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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发展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发展

该系与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联合举办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的专升本衔接考试,学生毕业时可同时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与本科文凭。学生也可以在毕业时申请保送到本科院校进一步深造。同时,还被国家劳动部门授权开展营销师、公关员、电子商务师、物流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秘书等职业资格鉴定及报关员、报检员、外销员、单证员、国际货运代理员、导游等职业资格培训。

该系建有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ERP联合实训中心、电子商务实训室、国际商务仿真实训室、物流管理实训室、模拟法庭、语音室等价值数百万元的完整实习实训系统。按照依托行业、服务地方的思想,与重庆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中海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全球制造网、重庆斑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国旅行社、长都假日酒店、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重庆粮油进出口公司、重庆国际服务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重庆中西药科技开发中心等数十家企业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与重庆丝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若干家企业建立订单式培养关系,共同搭建人才培养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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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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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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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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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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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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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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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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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 50-120M²
  • 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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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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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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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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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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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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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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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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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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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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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笔录管理终端

  • 提供电子签名捺印服务、电子签名捺印文书合成及文书安全加密存储等功能的管理终端.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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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管理系统

  • 电子证据管理系统(参数详见原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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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巡查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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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源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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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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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高、中版行知、玉屋粟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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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师资

该系现有在校学生近3000名,专业教师近70名(副教授以上教师30多名,以及多名访问英国访问澳大利亚的学者),主编教材与著作近30本,参编教材与著作50余本,展开20多项国家科研课题,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工商管理系还特别聘请了相关行业资深专家为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确保了专业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适用性、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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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课程

该系目前开设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营销与策划、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商务英语、经济信息管理、法律事务、文秘等13个专业,其中电子商务、酒店管理是中国与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合作项目推广专业,国际商务是重庆市特色专业,营销与策划是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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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发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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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发展文献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程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程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程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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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实践教学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 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对实践教学进行科学化、规范 化、一体化管理,确保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 理规程。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根据各系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 获取感性知识、进行实际技能训练、培养实践能力为基本目的的各种教学形式 的统称。我院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训、毕业设计(论文) 、职业技能培训等 环节。 第三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尽快适应 社会的有效途径。是高职院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现代多元化应用型创新 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实践教学管理组织 第四条 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负责、采用公共实训由学 院统一管理、专业实训由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简介

章程内容

序 言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前身为川南工业管理学校(1965年成立)和重庆无线电技工学校(1977年成立),后分别升格为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和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于2007年7月合并组建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秉承“厚德强能、求实创新”的校训,传承“龙翔马越、博润致远”的人文精神,坚持“特色立校、文化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以“培养应用人才、发展电子科技、服务经济社会”为办学宗旨,以电子信息为特色,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电子信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高等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学校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简称“重庆电工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英文缩写:CQCEE。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是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76号。

第四条 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衔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各个层级,同时兼顾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以电子信息类专业为主,兼顾机电、汽车、财经、管理、建筑及传媒艺术等专业群建设。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自身发展定位,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境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

(九)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设立分校区、研究院(所)等机构,并可依法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照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研究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需要依法设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理事会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理事会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规划和学术政策、重点学科专业、重大学术事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定科学研究成果,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指导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题讨论或负责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团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获得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

(五)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民主管理;

(六)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的机会,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申诉处理机构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团体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设立学生社团,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在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参加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监察工作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及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二)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参与国际合作并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寒暑假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地区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依据政策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建立教职员工申诉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相关制度改善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生活待遇。

第六章 二级学院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

具有独立建制的应用技术研究所(院、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二级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要求,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的教研室、专业性研究中心及附属机构。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并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合作。二级学院党政副职应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共同构建团结和谐的局面。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的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按要求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设二级学院院长和副院长。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应用技术研究所(院、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六十条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审定;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机构方案及负责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组织拟订学院经费预算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组织拟订学院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党总支,按有关规定设书记和副书记。

第六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分别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成员包括高级职称人员、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学科、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二)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

(三)编制二级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

(四)处理学术争议;

(五)进行教育教学过程质量监督和指导;

(六)引入行业企业资源开展校企合作;

(七)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依据上述规定设置和运行。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实施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资产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变更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政领导下的统一领导、年初预算、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构建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教学科研服务。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实体共建、合作研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瞄准地方需求,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方向,加强对区域性、民族性文化建设与发展问题的研究,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咨询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发挥研究平台的辐射作用和智力优势、科研优势,加强重庆地域文化、特色领域及特色项目研究,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服务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适应终身学习需要的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七十九条 建立学校、合作单位、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等多方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合作机制,建立将成果转化与推广成效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科研奖励依据的激励机制,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增强科技服务功能。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文化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全过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中国梦凝聚广大师生。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和教风。培育和建构体现行业性和职业性特点,具有社会主义时代要求、高职院校特点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强能、求实创新”。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超越梦想》。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校旗中央印有学校徽志、中文校名以及英文校名的标准组合。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图示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1月7日。

第八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修订章程。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党委会、校长或教代会1/5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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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通信工程系院系设置

系部现有专任教师36名,其中高级职称8名,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占80%,他们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经验。系部还聘请通信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兼职讲授实践技能课程,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以能力标准为基础的高职课程体系改革》荣获重庆市政府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数字电路》、《电路基础》为重庆市市级精品课程。

学院建成了具有仿真职业氛围的电子通信类实训中心,是中央财政支持的电工电子与自动化示范实训基地,主要包括电路基础、低频电子线路、高频电子线路、数字电路、单片机等实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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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通信工程系办学成果

系部与中兴通讯有限公司在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开发、师资培训、学生考证与就业等方面达成全面的校企合作协议,其中共建的中兴通讯NC助理工程师认证实训中心包括移动通信实训室、程控交换实训室和光纤通信实训室,专业实训室的设备均为目前电信运营商使用的主流设备,学生实训内容与实际工程项目完全一样。该实训中心能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要求,同时能完成学生双证书的考核。除与中兴通讯的合作外,系部还与重庆信威通信等行业企业合作,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为系部学生就业提供了保障,每年学生就业率均保持在98%以上,毕业学生深受用人单位好评,很多学生成为企业的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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