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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103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9]40号
【生效日期】1999-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发〔1999〕40号)
一、根据《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范围。无故不履行年度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女性至55岁,男性至60岁的公民和没有完成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即“以金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外地驻渝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的外来工作人员未就近参加义务植树者。
社会救济对象、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参加所在地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暂不实行“以金代劳”;农民应由乡(镇)、村、社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在校学生应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不实行“以金代劳”办法。
“以金代劳”的,凡属单位职工统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征收标准。机关、国有和集体(含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城镇居民,外地驻渝办事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外来工作人员,实行“以金代劳”的,每人每年收取10元。
四、征收单位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化委员会委托的收费单位收取。
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应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其收费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使用收据,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到市财政局统一领购。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使用收据,由当地财政局到市财政局统一领购,并负责保管、发放、核销。任何未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委托的单位或不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专用收费收据进行收费者,均属非法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五、征收办法
(一)征收人数的确认。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收费人数的确认,以义务植树登记卡所填报的人数为准。为了鼓励单位搞好内部宜绿空地绿化,各单位每年可预留应参加义务植树人数的20%作为内部绿化用工量。凡评为重庆市级以上(含市级)绿化先进单位(含园林式单位)的,还可增留总人数的10%。
(二)经费交收。凡申请“以金代劳”的单位职工,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限期交款通知书,统一由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汇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帐户,由付款单位持银行凭证到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换取缴款收据,也可直接到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现金并领取收据。对超过交纳期限的,每月加收应交额10%的滞纳金,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超过交纳期限半年以上者,加收应交金额30%的滞纳金,并强制执行。
(三)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分级管理,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各地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属市直管的区县(市),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按总额的10%解交市财政局:属万州、黔江开发区代管的区县,则将10%解交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将总额的40%解交市财政局。
(五)加强征收管理。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按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收费,做到不漏不欠,不得重复收费、层层收费。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责成其停止收费,并视其情节给予乱收费者及其单位负责人必要的经济处罚。
六、经费使用管理
(一)凡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受委托单位可提取收费额的3%作为手续费。
(二)义务植树绿化费应严格用于为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所雇用的植树人员劳动报酬及用作义务植树的苗木、工具、肥料、农药、运输、征收人员的支出等开支,严禁用于与绿化无关的支出。
市财政局集中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绿化宣传、教育、培训、资料编印、绿化表彰和作为绿化基金扶持重点义务植树基地建设补助开支。
(三)各地收取的绿化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和城市的绿化造林工作,具体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上报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计划,连同各级义务植树工程项目和经费概算,经同级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各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义务植树绿化费年度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体现义务植树各种形式的劳动量折算,按每年每人义务植树3--5株的要求,如用其他形式体现的,折算标准如下:
建草坪:2--4平方米/人.年;
种绿篱:2--3米/人.年;
种盆花:10--15分/人.年;
抚育管理绿化地:0.1--0.2亩/人.年;
育各种绿化苗:0.05--0.1亩/人.年。
(二)已组织参加年度义务植树活动,但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量的不足部分,应折算征收相应的绿化费。
八、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地人: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满三年免交。未满三年,单价*面积*0.7*0.004(0.006)=房产税(满三年退还)!本地人:首套免交,二套以家庭为单位,人均60
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
目前所说的房产税,是指对住房持有人征收的税收,按前期试行情况来看,上海的政策:上海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新购住宅,税率为0.6%%,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85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 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 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 间: 2011-6-9 10:22:49 点击率: 144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4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第 98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 (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 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
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整地、抚育和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男性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为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其他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辖区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义务植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义务植树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四)检查验收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组织表彰奖励;
(五)组织开展适地优质树种的科研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每年清明节后第一周为“甘肃植树周“。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植树活动时间。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公益性宣传,在植树周期间,应当集中宣传报道,增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绿地,对破坏林木、绿地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绿化规划和计划,划定义务植树的重点区段,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义务植树应当因地制宜,适时、适地、适树。
第九条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参加植树劳动;
(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绿化;
(三)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义务植树的重点单位。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由本单位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义务植树由其学校负责。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应当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缴纳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植树任务所需的劳动工日确定。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农村居民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义务植树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
《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载明植树的任务、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建设目标等要求。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下达的《义务植树通知书》后,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将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登记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义务植树检查验收,确认任务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尚未完成植树任务或者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予以通报,并责成其在次年补植,或者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和适龄公民,对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任务。
承包方不得在其承包的义务植树基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其性质和功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田林网建设、小流域治理、防风固沙等生态项目建设组织和动员村民植树造林,鼓励村民在庄前屋后、村旁、路旁、田旁、渠旁栽植林木。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其承包区段内营造的林木、绿地负责管护。对未承包的林木、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分段划片,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实行专业管护。
农村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对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应当落实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
第十八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植纪念树、造纪念林。
单位或者个人认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应当与林权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林权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尚未确定林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林权归集体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使用权、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投资或者作为合作的条件。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营造的公益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和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义务植树资金应当全额用于植树造林,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种苗费。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其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绝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适龄公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其责任单位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或者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补植或者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处以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责令补植;不补植的,处以损失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擅自变更义务植树任务,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截留义务植树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82年3月14日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同时废止。
春回大地,日暖神州.2月23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上万干部群众纷纷走上山头,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
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等县四家班子领导及县直机关干部在县城汤山街道万安村牛场坡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启动仪式上,县委副书记、县长田运栋发表动员讲话。他指出:2018年是我县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省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既是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局面,实现生态文明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发展新战略,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客观要求;更是开辟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新渠道,实现脱贫攻坚全面小康的现实抉择。新春假期刚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目的就是要以开展本次植树造林活动为契机,积极行动起来,打响生态脱贫攻坚战。
市委常委、县委书记皮贵怀宣布石阡县2018义务植树活动正式启动。
随着活动正式启动,所有人员来到植树点开展义务植树造林活动。一来到植树点,县领导们拿起铁锹带头忙了起来,将一株株树苗植入刚挖好的树坑,扶直苗木、挥锹铲土、浇水、固定支架,每道工序都做得十分认真,亲手种下一株株树苗。在各植树区域,各部门干部职工,三五成组互相配合,一丝不苟,不怕苦,不怕累,整个劳动场面繁忙而有序。一株株已植好的树木迎风挺立在五峰山山麓,呈现出勃勃生机,为新春的石阡增添一道亮丽的风景。
据悉,本次义务植树活动共计完成植树面积200亩,栽植栾树、杜英、紫薇等苗木14800余株。
同一天,汤山、泉都、花桥、坪地场、河坝场、大沙坝、甘溪、五德、本庄等街道和乡镇都分别组织当地干部职工、基干民兵及人民群众参加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为打造“绿色新石阡” 贡献自己的力量。
各级领导率先垂范。4月2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植树时强调:“要加强宣传教育、创新活动形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义务植树,不断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依法严格保护森林,增强义务植树效果,把义务植树深入持久开展下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组织举办了“深入开展植树造林,积极建设生态文明” 为主题的共和国部长义务植树活动,来自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单位及北京市的186名省部级领导参加。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组织开展了“全国人大机关义务植树”、“全国政协义务植树”、“百名将军义务植树”等活动。地方各级党政军领导在各地植树季节来临之际也都带头参加义务植树。各级领导带头参加义务植树,为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组织发动广泛深入。国务院在京召开全国森林草原防火和造林绿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全国绿化委员会主任汪洋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高位推动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13〕2号),从“大力推进全民义务植树”等六个方面部署造林绿化工作。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西藏等地方党委、政府召开了造林绿化工作会议,内蒙古、福建、江西、陕西、宁夏等地政府出台了造林绿化相关文件,对2013年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广泛开展绿化宣传发动,结合义务植树日(周、月)深入开展绿化公益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激发各界群众参与义务植树的积极性。上海市在植树节期间,设立义务植树宣传点386个、植树点187个,发动了345家单位、4000多人认建认养绿地和树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广西、重庆等气候适宜地区,坚持春节后一上班就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抢抓林时推进造林绿化。河北、辽宁、湖南、云南、甘肃等地及时印发义务植树工作通知,明确年度活动主题,安排活动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植树活动蓬勃开展。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在京组织了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携手共建美丽中国”为主题的首个“国际森林日”植树纪念活动。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各部门通过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植树和抚育、管护森林或采取以资代劳等方式,履行义务。中直机关精心组织系列活动,全年义务植树14.7万株,超额47%完成任务,新开辟义务植树基地56.67公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单位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京郊各区县义务植树活动,栽植各类乔灌木约20万株,植树面积906.7公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组织义务植树活动,支援驻地生态建设,全年义务植树560多万株。北京军区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规划了4333.33公顷义务植树基地,采取军民融合共建的方式,2013年植树造林1000公顷。武警森林部队在驻地组织开展“绿色卫士林”建设活动,新建义务植树基地166个,完成植树造林1200公顷。共青团系统组织青少年529.2万人次,开展了2013年度青少年植树行动、珠江流域青少年植树行动、青年万亩示范草场建设等多项义务植树活动。各级妇联动员400多万妇女参加义务植树种草和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新建国家级“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40个。各地义务植树活动深入开展。北京市在首都全民义务植树日当天,有150.1万人参加了运土、挖坑、栽树、养护、抚育、购买碳汇,以及绿化公益宣传等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内蒙古自治区通过义务植树打造景区、公园,为群众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和爱国主义、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江苏省以“义务植树,治理大气污染”为主题,开展森林旅游植树、公园游乐植树、乡村旅游植树,全年共营造各类纪念林486处,建设义务植树基地51个,面积2667公顷。安徽省以“全民植树造林,建设生态强省”为主题,开展“植树造林周”活动,营造了一批 “八一林”、“工会林”、“共青林”、“巾帼林”等纪念林,有力地促进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吉林省通过义务植树提高村屯绿化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2000个村屯达到省级绿化美化标准。湖南省开展“千万株珍贵树木进农家”植树活动,151万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珍贵树木1800万株。贵州省直机关、贵阳市直机关在贵阳市郊建立一批义务植树基地,推进贵阳环城绿化建设。河南省各地通过义务植树推进重点、难点地域绿化。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积极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绿化局(场)址,建设美丽林区。
制度保障不断加强。黑龙江省颁布实施了《义务植树条例》,贵州、陕西省加快了《义务植树条例》的制定进程。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由省级人大颁布实施了《义务植树条例》。北京、上海、吉林、四川、青海等省区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绿化条例中对全民义务植树作了相应规定。辽宁省出台了《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及折算办法》,明确了栽种树木、植绿篱、种草坪、抚育、整地、认养树木和绿地、护林防火等义务植树形式及折算标准。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广东、广西等多个省区市出台了《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及折算办法》,丰富并规范了义务植树尽责形式。黑龙江省制定了《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等单位的工作职责。云南省将义务植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考核内容。西藏自治区建立了义务植树目标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陕西省创新义务植树机制,宝鸡市采取“企地共建”模式,实行“一企承包一片林”办法推进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市绿化委员会在基地竖碑纪念。新疆自治区建立了义务植树奖惩制度,对一些地区义务植树完成情况不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辽宁省确定了全民义务植树月,安徽省确定了全民植树造林周,湖南省娄底市等地确定了全民义务植树日。
2013年全国共有5.3亿人次参加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植树25.2亿株。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义务植树人数累计144.3亿人次,植树665.2亿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