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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承租对象(以下简称“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提升住房保障机构规范化服务效能,切实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申请资格复核提供便利,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是指按照廉租住房资格年审要求,承租对象按年度诚信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住房保障审核部门按程序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认承租对象承租资格、调整承租对象保障方式或取消承租对象保障资格。
第三条 承租对象资格复核实行申报审查制度,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格复核工作。愿意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的承租对象,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主动进行资格复核申报,填写《资格复核申报单》,诚信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况。
第四条 承租对象资格复核申报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向承租对象送达《资格复核告知书》、《资格复核申报单》,告之承租对象应办理资格复核手续并诚信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况。
(二)承租对象填写《资格复核申报单》,诚信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况,并将《资格复核申报单》及承租对象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报送市公管中心,家庭人口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有变化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公管中心收到承租对象提供的《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承租对象提供的《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报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
(四)市房委办收到市公管中心提供的《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分发至原受理承租对象住房保障申请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承租对象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承租对象申报信息及审查意见。因承租对象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等原因应由其它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承租对象资格的,承租对象原户籍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承租对象现户籍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租对象申报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承租对象承租公房情况进行审查,市房委办对承租对象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分别将审查结果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三)经住房审查后初步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委办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承租对象的家庭成员名单和申报信息提供给市民政部门,并将承租对象基本情况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为期五日的公示,公示结果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四)民政部门对承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如须承租对象提供相关材料或者配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主动联系承租对象,民政部门根据核对结果出具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承租对象为保障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不须对其家庭收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五)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住房审查结果及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进行承租对象资格认定工作。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出具《廉租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资格,出具《廉租住房资格取消通知单》。对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第六条 承租对象凭《廉租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与市公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 市房委办将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不符合保障条件承租对象名单交市公管中心。市公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承租对象办理退出廉租住房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的通知
成房发〔2012〕139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已于2012年10月29日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2年12月6日
为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2009年度我市面向中心城区规划区推出限价房110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购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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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廉租房没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各地对申请廉租房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你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其次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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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加强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 2007〕258 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 [2010]59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 工作的意见》(成府发〔 2010〕1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 (含高新区,以 下简称中心城区 )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审核、配售及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 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 保证供应的 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白春华,生于 1975 年 8 月,中技,原在元江糖业 公司上班, 后因改制下岗。 妻子杨冬琼无职业, 现在打零工, 女儿白洋,今年 12岁,现就读于元江一小。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 我们一家三口 2011年分到一套廉 租住房,幸福地度过了一年。由于现实的家庭生活条件实在 困难,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 年 6月 26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白瑞福,生于 1968 年 8 月,高中文化,原在元江 糖业公司上班,后因改制下岗。妻子李风珍在糖烟酒公司下 岗,现在打零工,女儿白雪嘉黛今年 12 岁,现就读于元江 四小。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 我们一家三口 2011年分到一套廉 租住房,幸福地度过了一年。由于现实的家庭生活条件实在 困难,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 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1)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4)在实务中,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近日,结合成都市正在开展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参照2014年11月数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最低收入标准为500元/月·人,成都市将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准入线由3.4万元调整为4万元,个人收入准入线由2万元调整为2.5万元。
据了解成都市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准入线从3.4万元调整至4万元后,约增加1.3万户待保家庭。目前,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实物配租家庭有8134户,享受租赁补贴家庭1128户。2015年将有1.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其供应量能够优先满足收入准入线调整后的新增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