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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和“试点先行、总结提高、全面推进”的工作步骤,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力争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山地城市代表性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改善“马路拉链”问题,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市情,体现山城特色,扎实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2.坚持规划先行,完善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安全,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3.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实施步骤及目标。
1.启动试点。2016年,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旧城改造开发等区域,启动5个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确保2018年前投入运营。
2.总结经验。在5个试点项目实现试运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形成符合山地城市特点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系列地方标准,出台《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营收费机制,为全市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3.全面推进。2018―2020年,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全面启动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一批配置合理、功能完备的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管线达到预期规模,运营水平达到预期效果。
二、扎实推进建设
(四)编制专项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全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优化完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规划期限应与城乡总体规划一致。
(五)划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要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使其进入综合管廊。
(六)制定建设计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2016―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深化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设计,落实项目建设条件。要结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序,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七)完善技术标准。根据国家标准,结合项目试点,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应我市山地城市特点的地下综合管廊地方标准。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要考虑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入廊管线种类应充分评估技术安全性与经济合理性,宜入则入,避免贪大求全。管廊断面应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需求,因地制宜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视频监控、安全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试点,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方标准。
(八)确保质量安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要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广采用预制管廊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
三、创新融资机制
(九)明确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市财政局要加大对区县(自治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资金。对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十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充分领会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建城〔2015〕1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建城〔2015〕165号)有关精神,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融资渠道,并对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主体提供专项基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进行质押担保的融资探索。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可续期项目收益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四、完善管理体制
(十二)严格实施入廊管理。建有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的所有规划入廊管线必须入廊,规划部门不再另行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部门不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审批。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将管线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和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十三)推进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付费方式和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费用标准既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又要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的积极性。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
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地方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十四)强化运营管理水平。加快推进《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立法进程,制定《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数量、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管线单位负责。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十五)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市、区县两级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统一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实现信息即时交换、数据共享,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市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级协调机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项目建设;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物价局及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十七)推进产业发展。研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产业园区,通过实施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拉长产业链条。引入规划设计机构、研发机构、工业构件生产企业、设备生产商、运营管理公司等关联企业,形成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全方位产业支撑。扶持一批建材、机械设备、控制系统等生产企业,培育一批管廊预制拼装、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工业构件等新兴产业,壮大一批专业化设计、施工、安装、系统控制、运营管理的新型队伍。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经验做法,使社会各界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达成共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4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中国城市众多,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以及老旧管网的改造,地下管廊建设市场空间巨大。在政府政策以及创新的PPP投融资模式的支持下,地下管廊建设有望快马加鞭,产业链个股有望受益。随着地下管廊建设全面启动...
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
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
冀政办发〔2015〕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精神,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均要开工建设不少于1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到2020年底,各市均要建成不少于20公里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架空线路逐步消除,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保定等重点城市要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五年项目滚动建设计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要全面调查城市地下管线现状,依据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建设规模、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及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到2016年底,各市要落实编制工作经费,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合理选择区域开展示范建设。各市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实施计划,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更新、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各地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为项目建设和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奠定坚实基础。
(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原则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均要入廊。要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要求,落实入廊管线种类及安装要求。相互有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通信电缆和高压电力电缆要分开设置,燃气管道要单舱敷设,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对地势平坦地区敷设的重力流管道,各地可根据本地技术、经济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入廊选择。地下综合管廊要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管廊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运行。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四)优化综合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要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对综合管廊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系统及设施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技术方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要科学选择耐久性好、可靠性高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结构设计要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断面设计要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
(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各地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将综合管廊移交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统一维护、管理和使用。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专业管线入廊工程的监督,并参与入廊管线的竣工验收,确保入廊管线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
(六)加强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各市、县政府要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发生管线异常情况,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恢复,确保管廊及管线运营安全。
(七)完善入廊管线收费机制。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地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过程监督。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现有专项资金和债券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统筹。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市、县政府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甘政办发〔2015〕1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结合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在白银市探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基础上,初步建立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协调发展的格局,为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到2017年,全面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2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3坚持政府推动,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实施步骤及目标。
1启动实施。2015年,按照适度超前、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的要求,以白银市列入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为示范和引领,高标准编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尽快完成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开工建设。
2重点推进和总结经验。2016年—2017年,综合考虑全省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类别实施梯度推进。在白银市全面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并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实现试运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为全省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在兰州市、金昌市、天水市、武威市、庆阳市、陇南市、临夏州进行重点推进,其他有条件的城市视具体情况逐步开展。
3全面推进。2017年—2020年,全省各市州政府所在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均启动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有序建设
(一)科学编制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各城市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管线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专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供水、供热、城镇燃气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建立项目建设储备制度,明确2015年—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各城市政府要根据所在地的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信息,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统筹考虑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老工业区搬迁、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和地下综合体建设,优先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对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以及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汇处要优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并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讯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三)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完善和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标准。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方案要包括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附属工程设计,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总体设计主要包括管廊走向选线、纳入管线种类及数量、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等内容。结构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结构形式、防水措施、施工方法及工程措施等内容。附属工程设计包括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监管机制,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鼓励推广使用省内建筑材料。切实做好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保证生产安全。
三、创新完善融资机制
(一)明确建设运营主体。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入股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建设运营;鼓励施工企业和建材企业入股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现有渠道筹措安排资金,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所需资本金给予适当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资金。对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城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城市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加大金融支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贷款支持,争取在资本金比例、贷款定价、贷款期限等融资方面给予倾斜。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的融资探索。鼓励商业银行提供资本金及中长期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可续期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推动设立省、市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融资平台,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方式设立投资基金。
四、完善管廊管理体制
(一)创新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管线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管理一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整合职责,明确管理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法规政策。
(二)强化运行管理。各城市要制定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对管廊建设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应与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建设运营单位要维护好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各管线所属单位要强化对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管廊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管理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城市政府在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部门在管廊项目建设时应尽量统一信息系统的接口标准,将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上传到管理平台。
(四)切实发挥管廊效益。入廊管线单位要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参照各入廊管线在综合管廊全寿命周期内单独敷设以及更新改造成本(含建设工程费用、道路占用挖掘费用等)确定,日常维护管理费参照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建设厅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
(五)严格实施入廊管理。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所有规划入廊管线必须入廊;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将管线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对已规划入廊的新建管线,规划部门不得再另行安排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和入廊费用交纳工作。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及管理事项要及时告知各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便于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方责任。城市政府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项目建设;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抓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推进产业发展。要认真研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产业园区,通过实施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拉长产业链条。引入规划设计机构、研发机构、工业构件生产商、设备生产商、建设管理等关联单位,形成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全方位产业支撑。同时,通过工程建设扶持一批建材、新型管线和机械设备等省内生产企业。积极培育一批管廊预制拼装、纤维塑料筋、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工业构件等新兴产业。通过公开招标,鼓励优先选用本省符合资质条件、有实力的建筑队伍,培育一批设计、施工、安装、控制系统和运营管理的新型队伍。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经验做法,使社会各界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达成强烈共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晋政办发〔2015〕1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拉动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市政公用体系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马路拉链”“空中蛛网”和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而且对于保障城市安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着眼于长远发展和科学谋划,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任务,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23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划纲要〉(2015-2017年)的通知》(晋发〔201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要求,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抢抓发展机遇,充分运用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科学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技术路线,实现建设与需求相结合。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关系,强化与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地下空间等方面的协调。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编制当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科学制订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地点,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和运营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引入先进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及目标。
2015年,启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统筹制订五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完成一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工作。
2016年开始,太原市、山西科技创新城要率先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其他设市城市和成片开发区域也要重点推进,具备条件的县城积极开展。
到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初步建立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协调发展的格局。城市“马路拉链”“空中蛛网”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主要街区地面景观明显好转,管线安全运营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重点
(一)启动规划编制。
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各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尽快启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注重城市地下空间的整体开发利用,以满足各类管线的容量需求和技术要求为前提,形成以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等不同层次为主体的管廊综合体系,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2016年3月底前,22个设市城市要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其他各县要结合实际,统筹启动此项工作。
(二)严格技术要求。
各城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应包括总体设计、结构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维护与管理等内容。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等需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并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避免产生相互干扰,确保管线独立维护和安全运行,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更换管道。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三)加快管廊建设。
各城市要抓紧建立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储备库,统筹制订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划定建设区域,实现项目储备和年度建设计划有效对接。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实际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因地制宜,结合旧城改造、管网更新、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密集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重要商务商业区、铁路公路地铁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多种管线穿越铁路、河流、人防、城市隧道等区域(地段),要优先考虑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已建人防干道,要进行全面普查、评估,可以利用或者经改造加固后可以利用的,可考虑依托已建干道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四)加强过程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设计单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选择工程材料、技术方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支撑,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严把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关,突出抓好重要环节、关键工序、重点部位等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式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档案。
四、组织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各项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央及省属企业要配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所属管线入廊工作。
(二)加大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并通过试点示范有效推进。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资金投入,对列入建设计划的,要在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加快建设步伐。有条件的城市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创新发展模式。
鼓励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先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组建或同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建设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也可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鼓励和培育有实力、有、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水平。
(四)拓宽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制度,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金融债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增强建设项目资金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五)明确入廊要求。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燃气管线和其他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线应在符合专项技术要求下纳入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入廊时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六)强化日常管护。
各城市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使用办法,明确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加强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入廊管线单位提供良好条件。入廊管线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自有管线及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要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应急管理协调配合,实现有序高效运转。
(七)实行有偿使用。
各城市应结合实际,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财政投入与收费补偿相协调的机制,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应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等因素,本着透明合理、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标准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予以优惠。日常维护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地下综合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双方约定的计费周期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护、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为顺利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