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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基本信息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简介

正文内容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估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评估与经纪协会应根据相应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指导。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设定评估机构参与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也可以其他形式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但参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低于两家。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协商选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成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投票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3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第十条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第十一条

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二)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以回扣、恶意低收费、承诺价格、请吃请喝、送礼品现金、诋毁他人抬高自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三)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招募他人做宣传或入户宣传的。

(四)依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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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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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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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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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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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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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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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文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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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0KB

页数: 6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受托方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 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评估项目的名称、对象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以下项目 四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名称: 。 (二)项目的四至范围 东: 。 南: 。 西: 。 北: 。 (三)项目的户数及面积: 。 二、评估的目的: 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 房屋的价值。(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0KB

页数: 未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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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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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简介

玉屏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估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指导。

第五条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本省三户以上(含三户)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

主城区以外的乡镇可参照执行,也可以其他形式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但参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低于两家。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商选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成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投票得票数最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第十一条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二)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以回扣、恶意低收费、承诺价格、请吃请喝、送礼品现金、诋毁他人抬高自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三)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招募他人做宣传或入户宣传的。

(四)依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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