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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的。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基本信息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文件总则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特别规定

1.0.1本条规定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的。

1.0.2工程地制裁勘察按专业可分为城市规划、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和核电站工程,以及地下工程等工程地质勘察。虽然都是工程地质勘察,但它们的目的、要求、方法、评价等得有所不同的,有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和特点。本规范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待业标准,适用于种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指定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本规范指的“城市”、“城市规划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即是即是按上述规定而定的。“各类城市”即上述三类城市。

1.0.3随着近数十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和城市建设的调整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工程地质环境是城市建设前期工作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通过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了解规划区的工程地质环境特征,并编制一套反映工程地质环境与城市建设相互关系的、高水平的工程地质图系,对于城市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不仅有助于城市用地的合理规划,开发利用,避免规划设计的盲目性,避免或减轻由于各种潜在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活动导致次生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养活昂贵的处理费用,而且可以预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远景发展中,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因此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并以此作为审批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设字第761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各个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业工程设计时,必须将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作为基础资料认真研究使用”。但据调查,以往有些城市对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图系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此工程质量问题,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本规范在本章总则中道德指明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重要性,旨在引起城市建设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

1.0.4本规范在下达编制任务时,明确为待业标准(原称部标准)。根据原国家基本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个、事业标准、室内试验、岩土分类、场地稳定性和特殊性岩土等的要求在有关的现行国家及待业标准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也适用于城市规划勘察,按建设部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细则》第十三项第一款规定:“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上级或同级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不得重复”的原则要求,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报告编制的根本要求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必要的条款。因此,规范本条规定,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一般规定

2.0.1 关于勘察阶段的划分

规范中把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明确地分为总体规划勘察、详细规划勘察两个阶段。其划分依据:

(1)建设部现行建设有关文件指出:“坚持勘察工作程序,是保证勘察质量的重要环节,勘察工作要分阶段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2.0.2 规范中指出:“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这是由于城市规划勘察具有的一些特点所决定的。

2.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勘察阶段,以及各阶段规划对勘察的任务要求;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性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片,研究程度和已有资料的完整程度,以及当地城市建设经验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4

(1)关于工程建设场地类别的划分。工程建设场地分类主要是为确定勘察工作量提供依据。因此,合理划分工程建设场地类别对于勘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2)关于工程等级的划分。对建设区内拟建工程划分等级,本规范是为确定详细规划勘察的的勘探孔深度提供一项依据。

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3.0.1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纲领性规划,它规定了一城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总目标,确定了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原则方针问题。它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也就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建设区)进行的建设规划。它的任务是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总目标、总布局和方针政策,对建设区域内即将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其它公共设施,从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环境景观和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的综合布置方案,为各项专业工程设计提供规划条件和依据。

4.0.2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具体工作内容说明下列三点:

(1)规范中要求“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系指在总体规划勘察中,在对本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作出佤性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本规划区内建筑地段的局部稳定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评价。

(2)规范中要求:“初步查明地质(地层、构造)地貌特征、地基岩土层的窨分布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和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及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对规划区各建筑地段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这里的“初步查明”是指把地质、地貌、岩土性质及不良地质现象等工程地质条件基本查清楚,不致在下一阶段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中出现本质上不同的工程地制裁结论,但容许详细情况留待下一阶段查清。

(3)关于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判定:

4.0.3 详细规划勘察,在某些方面与总体规划勘察具有相似的特点,方法和要求大体相同。因此,本节需要说明的问题,除在本说明第3章3.2节已论及者外,现就尚需说明的内容,分条说明如下:

按受详细规划勘察任务后,在进行具体的勘察工作之前,首先要了解清楚规划区的地区范围、详细规划类别、拟建各项工程建设的规划设想和拟建重大工程的位置和工程特点,以及对勘察工作的任务要求。同时必须取得工程地质测绘和编制成果图件需用的现状的地形图。为全球规划设计人员使用,规范中规定:“宜与编制详细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所采用的图纸比例尺相一致。”并规定:“一般为1:1000~1:2000,也可采用1:500”。

4.0.4 (1)详细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是在总体规划勘察中,完成了全面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总体规划勘察,已掌握了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基本情况。因此,规范中明确规定:仅“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具有多种地貌单元组合的场进行详细规划勘察中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这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是有重点的、补充性的、更详细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2)为明确工程地质测绘的精度要求,本规范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详细规划勘察的任务要求,并参考了其它规范的有关规定,本规范规定:“建筑地段的地质界线、地貌界线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就超过3mm;其它地段不应超过5mm。”同时规定:“观测点的间距,在图上的距离,一般控制在2~125px,也可根据场地工程地制裁条件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对规划区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适当加密或放宽”。在执行中,布点应密切结合实际,避免机械地布点。

4.0.5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

根据我国很多城市进行大量的详细规划勘察的实践经验,同时考虑到详细规划勘察不论是在勘察的目的和任务,还是在勘察的方法和要求上,都与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相类似,因此,本规范参考了其它规范对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勘探线、点间距的要求,制订了本规范对详细规划勘察勘探线、点间距的规定,详见表1。

由于城市主要干道沿线两侧地带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区,都是一个城市的重点建设区,拟建重大建筑物较多,特别是主要干道两侧沿线地带,不仅重大建筑物较多,建筑物也分布密集,因此,考虑到这类城市详细规划的特点和要求,本规范规定:“城市主要干道沿线地带和大型公共设施(如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建设地区的详细规划勘察勘探线、点间距,就根据场院地类别,按表4.0.5中规定的最小值确定”。相反,在具体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进行的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由于这类详细规划,对建筑物布置不要求做得很细。对勘察的精度要求,相对来说,也低一些。因此“可根据场类别,按表4.0.5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4.0.6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孔深度。

考虑到规划区内即将建设的工程,既有重大的,也有一般的、次要的,工程的类型和荷重差异较大,因此,本规范把工程等级作为确定勘探孔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在考虑工程等级的基础上,又把勘探孔分为一般性的控制性两类。这是因为考虑到除了一般了解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地质构成,岩、土的性质及其空间分布外,尚有一部分(规范中规定为1/5~1/3)的勘探孔(指控制性勘探孔)需要加深一些,以便了解规划区较深部地层的构成情况,以及是否有软弱的地层存在等其它的地质问题。为稳定性及其地基的评价,提供更可靠、确切的依据。

4.0.7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取试样和原位测试。

在详细规划勘察中,应选取适当数量的土试样或进行适当数量的原位测试工作,以了解地基岩土层的性质及其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变化规律。根据实践经验,取试校长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

为了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质依据,保证经济合理地选择规划区内拟建重大建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本规范规定:“规划区内拟建重大建筑的地段,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得少于3个,且每幢重大建筑物的控制性勘探孔,均应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及所附工程地质系列图两个部分,它是通过搜集已有资料和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所获得的全部原始资料,经过归纳整理、综合分析,主要为全面、确切地反映规划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工程地制裁环境物征,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建设区详细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而编制成的勘察成果。现就本章规定的要旨,按规范本章条文顺序说明如下:

5.0.1 加强原始资料的检查、整理、分析及鉴定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代表性,是保证勘察成果质量的最基本条件。因此,本规范规定:“勘察报告编制所依据的全部原始资料,包括搜集到的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以及勘探、测试所取得的资料,均应检查、整理、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才能作用”。

5.0.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的一项重要基础资料;也是今后各项工程建设勘察工作中经常要利用的重要基础资料。因此,应久存档,这也符合国家城市建设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在有条件的城市,应纳入地质数据库系统。

5.0.3 统计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是为对岩、土进行正确分层和土质评价。其统计方案很多,考虑到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勘察的特点,本规范采用与现行国家规范有关规定相一致的方法,也是在以往的城市规划勘察中常用的统计方法。

5.0.4 鉴于我国幅员广阔,城市情况十分复杂,按城市规模,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及小城市三类;若按城市的性质,又可分为首都、工业城市、港口贸易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城市,规划对勘察的任务要求有所不同;按地理特点,有山区城市、高原城市、平原城市、海滨城市具有不同地理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不同详细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和建筑特点也有所差异。因此,本规范对勘察报告正文及所附工程地质图系编制的内容不强求统一。本规范附录E“城市规划勘察报告编制提纲”中所列内容是指一般情况而言,在编制某一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或某一期建设区详细规划区的地理地质和工程环境特征,以及城市建设或建筑特点的具体情况,按本规范附录E“城市规划勘察报告编制提纲”选定,或予以适当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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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文件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划

GJJ 57---94(已更新为GJJ 57---2012,文字内容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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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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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文献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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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 提供符 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 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 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1.0.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 (简称总体规 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 2.0.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 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2.0.3 城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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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简介

书名: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

原价:65.00元

作者: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1-1

ISBN:9787114095078

字数:272000

页码:193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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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内容提要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共分九章、八个附录和条文说明附件,根据公路勘察设计程序,对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共性的部分,专列了一章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要求;对新建公路的地质勘察,由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初步工程地质勘察、详细工程地质勘察等三章组成;对改建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单列了一章;不良地质与特殊岩土,是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重点,分章编列了常见的不良地质现象及特殊土。

新制订的《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概括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全部内容,改变了以往按专业或按专题分编标准的情况。同时,增加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公路地质勘察的要求。在初步工程地质勘察和详细工程地质勘察中,考虑了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内容的不同要求。在不良地质与特殊性岩土的章节内,部分条款区别了路基、桥基和隧道场地不同的工程地质勘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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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地质遥感勘察规范内容简介

为适应公路建设的发展和需要,统一公路工程质遥感勘察的技术标准,编制了本《规范》。公路工程地质遥感勘察视域范围广,对物体的特性、地质构造和布局、不良地质现象反映全面、客观,能宏观、快速、准确地调查和确定公路路线的走廊区域内的地质现象,为公路地质选线和大型构造物的地质选址中的重大地质问题的宏观避绕、微观处理提供科学依据。《规范》将对我国的公路建设,尤其是山区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地质勘察、地质选线、不良地质灾害避让和防治、地质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公路工程地质遥感勘察规范》(JTG/TC21-01-2005)由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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