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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通知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2〕7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均衡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实际情况,我局对《测绘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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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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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构建科学精细化财政资金支出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和执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所有预算单位。

第三条 纳入本规定管理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财政资金。即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中央财政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安排的中央财政预算资金、上年度结转和结余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管理要求: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序时进度的原则执行。

遇追加基本支出预算的,应尽量在当年支出,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年度3月底前执行完毕。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国家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在1月底前完成当年项目(含生产、科研和成果管理等)计划的下达工作,遇有预算调整时,应在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项目的计划下达工作。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应与项目计划进度保持一致,具体规定如下:

1、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一般按照序时进度的原则执行。一季度应完成当年项目预算的四分之一。

遇追加项目支出预算的,应尽量在当年支出,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一年度5月底之前执行完毕。

2、由非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国家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在年度业务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家局规划财务司办理请款手续,规划财务司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请款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确保5月底之前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3、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的航空摄影、装备购置等项目经费按采购合同据实结算。其中装备购置项目经费应在8月底之前支付完毕;航空摄影项目应在航摄季节前完成招标工作,6月和12月两个时间节点应分别达到序时进度,最后一个月的支出应在12月10日之前完成结算手续。

遇追加年度采购项目预算的,从追加的次月起3个月内支出完毕。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执行完毕。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随“二上”预算,将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核批完毕。

第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和奖罚机制。

国家局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统计,按月进行通报。

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对预算执行好的单位,予以一定的奖励并优先考虑新增项目;对预算执行较差的单位,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压缩对应项目预算规模,同时扣减经常性项目预算额度。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以上预算支出进度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好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每个项目执行需履行的程序及支出的时间表,合理编制用款计划,并建立财务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的定期沟通机制,确保达到以上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的规定。在执行中确有影响进度的重大问题,或需要由国家局解决的问题,各预算单位应及时将问题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局在收到反映的问题后,落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建立预算执行会商机制

国家局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规划财务司、国土测绘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为成员的预算执行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会,研究预算执行有关问题。

各预算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财务、装备、生产(业务)、行政(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预算执行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预算执行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预算执行管理方面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工作中涉及到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条 建立预算执行检查督导和约谈机制。国家局将结合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不定期对所属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行督导检查,对预算执行较慢的单位进行约谈;四个直属局负责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实行预算执行承诺制。每年年初,国家局将分别与局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签订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承诺书,明确各预算单位在不同时间节点必须达到的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安全责任。三级预算单位要分别与其上级单位签订承诺书。

第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在预算支出中,各预算单位要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严禁突击花钱,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严禁转移资金虚列支出。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预算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的细化时间表,每年1月底前报国家局。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预算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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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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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通知文献

地理空间信息工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室科技-国家测绘局 地理空间信息工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室科技-国家测绘局

地理空间信息工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室科技-国家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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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地理空间信息工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科技发展 年度综述 随着航空航天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 测绘科学和技术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空间基准、数据获取、数据处 理和数据管理的发展日新月异。地理空间信息工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 点实验室针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测绘的迫切需求,重点开展基础 地理信息工程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多学科交叉与发展前沿技 术研究,着力解决“地理国情监测”中的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促进 新时代测绘行业的科技进步。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国情监测领导小 组的指导下,实验室成立了地理国情监测研究中心。研究中心将作为国家 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国情监测总体设计部的依托部门,承担国家测绘地理 信息局地理国情监测总体设计组的工作,包括编制地理国情监测项目总体 设计和技术设计方案等;同时,研究中心以实验室为依托将开展地理国情 监测方向的科学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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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6 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 篇一:20XX年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20XX年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来源: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时间: 【大中小】 20XX-01-2813:55:51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结合测绘地理信 息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现将 20XX年测绘地理 信息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时间 (一)20XX年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时间 原则上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特有职业技 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各鉴定站在组织实施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 师考评时,应于 20XX年 8月 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将申 报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简介

南京市人民政府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效能,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是指与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制作、提供使用、应用开发等有关项目的委托、承揽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以下简称区县)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水利、国安、工商、文广新、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

从事地理信息提供使用服务工作的,应当征得地理信息出资人的同意。其中,提供使用的地理信息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区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在外省市注册的测绘单位承揽本市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携带测绘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单位法人对外派的业务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等资料向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测绘单位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诚信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所承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需要利用南京市卫星定位基准站网服务的,本市注册的承揽单位持测绘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市规划局办理入网手续,外地注册的承揽单位持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项目合同复印件到市规划局办理入网手续。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采集和数据加工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能否利用现有基础测绘成果,并出具书面意见。对可以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批准立项的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及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单位的确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和涉及抢险救灾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项目出资人自行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承揽单位,并于项目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持项目合同和承揽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到市规划局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项目出资人持项目所在地的国家安全部门或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可依法不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项目。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在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时,应当接受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发包方式、竞标人资质、外地注册单位的备案手续等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项目承揽单位应当携带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技术设计书到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单项合同金额低于五万元的,项目承揽单位填报季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统计报表,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一月底前一次性到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地理信息,依法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政府部门和公益性单位,建设公共服务的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城市规划设计等,需要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一)使用地理信息的项目的立项证明材料;

(二)使用地理信息申请报告;

(三)申请的地理信息种类和范围说明。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出使用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等工程建设领域需要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按规划报建项目供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提供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地理信息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因同一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向第三方再次提供地理信息的,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负有监督第三方销毁地理信息的义务。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地理信息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提供地形图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开发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保密设施,指定专人保管地理信息数据,按规定建立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保密等职能部门,建立测绘地理信息保密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各环节的保密监管。

第十五条 承揽地理信息采集或数据加工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出资人提交成果数据,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转让项目成果数据。

使用地理信息或者从事地理信息数据加工、应用开发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地理信息的版权保护工作,不得擅自将地理信息应用于与合同约定无关的其他项目。地理信息加工产品形成后,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原始数据的版权所有者,并按合同约定销毁原始数据。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理信息的使用情况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规划局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市域地图的初审工作。

地图编制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到市规划局申请审核:

(一)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南京市市域地图审核申请表》;

(三)《地图编制技术设计书和验收报告》;

(四)拟出版发行或公开展示地图的试制样图二份。

其中,送审地图为专题地图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送审地图为区县地图的,应当提供相应区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市规划局应当按规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或人员对地图内容和编制技术进行审查,自接到审查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地图审核意见。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招投标、备案、质量、保密等日常监管信息,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信用档案。市规划局应当每年度开展一次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将信用记录上传江苏省测绘信用信息网进行公布。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及时举报违法行为,配合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信用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对统计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上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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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职能部门

办公室

国土测绘处(地理国情监测处)

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急测绘保障处)

规划财务处

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质量技术监督处

基建装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人事处

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

纪检监察审计处

离退休干部处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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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办刊成果

测绘地理信息出版发行

据2018年8月12日中国知网显示,《测绘地理信息》共出版文献3678篇 。

据2018年8月12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测绘地理信息》共载文2491篇 。

测绘地理信息收录情况

《测绘地理信息》被SA科学文摘(英)(2011),Pж(AJ)文摘杂志(俄)(2011)、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的《水科学与渔业文摘》和《地球天体物理文摘》、英国INSPEC数据库、荷兰《文摘与引文数据库》(Scopus)、荷兰《地学数据库》(GeoBase)等国际权威数据库和文摘期刊收录。

测绘地理信息影响因子

据2018年8月12日中国知网显示,《测绘地理信息》总被下载503128次、总被引17372次,(2017版)复合影响因子为0.846、(2017版)综合影响因子为0.685 。

据2018年8月12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测绘地理信息》下载量为23263,被引量为11952;据2015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测绘地理信息》影响因子为0.56,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194种)中排第2520名,在天文学、地球科学(226种)中排第133名 。

测绘地理信息荣誉表彰

《测绘地理信息》被《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RCCSE)评为“准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1992),2010年获湖北专业技术优秀精品期刊奖。获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编校质量一等奖(中国高校学报研究会);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优秀期刊二等奖(教育部);全国优秀测绘期刊二等奖(中国测绘学会);湖北省优秀期刊(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专业技术优秀精品期刊奖(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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