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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保证《招标投标法》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中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各类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法,不仅规定了招标方式、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内容,还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性内容,对搞好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招标投标活动有着重大的意义。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充分认识实施《招标投标法》的意义,正确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以便准确有效地执行《招标投标法》。市建委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并组织全市有关单位分片分类学习培训。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生动有效地向社会广泛宣传《招标投标法》,使所有参加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共同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舆论环境。
二、贯彻《招标投标法》应严格执行的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4.国家及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5.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6.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7.住宅工程;
8.移民工程;
9.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为: 建筑面积1000m2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建筑面积800m2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
(三)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在市、区县(自治县、市)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主城八区及两个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所公开交易,其他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公开交易)。
专业工程应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进入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勘察、设计、工程分包、建设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应尽快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招标发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已按规定报建;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证》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业工程须经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由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的;
2.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贷款方、资金提供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确有特殊情况且理由充分,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专业工程经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非强制性招标工程可以采取直接发包方式,采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六)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1.拥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
市建委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七)建设工程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申请报建核验;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
4.递交投标申请书;
5.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6.举行招标会议;
7.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8.编制和审核标底;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举行开标会议;
11.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12.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13.签订发承包合同并备案。
(八)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和配套文件。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审定。
审定标底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市属工程的标底必须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主城八区及两个开发区的工程由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定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并报市建委备案。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也可由各投标人自主投标报价,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的百分制评分方式。
市建委将尽快抓紧研究制定成本价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办法,以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确定的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原则。
(九)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外、境外建筑业企业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国家对分包工程有资质要求的,分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任何特殊行业不得以专业特殊为理由,强行承接分包工程。
(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送达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十二)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开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未密封的;
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的;
3.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定标的;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十四)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应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中标核准手续,向中标人发出经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落标人。
三、非招标工程的发承包程序
(一)工程报建;
(二)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发包方式确认书;
(三)签订发承包合同。
四、抓紧制订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要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同时,要对现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凡是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内容,予以废止。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负有监督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有关行政监督机构要把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和招投标工作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作为重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尽快建立建筑管理执法队伍,培养懂法律、业务精、组织性强的高素质执法队伍。建立有利于提高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行政执法权威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六、进一步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当前,要通过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实行标本兼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不断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而努力。
七、引进工程担保制度
积极推行引进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各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培育工程担保主体和担保中介组织;培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后发生的纠纷提供技术鉴定和专业意见;今年下半年将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与业主支付担保,待经验成熟后再扩大推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
渝办发 [2000] 3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贯彻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文件发布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渝府办发〔2014〕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水文站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8日
关于加强水文站网管理的意见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就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市情、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测绘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市测绘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统一监管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低以及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充分认识测绘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掌握要领,吃透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意见》和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努力开创我市测绘工作的新局面。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我市测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基础测绘和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共享和社会化应用、加大测绘管理力度、完善测绘工作投入机制作为重要任务,不断拓宽测绘工作服务领域。要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统筹测绘工作部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测绘事业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以基础测绘工作为重点,提高测绘工作的保障能力与服务水平。
新时期我市测绘工作的主要目标:以《意见》为行动纲领,以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测绘投入力度;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提高地理信息在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化应用中的水平;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促进我市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宁波”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近几年要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宁波市地理空间信息定位基准建设。进一步完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改造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完成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市Ⅱ、Ⅲ等水准网复测以及市区地面沉降监测等项目。
二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采集。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全覆盖,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各级城市规划区,1:500三维地理模型覆盖各级城市建成区,并按省统一部署开展海岛(礁)测绘工作。
三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建成多源多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及地名、地址、地下管线、道路、河道水系、地籍、房产、土地利用和遥感影像等基础专题信息数据库。
四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与更新工程。建立健全定期更新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分重点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一般地区确定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更新周期,对重点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以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为基础,整合区域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等信息资源,建成市和县(市)两级标准统一、相对独立又相互共享的权威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逐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在线应用,为社会信息化以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统 一、准确、持续、稳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职能,建立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整合全市地理信息资源,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的利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制订共建共享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共建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为纽带,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汇交机制,促进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或电子政务平台,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由测绘部门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并根据基础测绘实际需要采购、处理卫星影像数据,制成地图产品向社会提供使用。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四)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设全市公共应急平台、生态环境变化遥感监测、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等重点决策支持系统,全面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等先进手段,及时发布测绘成果目录,提供丰富的地理信息服务。建设以“宁波电子地图”网站为代表的公益性地图网站,积极推出电子政务地图、影像地图、政区地图、交通旅游地图、商务地图和城市三维地图等专题公众版地图。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为统筹城乡建设开发适用的地理信息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发展的鼓励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增强我市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在政府采购及招标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应用本市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地理空间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大对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地理信息产品、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机制,建立测绘信用体系,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创造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
(六)培育我市测绘科技创新机构,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跟踪国际国内测绘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重点开展三维仿真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研究、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解译应用研究、近景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对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的技术研究、高精度工程形变监测监控技术应用研究、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应用研究等。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理空间信息开发建设创新的支持力度,制订有效的创新鼓励机制。鼓励我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单位积极参与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发展的整体实力。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市场、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能力。
一是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和强化测绘管理职能,切实解决测绘管理职能和工作力量不到位的问题,做到职责、机构、人员三落实,逐步形成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加强对全市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三是建立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和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制度。凡利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建设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在发包和招投标工作前,应当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减少重复建设。
(二)完善测绘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配套的法规、政策。要在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框架下,抓紧制订测绘成果管理、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制度,完善协调、指导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订,加强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有关的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强化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加大测绘成果管理法规的执行和宣传力度,严格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测绘成果的作用,推进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避免重复测绘。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副本,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以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完善其测绘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确保地图的现势性和编制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加大对测绘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恶意压价竞争、超资质测绘、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测绘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强化测绘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测绘工作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
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在“数字宁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部署全市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和协调全市有关地理空间信息建设与应用中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切实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列入市、县(市)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利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测绘工作的,要确保在项目概算中有测绘工作经费预算。
(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的作用,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测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抓好落实。要广泛宣传测绘工作的重要作用,普及测绘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关注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的良好氛围。市规划局要切实履行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按照《意见》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测绘投入保障、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测绘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将改革决策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把加强测绘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