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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标准对节能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40项以上,建成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10个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市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以市标准化工作部门协调推进机制为基础,建立市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每年下达1批以上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标准复审程序,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有效期制度。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团体标准制修订,促进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团体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商委、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机制。建立统一的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开展标准宣传、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等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标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配合。)
(一)工业能效标准。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对重点耗能企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锅炉、窑炉、风机、水泵等高耗能设备节能监测及能效评价标准,逐步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耗能特种设备企业节能技术标准的自主研制,满足其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能源领域节能标准。围绕能源结构优化、能源高效利用、能源循环开发,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节能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煤管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节能领域标准。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健全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适时制修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市城乡建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标准。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行动,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促进居民绿色出行。(市交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五)流通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商贸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商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公共机构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七)农业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分类、分级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标准,引领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制度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以及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农业节能低碳生产。(市农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所谓标准化就是将工作的尺度进行量化处理,对于服务行业而言如要实施标准化是有相对难度的,不知道你的目标行业是什么,通常可以从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手势、规范服务尺度入手,比如见到客户必须鞠躬问好、微笑,...
不熟悉,只能抄文章给你参考,第一篇是一个学生施工员的工作计划,第二篇是关于施工员工作要求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施工员工作计划2004-2005学年度个人述职报告文学泰斗尔斯泰曾经说过:“如果教师既爱人的...
监理工程师职责、规章制度汇总 总监代表岗位责任 一 、主持监理日常工作,认真执行监理合同。务实高效廉洁奉公,做合格监理工程师。 二 、执行监理服务合同,落实业主各项指标。执行施工承包合同,进行施工监督...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石油加工、铁合金、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先主城后远郊、先公建后居建的原则推广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域,组织建设一批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产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配合)
(三)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商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加快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科技、标准、产业同步行动,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市科委、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节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引进、培育节能标准化人才,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教育体系。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加强标准化工程师培养,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在节能减排、标准化等市级项目资金中,每年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标准制修订、示范工程引领、品牌打造、人才培养等方面,带动企业、社会、市场加大对节能标准化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2100433B
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负责单位和保障措施.
国务院要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
本刊讯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基础,是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是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支撑。为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2015年3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意见》共有5个部分:一、总体要求:二、创新工作机制;三、完善标准体系;四、强化标准实施;五、保障措施。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重庆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标准对节能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40项以上,建成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10个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市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以市标准化工作部门协调推进机制为基础,建立市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每年下达1批以上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标准复审程序,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有效期制度。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团体标准制修订,促进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团体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商委、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机制。建立统一的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开展标准宣传、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等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标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配合。)
三、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一)工业能效标准。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对重点耗能企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锅炉、窑炉、风机、水泵等高耗能设备节能监测及能效评价标准,逐步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耗能特种设备企业节能技术标准的自主研制,满足其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能源领域节能标准。围绕能源结构优化、能源高效利用、能源循环开发,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节能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煤管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节能领域标准。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健全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适时制修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市城乡建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标准。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行动,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促进居民绿色出行。(市交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五)流通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商贸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商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公共机构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七)农业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分类、分级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标准,引领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制度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以及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农业节能低碳生产。(市农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石油加工、铁合金、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先主城后远郊、先公建后居建的原则推广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域,组织建设一批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产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配合)
(三)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商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加快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科技、标准、产业同步行动,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市科委、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节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引进、培育节能标准化人才,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教育体系。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加强标准化工程师培养,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在节能减排、标准化等市级项目资金中,每年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标准制修订、示范工程引领、品牌打造、人才培养等方面,带动企业、社会、市场加大对节能标准化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渝府办发〔2015〕125号
名 称: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217883/2017-00412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冀政办字〔2017〕46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05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
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精神,推动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第二阶段(2017-2018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
一、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市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协调职能,建立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标准化工作新机制。进一步明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任务分解、督导检查、跟踪问效、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推动各行业标准化工作规范开展。建立军民标准化协调机制,加快军民通用标准的制定,推动军民标准相互兼容,促进军民合作。加强标准化专业机构建设,在主要行业建立相应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0个以上,对口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实施推广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加强对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增补退出机制。(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跟踪国家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进程,动员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修订、整合、转化工作,提出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更多地体现河北发展要求。完善河北省标准化信息平台,开设强制性标准专项服务单元,及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废止、整合、转化等信息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性国家标准贯彻落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限制强制性省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时修订、废止现行强制性省地方标准,使其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必要补充。(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简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废止或修订标龄过长或已不适用的推荐性省地方标准,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优化地方标准体系结构。2017年完成对2005年以前发布的省地方标准修订、废止和确认工作;2018年完成标龄超过5年的省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其他省地方标准凡已不适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要随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制定《河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加快制定一批体现我省技术优势和地域特色的省地方标准,丰富标准有效供给。探索开展省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各市要抓好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的精简工作,围绕当地农业标准化生产需要,补充制定先进的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在全省全面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制度。督促企业将执行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查处无标生产行为。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培育一批标准创新型企业。探索建立企业标准化需求直通车机制。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组织各标准化技术机构加强对企业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指导和服务,提高我省企业标准水平。加强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已公开的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用随机抽查、比对评价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充分利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执行标准的统计分析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团体标准。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一批快速反应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促进产业发展。不断总结团体标准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管理,在国家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严格制修订程序,推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诚信自律。建立团体标准评价、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河北标准“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我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和社会组织参加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组织,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落实标准化资助政策,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和团体给予资助,支持我省企业或团体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认真研究中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年)》,制定相应措施,积极引导我省企业积极参与中国标准“走出去”各项工作,创立“河北标准”品牌。积极收集、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我省产品出口国标准,并转化为我省标准,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标准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在技术研发中形成相关技术标准,强化科技与标准的互动支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加快推进河北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发挥技术标准在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引领作用,促进“产、学、研、标准”一体化发展。积极支持我省优势龙头企业、技术机构发起成立京津冀等区域性标准化联盟,以标准为桥梁和纽带,加强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打造我省产业、技术竞争新优势。(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区域标准化合作。完善京津冀区域标准化会商机制、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和“3 X”协同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不断拓宽京津冀标准化合作领域。以生态环保、交通、安全生产、产业协同发展等领域为重点,加快制定一批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围绕河北雄安新区建设,探索建立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加强城市规划、基础设施、交通、绿色环保、智慧新城、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合作。(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标准化学历教育,支持高等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高等学校和企业“双元”标准化专业培养机制,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标准化专业人才。加强与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各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培训,培养一批懂管理、懂技术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综合性标准化人才。采取多种方式引进标准化高端人才,建立河北省标准化专家库,为推动我省标准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支持我省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广泛开展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对参与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活动,特别是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所开展的重大标准化项目(包括交通、商贸物流、社会管理、循环经济、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同级财政应予以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任务分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化工作改革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