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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载明金额为准)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上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自审批文件批准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理服务协议》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提取、退休销户提取(法定退休年龄)、或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销户提取。 ...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 2、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房屋;  ...
1、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
③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2、身份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④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⑤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①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④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⑤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①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②材料不全,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
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④本指南中所涉及的各项政策执行标准,均以各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⑤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⑥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图
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图 来源 : 2011-03-01 浏览次数: 818 职工填写《个人支 取申 请表》和提供 合法有效 的相关材 料提交所在单 位 提交单位 →→→→→→ 由单位授权委托代办人 员收集材料进行初审 单位审核 →→→→→→ 到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归集科(管理 部)领取《住房公积 金提取审批表》 报市住房 ↓ 公积金管 ↓ 理中心归 ↓ 集科 (管理 ↓ 部 )审核 ↓ 职工到所在单 位领取款项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财务科 (管理部 )将款项 转入职工所在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管理部) 领导审批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归集科 (管理 部)到受托银行打印 住房公积金支取相 关单据
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
一、 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办理流程: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或《营 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 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 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 .《单位登记表》; 3.
①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④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⑤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①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②材料不全,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
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④本指南中所涉及的各项政策执行标准,均以各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⑤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⑥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1、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①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
②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
③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
④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④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⑤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