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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是2019年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丁树奎。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基本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图书目录

第1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总论

1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原则

1.1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状况

1.2 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难点

1.3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1.4 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原则

2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架构

2.1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各方主体责任的动态梳理及分解

2.2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基本架构

2.3 安全风险管理专项体系架构

2.4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体系架构

2.5 应急管理专项体系架构

3 “1 3”模式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历程

3.1 体系发展历程

3.2 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3.3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4 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3.5 安全监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

第2篇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体系

4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体系概要

4.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体系的内容及结构设计

4.2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体系的主要任务及结构导图

4.3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体系的建立

4.4 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和原则的基本内容

4.5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基本内容

4.6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手册》的基本内容

4.7 安全生产制度的基本内容

4.8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体系的持续性评价升级

5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体系的信息化

5.1 安全基础管理系统架构及模块组成

5.2 安全基础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第3篇 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概要

6.1 工程事故特点

6.2 工程环境风险特点

6.3 安全风险管理现状

6.4 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基本任务

7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持续创新

7.1 风险管控体系创新

7.2 风险工程辨识与分级创新

7.3 监测数据处理创新

7.4 多角度现场巡视创新

7.5 工程预警与安全风险状态评价创新

7.6 视频监控系统创新

7.7 盾构管理创新

7.8 履约考核创新

8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

8.1 施工安全风险监控系统

8.2 盾构施工实时监控系统

8.3 视频监控系统

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控成效及管理案例

9.1 安全风险管控成效

9.2 案例1

9.3 案例2

第4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0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概要

10.1 体系建立背景

10.2 体系建立模式

11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构建

11.1 体系的提出与推广

11.2 隐患排查治理要点

11.3 隐患排查清单

11.4 体系管理制度

12 安全隐患管理系统的信息化

12.1 平台架构及模块组成

13 隐患排查治理典型案例

13.1 案例1

13.2 案例2

第5篇 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14 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14.1 应急管理的目的及工作原则

14.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14.3 安全事件报告程序

14.4 应急响应

14.5 恢复与重建

14.6 应急保障

1 5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信息化

15.1 应急管理系统架构

15.2 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

15.3 应急演练子系统

15.4 应急指挥子系统

第6篇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安全管理体系

16 设备系统安全管理的内容与体系架构

16.1 体系的搭建

16.2 安装阶段重大风险的专项控制

16.3 设备系统隐患的排查治理

17 设备系统功能的风险控制

17.1 初步设计《安全运营专篇》的编制

17.2 危害源的辨识及控制活动

18 动车调试的组织及安全管理

18.1 动车调试体系架构及安全风险辨识控制

18.2 动车调试管理信息化

18.3 动车调试管理案例

附录

附录A 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

附录B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上位文件

附录C 典型风险工程照片

附录D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隐患的排查治理

附录E 安全管理类排查标准引用条目

附录F 临时用电安全类排查标准引用条目

附录G 移动式起重机械类排查标准引用条目

附录H 排查标准类别及项目分布一览表

附录I 《隐患排查清单》类别、项目分布一览表

参考文献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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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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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光缆

  • ;GCYFY-48芯野外光缆 室外光缆 轨道交通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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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纤缆,万马天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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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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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梁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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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梁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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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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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梁支座

  • kgZZ-G-4500-ZX±100
  • O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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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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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梁支座

  • kgZZ-Z(25m)-1250-GD
  • O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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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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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

  • 1.《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合定额(2018)》2.《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从定额执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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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潮州市饶平县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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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

  • 1.《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合定额(2018)》2.《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从定额执行之日起)
  • 系数
  • 潮州市饶平县2022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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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

  •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从定额执行之日起)
  • 系数
  • 潮州市202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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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

  •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从定额执行之日起)
  • 系数
  • 潮州市202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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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

  •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从定额执行之日起)
  • 系数
  • 潮州市202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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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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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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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安全管理

  • 绿盟运维安全管理系统OSMS NX3-110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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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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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 根据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信息安全方针、信息安全组织管理办法等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检查与审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 3
  • 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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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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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生态体系

  • 光电沙盘程序 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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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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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生态体系

  • 视频 产业生态体系
  • 360秒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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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内容简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系列丛书》着眼于城轨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系统阐述了城轨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的原则、架构和组成,内容翔实,可操作性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系列丛书》不仅是丁树奎同志管理哲学和工作经验的结晶,也蕴含着北京城轨交通建设者集体的智慧,对于全国城轨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有很强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系列丛书》共分六篇,一篇介绍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原则及架构。第二~五篇系统介绍了“1 3”安全管理体系及信息化。第六篇介绍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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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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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体系文献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格式:pdf

大小:364KB

页数: 3页

分析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目标、原则、内容、机构和职能。立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和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的实际水平 ,提出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建议 :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完善独立于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建立科学规范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 ;强化安全教育。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格式:pdf

大小:364KB

页数: 1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事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本文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详细分析,从轨道交通事业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及轨道交通的特点出发,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综合造价控制内容简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综合造价控制》内容简介:城市轨道交通是缓解大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践行科学发展,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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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本市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下和地上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地下、周边及上盖的资源综合开发。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国资、金融办、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林业绿化、水务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依法对轨道交通线位、站位、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出入口、风亭等设施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以及相关管线迁改方案进行规划审批。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对规划控制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管理,以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

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非轨道交通的项目建设,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非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在地下分别设立,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结合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一并实施开发的地上及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照《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对应的地下、地面、地表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及通信接入层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 投资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导,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具体的投融资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轨道交通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新建的轨道交通配套工程属市政工程性质的,按市级立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物业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对接的,应当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规定收取接口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根据接口的工程实施条件、运营管理要求提出接口费收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存入设立的轨道交通接口费专户,专款用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运营补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轨道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设备供应、验收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实行法人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组织招投标。

招标控制价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定。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决(结)算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或者临时迁改市政管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做好配合,实行迁改调度会议制度,统筹实施管线迁改工作。各管线产权单位根据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及规划要求,办理施工图报批以及规划、土地、建设等前期手续,并组织各自管线迁改。迁改费用按规定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提高标准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的监控设备、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照明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由各自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等工作。具备回迁条件后,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将原设施恢复,相关迁改和恢复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轨道交通建设时序要求完成。相关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作为轨道物业的产权单位,应在轨道交通建设时负责广告、商业及通信接入层等附属资源的规划、设计、建设,并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依据相关档案管理法规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安全与突发事件。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有关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市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单位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灾害预警系统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工作指挥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建设。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电力、通讯、供水、公交、燃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协助尽快恢复。

应急抢险结束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六章 保护区及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 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和重点保护区范围。

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道路(桥、站)工程结构垂直投影边线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五)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时序,划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保护范围,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局部调整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其施工作业活动包括: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地面堆卸载、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

(四)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

(五)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跨越或横穿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七)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组织施工作业,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安全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制止并要求建设单位停止作业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综合开发

第三十五条 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轨道交通沿线的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包括地上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开发项目在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涉及轨道交通项目安全或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明确相关规划条件后,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通过土地综合开发所产生的应属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其他与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有关的项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未执行有效保护方案的,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安全监控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妨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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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评估要点有哪些

【学员问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评估要点有哪些?

【解答】对象: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目的: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的系统化、

科学化,以持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内容:(1)组织机构;

(2)运行机制;

(3)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技术防范;

(6)安全培训教育;

(7)应急预案与救援。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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