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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提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拆迁原则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
第五条 拆迁主管部门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拆迁同时须做的工作
第九条 拆迁期限
第十条 拆迁执行主体
第十一条 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须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
第十六条 拆迁裁决
第十七条 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特殊设施
第十九条 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安置补偿金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 条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 条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 条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 条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 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
第二十七 条拆迁租赁房屋
第二十八 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
第二十九 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第三十 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第三十一 条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 条过渡期限
第三十三 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法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拆迁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配套规定
附录2100433B
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纲,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条文解读 以主体法条文为核心,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实用问答和配套索引,介绍相关的法律概念,对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予以注释和解析。
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本丛书广泛收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予以参考,以便充分主张合法权益。
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方便广大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取代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0 年 12 月 15 日 16:47 【大 中 小】 【打印】 共 有评论 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 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 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 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拆一还一”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 (四)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六)被拆迁人按期完成搬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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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
第五条 拆迁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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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拆迁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拆迁同时须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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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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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须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
第十六条 拆迁裁决
第十七条 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特殊设施
第十九条 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安置补偿金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 条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 条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 条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 条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 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
第二十七 条拆迁租赁房屋
第二十八 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
第二十九 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第三十 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第三十一 条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 条过渡期限
第三十三 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法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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