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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
渝府发〔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为1000万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复兴镇、水土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宝圣湖街道、两路街道、王家街道、金山街道、康美街道、礼嘉镇、木耳镇、石船镇、龙兴镇、玉峰山镇、古路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主城区Ⅱ档范围包括:
北碚区: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天府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统景镇、茨竹镇、大盛镇、洛碛镇、大湾镇、兴隆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安澜镇、跳石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东温泉镇、姜家镇、天星寺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行政区域范围。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2004年的文可不好找,建议你去相关部门询问下吧。他们那应该都有存文。
城市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
用的,重庆市的文件有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 渝府发 [2009]110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有关 规定,经 2009 年 11 月 23 日市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 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 290 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6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 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 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 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3]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龙兴镇、石船镇、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水土镇、复兴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在此之前,己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项目,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每平方米290元)执行。
渝府发〔201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龙兴镇、石船镇、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水土镇、复兴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在此之前,已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项目,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每平方米290元)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含工业园区、撤乡并镇原有场镇)等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龙岗组团(即龙岗街道办事处和棠香街道办事处)、龙水组团(即龙水镇)的规划区域。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纳入非税缴款系统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第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限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第六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上的建筑面积为缴费基数,征收实行三类标准:
一类地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按150元/平方米计征;
二类地区:珠溪镇、雍溪镇、智凤镇、中敖镇、万古镇、石马镇、三驱镇,按130元/平方米计征;
三类地区:铁山镇、宝兴镇、拾万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及全县拆乡并镇后的原有场镇,按110元/平方米计征。
第七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清。
第八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经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含乡场)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以家庭户口薄确定的人口为准)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范围。
第九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半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学校的教师宿舍、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仅限于产权主体为学校的自用地建房);
(二)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减缴范围。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费减、免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安排,专项用于该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原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并执行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一律实行先征后安排,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安排给缴费单位。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扣或挪用。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集中使用和分散使用的原则,一类地区按年度征收额的5%安排给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使用,二类地区按年度征收额的95%安排给该镇使用,三类地区按年度征收额的100%安排给该镇使用,工业园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安排给工业园区管委会使用。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应制定使用配套费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管理部门备案。县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应对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应缴纳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和费税外,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的,由县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具体缴费标准按该项目缴费时的标准执行。在建项目未缴费部分面积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只享受原优惠标准,调增部分须缴纳。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13〕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我市狠抓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和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信息进一步公开,公开招标投标率明显上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逐渐形成。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不规范执业,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行政监管部门因职责交叉而推诿扯皮、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而且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招标投标管理、围标串标的问题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市场效率,减少行政干预,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