》,加强该地区地下空间的系统规划设计,引导地区有序建设。

多措并举,加强管控。该局还会同住建等部门加强了对在建、将建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控工作,确保从规划用地审批至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严格按照规划、图纸组织实施。同时,开展对已建地下空间的功能利用定期巡查工作,确保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效益得到充分释放和发挥。截止目前,该市中心城区已建地下空间222处,总建筑面积321.26万平方米,在建地下空间93处,总建筑面积273.23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不仅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为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