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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转发《关于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转发《关于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成都市:转发《关于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简介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成经信发〔2015〕7号)的要求,现将2015年工业设计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转发给你们,请区内各相关企业抓紧时间准备材料上报高新区经贸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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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转发《关于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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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业专变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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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业专变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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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业专变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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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纪委留置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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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63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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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大赛及其他与专项人才工作相关活动展示

  • 创新创业大赛及其他与专项人才工作相关活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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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健康申报

  • :实现旅客通行证、电子护照、港澳回乡证等证件信息识别采集;5.触摸操作:工作人员通过触摸屏对系统进行操作控制,旅客通过触摸屏进行申报信息录入;6.引导提示:通过动画、图片、语音等引导出入境人员进行申报核验操作;条码打印:根据旅客填写信息生成二维码并自动打印.
  • 1台
  • 3
  • 参品牌库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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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转发《关于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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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转发《关于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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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关于组织申报 2012年度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 2012〕343号 发布时间: 2012-04-20 【大 中 小】 【简体】 【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 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粤府办 〔2011〕9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撬动作用,现将 申报 2012年度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扶持的原则。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省工业设计 发展的意见》精神,围绕粤港工业设计走廊重要节点促进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 (二)公平、公开,择优扶持的原则。按照新制定的《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公开推荐、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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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1-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 的分配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 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 2006〕87号),并结合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的通 知》(成国土资发〔 2006〕61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 专项土地整理项目资金预算的暂行规定》 (成国土资发〔2006〕413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成国土资发〔 2007〕186号 -2- 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由成都市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 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专项资金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章 制度,应

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4〕22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水利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4〕699号)转发给你们(申报通知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你们按照通知申报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择优选取当地较好的绿色建筑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申报书一式12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1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于12月24日前报我厅科信处,逾期不予受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8日
(联系人:吴瑜灵,联系电话:020-831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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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开展201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启动201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要求

1. 申报新增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科技创新、高端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民生和公共服务等项目。同时项目已确定建设资金来源,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

2. 为便于网络化管理,对2017年已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跨转为2018年的项目,相关建设单位也应当按要求申请。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通过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系统(http://218.69.33.129/TJJW_K03/login/index.aspx)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可从系统主界面查询项目信息。

1. 新增项目申请(无需登录)。直接点击左侧“申报”按钮,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申报。

2.结转项目申请。使用现有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进行“项目结转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建设单位及时申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工程建设处  张曙光,电话:28468171

系统技术支持  李冠初,电话:13820375421

邮箱:tjszdjsxm@126.com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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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办资源[2003]27号

【发布日期】2003-03-01

【生效日期】200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03]27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以水利部第17号令正式发布(全文详见水资源论证网)。推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从业单位行为,是确保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贯彻、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配套措施。为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从业管理,把好质量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认真组织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资质申报、初审和审批工作。

二、我部于2003年3月20日将组织开展第一批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申报工作,4月20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申报时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附件1),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附件2),并附具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初审。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甲、乙级资质的,须经流域管理机构内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初审;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四、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水利部。

五、为严格资质管理,不断摸索经验,稳步推进资质申报工作,水利部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批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推荐数量不得超过3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的分配数额见附件3。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乙级资质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2个。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申领乙级资质证书。

七、申报单位应认真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全面熟悉其内容,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第一批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取得上岗培训证书。其中,取得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在今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八、水利部将在《中国水利报》和《水资源论证网》上及时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培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

九、自2003年5月1日起,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须按《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管理,对未取得资质证书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并按《资质管理办法》对从业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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