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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14〕3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北部新区发改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水务局: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大对贫困区县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
(一)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
2011年,市物价局下发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4号),明确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水利、电力部门加强督查,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
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和4个市级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仍按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用电价格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执行情况调查
为全面了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调查,同时对政策未落实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调查整改情况报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备案。
(二)开展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调查
为全面掌握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情况,有关区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填写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表(见附件),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备案。
2014年11月6日
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区县名称 |
工程名称 |
建成(拟建成) 时 间 |
供水规模(m/d) |
管理单位 |
备注 |
填表说明:1.已建成完工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项目在“建成(拟建成)时间”填写建成时间;
2.未完工投运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项目在“建成(拟建成)时间”填写拟建成时间。 2100433B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全国尚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占80%)饮...
本身的话,农村和城市的饮水工程,按道理说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现在。因为管道等的原因,所以说城市的饮水工程。标准要稍微高一些
呵呵,就在渝北区新牌坊一路旁,新南路3号,有一幢水利大厦,重庆市水利局就在那里了
通许县水利局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供水
随着夏季用水高峰的到来,通许县水利局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供水。一是积极筹措资金,协调电力部门改设水厂专用变压设备,解决部分水厂因电压不稳造成的水压过低问题。二是对供水过长的低压管网实行多井主管
重庆市北碚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调查分析
目的掌握重庆市北碚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对2008~2009年建成投用的42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学调查,并对枯水期、丰水期水质进行分析评价。结果监测点均为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59.5%的工程以地下水为水源,未经完全处理(沉淀、过滤、消毒)的工程21个,占50%。2008~2009年期间检测的168件水样合格率为38.09%,其中2008年合格率31.67%,2009年合格率54.17%,高于2008年(χ2=7.36,P﹤0.01);两年里枯水期与丰水期、出厂水与末梢水水质合格率相近,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经过消毒处理的水合格率达60.71%,明显高于未消毒水(χ2=36.45,P﹤0.01)。水中最常见的不合格指标是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以及肉眼可见物、浑浊度。结论重庆市北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合格率较低,微生物染污严重,水处理工艺不完善,普遍缺乏水质净化与消毒设施,应加强工程建设与卫生管理。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一)省内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以生活垃圾(含农林废弃物,下同)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按国家规定的垃圾发电项目统一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二)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其全部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二、完善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分摊制度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省级电网企业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补助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制度
(一)发电企业要建立按日统计、月末汇总垃圾进厂磅单数量和供货发票、银行转账单据制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情况报当地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的统计核查工作,对发电企业所报情况要认真审核和确认,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发电企业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预计垃圾处理量及月度、季度垃圾发电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预估报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可研报告和上年度垃圾处理量完成情况,参照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多年平均垃圾处理量,于12月31日前初步核定其下年度垃圾发电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并将各发电项目月度、季度垃圾发电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预估报表一并通知省电力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据此进行日常结算。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电网企业下达核定的各发电项目上年折算上网电量,电网企业据此进行清算。
四、相关要求
(一)2012年1-3月份仍按原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政策执行。2012年4-12月按规定的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执行,其中,直燃发电项目按实际上网电量结算,掺烧发电项目暂按照上网电量的50%结算,另50%上网电量按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2013年起按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清算。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的统计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三)各发、供电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对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核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电网企业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规定,承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河北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表: |
|||
河北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名单 |
|||
企业名称 |
容量(千千瓦) |
炉型 |
核准时间 |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2*12 |
循环流化床 |
2006年12月14日 |
河北建投灵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改建项目 |
2*12 |
直燃炉排炉 |
2008年5月4日 |
唐山洁城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1*25 1*12 |
循环流化床 |
2010年12月8日 |
河北建投沧海环能发电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2*7.5 |
直燃炉排炉 |
2008年11月18日 |
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 |
2*6 |
循环流化床 |
2006年10月10日 |
河北建投灵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12 |
直燃炉排炉 |
2008年3月27日 |
文件全文
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推动我省清洁供暖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精神,现将有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
(一)完善峰谷和阶梯电价政策。一是延长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即谷段20时至次日8时,峰段8时至20时;峰谷电价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二是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非供暖期用电按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三是研究探索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明确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支持政策。一是供热终端换热站、电锅炉、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等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执行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是清洁供暖企业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免收高可靠供电费。三是支持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供暖,对非供暖期固定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政策另行下达。
(三)大力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清洁供暖用电电量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缓解弃风弃光扩大用电的同时,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一是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就近优先直接消纳。风电、光伏发电富集地区,在按有关规定完成保障性收购的前提下,鼓励电蓄热、储能用户和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二是合理制定电采暖输配电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三是探索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支持采暖用电市场化交易,将电供暖电量(含跨省跨区)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向电力企业直接招标低谷时段电量,采购市场最低价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跨省跨区输入的长协电量要安排一定比例清洁供暖电量。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二、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
(一)明确煤改气门站价格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二)完善销售价格政策。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对城镇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可单独制定阶梯价格政策。
(三)推进市场化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总体思路,切实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加强成本监审,从严核定配气价格及转供代输费标准,减轻居民采暖用气负担。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积极研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政策,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控制季节性峰谷差。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利用市场价格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供需矛盾。
三、健全供热价格机制
(一)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既让企业有积极性开发清洁供暖项目,也让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根据当地供热方式,科学合理制定供热价格,协调好不同供暖方式的比价关系。对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要建立健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灵敏反映煤热价格关系,优化定价行为。要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合理制定热力输送价格。
(二)试点推进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市场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由供暖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
四、统筹相关支持政策
(一)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意见的要求,建立城乡居民清洁供暖补贴机制,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加大对清洁供暖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供暖企业向居民供暖相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清洁供暖建设,积极探索采用PPP模式发展城市清洁供暖事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供暖建设与运营。
(二)做好供应保障。电网企业要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网改造力度,保障清洁供暖用电稳定。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要及早谋划部署,积极争取,确保气源充足供应,特别要根据居民用气实际情况,争取上游供气企业重新核定居民用气比例,确保居民气量充足稳定供应。各级供气企业要切实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进度,保障冬季用气高峰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增强对推进煤改电、煤改气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具体政策,周密部署,精心实施,为加快推动我省清洁取暖,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政策环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2100433B
发改价格〔2010〕1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二、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三、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四、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林生物质上网电价执行情况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情况的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