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以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修改下列规章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5号
现发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根据《噪声管理办法》,噪声管制时间是22点至次日凌晨6点,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所以要参照当地的管理办法。噪音污染可以向110报警,但警察一般是到场制止、警告,很难给...
很大很大的工程必须要设计,国家规定的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nbs...
商品砼供应规定规定合同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成 都 市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 合同编号:)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 都 市 工 商 局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建设工程生产、销售、使用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具体要求,甲方采购的 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 供应商为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1.预拌(商品)混凝土: 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 点的水泥拌合物。 2.本工程:指本合同范围使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所有工程部位。 3.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供应合同,包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
广西各市县将加快完善城建监察机构
广西各市县将加快完善城建监察机构——近日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我区各市、县将设立独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房地产等领域的监管,以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近日,岚皋县城建监察大队联合公安、质监、消防等部门,查封、捣毁了一处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燃气经营点。
经查,该窝点经营者在没有任何资质和技术,没有任何有关部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岚皋县堰溪街租用民房,通过改造过期、报废液化气钢瓶,将燃料和相关化学物品混合成燃气再次灌装并销售。屋内加工的半成品、成品危险物摆放杂乱,且窝点内无任何消防、安全设施,而周边人户密集,安全隐患巨大。
岚皋县城建监察大队发现该窝点后,迅速联合公安、质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其危险品、违法工具等全部进行查扣,并将涉案人刘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给违建户下发法律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今年以来,岚皋县城建监察大队结合规划管理现状,更新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模式,加大建房监察力度。该县启动了规划监管三级预警机制,将规划区现有建房登记造册,严格按照规划总规、道路红线、绿化绿线、基础设施黄线、水系控制黄线及审批层数、高度、风格等相关规划条件,制定规划监管预警等级,分片包抓、分级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监管追责制。
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该县城建监察大队严格按照三级预警机制管理方法,对于违法建设早介入、早监管、早处置,迅速采取联动机制和强制手段相结合,停水停电、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有力措施,将违法乱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不允许在违法建筑工地上“落一块砖、添一匹瓦”。截止目前,今年岚皋县城建监察大队共摸底排查建房户107户(城区45户),稽察违建户36户,下发《停止建设(施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70余份。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工地停水停电21户,下发联动机制协助函30份,查封施工现场20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12处(约3100㎡)。新的管理方法成效明显,挡住了权限违法乱建的不正之风,形成了村(居)民“先批后建,按章建设”的良好风气。
3月25日,白河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在公安、交警、县医院的配合下,对城区旬白路与高中校园路交汇路口一处违法建筑实施依法强制拆除。
该违法建筑为砖混钢制棚房,在进行基础施工时,被白河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巡查发现,并立即向违法搭建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搭建人不仅没有按要求停工,而且违法施工仍在继续,并利用周末和节假日违法突击抢建。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该县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做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搭建人并未自行拆除。3月25日,白河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组织执法人员34人,出动挖掘机对其违法建筑实施依法强制拆除。
据悉,2015年白河县住建局围绕“巩固国卫成果建设美丽富裕新白河”的总体要求,将今年确定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年。通过拆除违法建筑,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带动城市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建设美丽富裕新白河。(姜美娟 通讯员 柯贤君 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