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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无论是以船舶所有人名义还是以自己名义为船舶经营行为,船舶经营人应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前者为显名代理,后者为隐名代理。代理制度的产生、发展,为社会生活发达的结果。其主要作用在于私法自治的补充及扩张私法自治之范围。船舶所有人正是以支付酬金为代价,利用船舶经营人的运营船舶能力,在船舶经营方面,使船舶经营人代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来最终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
在《合同法》未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代理制度强调代理的公开性,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本人)为之,只有这样,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才能直接归属于本人。合同法的制订适应了代理制度国际统一的趋势,借鉴了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灵活性,于402条、403条规定了隐名代理及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但应强调的是,据《合同法》 48条、49条及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即使在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也应以委托人的授权为基础。
在船舶委托经营场合,船舶所有人通过下面两种不同方式完成其授权:
1、船舶所有人自己不经营船舶时,将船舶经营人的名址登记于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营运证书,公示于大众,在这种情况下,可完全不考虑船舶的实际情形,而认为被登记之船舶经营人已获得授权。
2、当船舶经营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承担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且船舶的占有、使用权能已移转于船舶经营人时,船舶所有人事实上已完成了授权行为。因为尽管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但授权仍可通过合同形式为之,该种船舶经营合同同时具有授权证书的效力。
船舶经营人既然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而代理的核心是通过代理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在实践中,真正重要的问题是确立第三人与谁建立合同关系。
船舶经营人已被登记于船舶所有权证书及营运证书,且可合理推知第三人已知晓该种登记时,无论船舶经营人是以船舶所有人名义还是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因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合同直接约束船舶所有人与第三人,如前文举A例,甲、乙、丙三公司均为我国法人,乙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因登记的公示效力使第三人丙公司知道或法律可推知其应当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据《合同法》402条,燃油供应合同的当事人应为甲公司与丙公司。
在船舶所有人并不自己经营船舶,又未将船舶经营人予以登记或即使登记而不能要求第三人知晓该登记时,区分船舶所有人订立合同的名义,合同当事人分别为:
船舶经营人以船舶所有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在船舶所有人与第三人间生效,船舶经营人仅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
船舶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船舶经营人属于合同当事人地位,应对该合同负责,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与船舶经营人。但是在该合同中,船舶经营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不稳固,在下列情形下发生变动:
1、当船舶经营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船舶所有人不履行义务时,船舶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披露第三人,船舶所有人此时有权介入合同,并可直接对第三人提出请求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行使介入权后,船舶所有人应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即因船舶所有人行使介入权变为船舶所有人与第三人。但在船舶所有人的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默示条款相抵触或第三人因信赖船舶经营人的资信而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仍为船舶经营人与第三人。
2、当船舶经营人因船舶所有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船舶经营人应向第三人披露船舶所有人,第三人发现船舶所有人后,享有选择权。他可以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合同义务或向船舶所有人起诉,也可以要求船舶经营人承担合同义务或向船舶经营人起诉,但是上述两种选择互相排斥,第三人一旦作出明确选择,就不得而知再行变更。2100433B
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及有条件的处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是船舶经营人的主要权能。我国《海商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所有的船舶,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规定。张湘兰等主编《海商法论》中认为,“经营人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人、经纪人等”。台湾海商法专家张新平教授认为:(operator)营运人在航运实务上包括以自有船舶经营航运业务者、计时、计程佣船人、船舶租赁人及其他经营航运业务者。由此可见,学者们对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有《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对船舶经营人(operator)作了规定。我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是,《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都未对船舶经营人概念、船舶经营人责任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以挂靠单位为经营人,有的以管理单位为经营人,有的仅仅借用具有水运资质的单位的许可资质而以其为经营人,等等。
根据楼主的情况来看,你的船的资料大概如下LOA小于30m,宽度小于8m,最大吃水3米,总吨800是可以的,就是宽度可能需要调整到8米-10米左右,需要密闭舱盖,船体造价不会小于800万RMB船舶设备配...
各国的政府验船机构或船级社为了船舶入级或维护船舶航行安全而公布的一系列关于船舶结构、性能、系统、 装置、 设备和材料等在安全质量方面的技术规定。船舶规范是船舶设计、 建造、 维修和检验的主要依据,也是...
1、船舶舾装概述 船舶舾装是指船体主要结构造完, 舰船下水后的机械、电气、电子设备的安装。船舶的舾装就是除船体和船舶动力装置以外的所有船上的东西。 2、船舶舾装分类 按照舾装部位,船舶舾装分为...
实现实时船舶定位具有非常重要的商业价值。一方面船公司、租家等船舶经营人可以远程监控船舶的实时动态,从而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和船期的执行情况了然于心。另一方面对于港口管理机关而言,可以实现对港区内船舶的全部监控,便于更好的安排作业计划和保障港区安全。此外,船舶服务辅助行业如船舶代理公司、备件物料供应公司都可以通过实现掌握所在港口的船舶动态提前联系船东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2100433B
开放登记
开放登记是船舶登记的一种,即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注册,这些允许国外船舶在本国登记的国家被称为开放登记国。开放登记国以它独特的登记条件吸引了众多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从而使得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开放登记依然在世界海运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船舶所有权登记
主要用于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关系以及受哪一个船旗国法律的保护。船舶经所有权登记后,应领取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此时,船舶才取得有关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航行权。
船舶临时登记
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登记:
第一,在国外买进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
第二,在国内为国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
第四,以光租条件从国外租进船舶的。
此外,对旧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临时登记。
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凡船舶抵押给他人或光船出租给外国经营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书中应载明上述各项有关内容并呈验抵押契约或经主管机构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
船舶变更登记
凡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变更;
第二,船舶所有权转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变更;
第三,船舶船籍港变更,等等。
船舶的注销登记
船舶注销登记适用以下各种情况:
第一,报失登记,用于船舶灭失或沉没;
第二,失踪登记,用于船舶失踪已届满6个月;
第三,报废登记,用于船舶已经主管机关核准拆解;
第四,撤销登记,用于船舶已被政府征用,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已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国内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船舶航线登记
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首先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技术检验,在取得有关航行区域的合格证书后,向船籍所在港口的港务监督申办船舶登记,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后才能航行于国际航线2100433B
《船舶焊接(船舶工程)》以焊接技能培养为核心,结合高职船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以“船舶焊接基础技能一专业技能一焊接检验技能一先进焊接技能”等主要能力的培养为主线进行项目化教学,共安排了船舶焊接基础、焊条电弧焊、CO2气体保护焊、埋弧焊、氩弧焊、船舶结构焊接、船舶焊接检验、焊接机器人等八个模块。
《船舶焊接(船舶工程)》适用于高职高专船舶工程技术专业、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教学,也适合用作技工学校相关专业教材及企业培训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