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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1.1饮用水安全现状
1.1.1水源污染严重
1.1.2净化工艺落后
1.1.3管网二次污染
1.2水质标准发展历程
1.2.1国际水质标准的发展
1.2.2我国水质标准的发展
1.3我国水质检测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2样品前处理技术
2.1液液萃取法
2.1.1液液萃取法的原理
2.1.2液液萃取仪器装置
2.1.3液液萃取法的应用
2.1.4液液萃取法的发展趋势
2.2固相萃取法
2.2.1固相萃取法的原理
2.2.2固相萃取仪器装置
2.2.3固相萃取的应用
2.2.4固相萃取法的发展趋势
2.3在线固相萃取法
2.3.1在线固相萃取法的原理
2.3.2在线固相萃取装置
2.3.3在线固相萃取法的应用
2.3.4在线固相萃取法的发展趋势
2.4固相微萃取法
2.4.1固相微萃取法的原理
2.4.2固相微萃取装置
2.4.3固相微萃取法的应用
2.4.4固相微萃取法的发展趋势
2.5吹扫捕集法
2.5.1吹扫捕集法的原理
2.5.2吹扫捕集装置
2.5.3吹扫捕集法的应用
2.5.4吹扫捕集法的发展趋势
2.6加速溶剂萃取法
2.6.1加速溶剂萃取法的原理
2.6.2加速溶剂萃取仪器装置
2.6.3加速溶剂萃取法的应用
2.6.4加速溶剂萃取法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3高通量检测技术
3.1气相色谱法
3.1.1气相色谱法的原理
3.1.2气相色谱仪
3.1.3气相色谱法的应用
3.1.4气相色谱法的发展趋势
3.2高效液相色谱法
3.2.1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原理
3.2.2高效液相色谱仪
3.2.3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应用
3.2.4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发展趋势
3.3液相(气相)色谱·仓势琢·用法
3.3.1液相色谱·仓势琢·用法的原理
3.3.2液相(气相)色谱·仓势琢·用仪
3.3.3液相(气相)色谱·仓势琢·用法的应用
3.3.4色谱·仓势琢·用法的发展趋势
3.4离子色谱法
3.4.1离子色谱法的原理
3.4.2离子色谱仪
3.4.3离子色谱法的应用
3.4.4离子色谱法的发展趋势
3.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3.5.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的原理
3.5.2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
3.5.3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的应用
3.5.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的发展趋势
3.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3.6.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的原理
3.6.2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3.6.3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的应用
3.6.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4生物/毒理检测技术与应用
4.1鱼类急性毒性检测技术
4.1.1技术原理
4.1.2国内外研究应用
4.1.3发展趋势
4.2发光细菌毒性检测技术
4.2.1技术原理
4.2.2国内外研究应用
4.2.3发展趋势
4.3SOS/umu检测技术
4.3.1技术原理
4.3.2国内外研究应用
4.3.3发展趋势
4.4微核技术
4.4.1技术原理
4.4.2国内外研究应用
4.4.3发展趋势
4.5单细胞凝胶电泳技术
4.5.1技术原理
4.5.2国内外研究应用
4.5.3发展趋势
4.6Ames技术
4.6.1技术原理
4.6.2国内外研究应用
4.6.3发展趋势
4.7化学诱导荧光素酶表达生物分析方法
4.7.1CALUX技术的原理
4.7.2CALUX技术的应用
4.7.3CALUX技术的发展趋势
4.8PCR检测技术
4.8.1技术原理
4.8.2技术应用
4.8.3发展趋势
4.9生物/毒理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
4.10生物/毒理监测技术的发展前景与展望
参考文献
5现场在线/快速监测技术
5.1在线监测技术
5.1.1在线监测技术原理
5.1.2在线监测设备
5.1.3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研究
5.1.4在线监测技术发展趋势
5.2现场快速检测技术
5.2.1玻璃电极法
5.2.2目视比色法
5.2.3分光光度法
5.2.4酶底物法
5.2.5散射法(浑浊度)
5.2.6发光细菌法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及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水源污染日益严重,水质突发污染事件屡禁不止。我国90%城市地下水源受到严重污染,50%以上地表水源水质无法达到饮用要求。另一方面,我国饮用水净化和输配技术设施相对落后,水质监测预警及应急能力不足,供水水质安全隐患突出。目前,我国有32亿农村人口和近1亿城市人口饮水不合格,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人体健康,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不容乐观。
本书针对我国饮用水水质检测技术落后、检测方法烦琐低效、检测标准不健全等现状,以作者近几年在水质检测技术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果为基础,结合国内外该领域相关的研究进展,系统地介绍了多层次饮用水水质检测关键技术,以期为从事环境监测特别是水质监测的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提供参考与指导。
本书共分5章:第1章阐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介绍了国内外水质标准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水质检测技术方法存在的问题;第2章从方法原理、仪器装置、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等方面系统介绍了适用于水样前处理的各类前处理技术,主要包括液液萃取法、固相萃取法、在线固相萃取法、固相微萃取法、吹扫捕集法、加速溶剂萃取法等;第3章详细介绍了适合于不同种类污染物检测的各类高通量检测技术及其应用,即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色谱质谱联用法、离子色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质谱法,对各类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应用进行了全面介绍;第4章阐述了个体水平(鱼类急性毒性检测技术)、细胞水平(发光细菌毒性检测技术、化学诱导荧光素酶表达生物分析方法)、DNA水平(SOS/umu检测技术、微核测定技术、单细胞凝胶电泳技术、Ames技术)的生物/毒理检测技术及其应用发展;第5章结合作者的科研成果,全面介绍了针对不同检测指标的在线监测、快速检测技术及其研究进展。
本书由贾瑞宝、孙韶华等编著。各章节编著分工如下:第1章由贾瑞宝、辛晓东、王明泉编著;第2章由孙韶华、孙莉、辛晓东、姚振兴编著;第3章由辛晓东、孙莉、孙韶华编著;第4章由姚振兴、张诺、孙莉、辛晓东编著;第5章由贾瑞宝、马中雨、李玲玲、陈发明编著。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饮用水主题山东项目、山东省“饮用水安全保障”泰山学者岗位建设工程和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的资助。
编著者在编著过程中注意吸取国内外许多有关专著的优点并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因而使本书编著的系统、内容和形式都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饮用水水质检测方法涉及面广,限于编著者的专业和文字水平,对诸多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刻,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著者2013年4月2100433B
本书针对当前饮用水水质监测现状,全面分析了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现行水质标准及检测技术装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实验室检测、在线监测、现场快速监测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讨论,系统介绍了水样前处理、高通量检测、生物/毒理检测、在线监测、快速监测等各类检测技术方法的原理、应用及发展趋势,对比分析了国内外检测技术装备差距,同时结合了作者在大量实际研究工作中积累的水质检测技术方法。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性强,适用子坏境工程、市政工程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参考,也可供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师生参考使用。
近年来,水质污染事件频繁发生,饮水安全和卫生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饮水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在发展中国家,有80%疾病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引起并传播的,每年大约有2000万人死于饮用不卫生的水,饮水安全问题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生命。
饮用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2006年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对水质提出了更加全面、严格的要求,标准补充了农药、微生物指标、消毒剂、放射性指标等71项指标,指标数量由35项(GB 5749-1985)增至106项。为满足新国标的检测需求,保障城镇供水安全,亟需弥补当前我国检测技术方法的不足,建立全面高效、高灵敏度、高通量、高选择性的水质检测技术。
本书以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技术体系为主线,重点优化完善了适于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的6种高效低耗的样品预处理技术、127项高通量检测方法、15种快速识别方法、15项生物/毒理学检测的关键技术;形成了包括232项指标的检测方法体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线宽光谱水质监测仪、管卡式水质在线监测仪和水质管理评价系统;建立了实验室检测、在线预警与现场快速识别技术体系和技术规范等标准化体系;建设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水质监测研究与开发、技术装备比选综合平台,并在行业内进行示范应用和推广,为“三位一体”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体系及督察管理联动机制建立提供技术支持。
一、有两个部门可以进行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当地环境保护监测站或者当地卫生防疫站(也叫疾病控制中心)。二、一般水质检测流程如下:1、电话咨询。需要您提前确定好当地的监测站或防疫站。2、确定检验项目。送检...
其实按照相关水的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监测项目选定就可以了。比如地表水监测内容可以是pH、CODCr、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砷、氟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铅、镉、汞、...
广州市水质监测中心 地址:站南路15号之1。 “中心”在水质检测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配置有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AES)、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紫外和可见分光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n...
2018年5月城市供水水龙头水水质检测结果报表
2018 年 5 月城市供水(水龙头水)水质检测结果报表 监测单位: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样时间: 2018年 5 月 23 日 检测项目 国家卫生 标准限值 监测点检测结果 骨科医院 文武学校 三台一中 卓品商务 宾馆 亚东小区 邮政局 后北街疾 控中心宿 舍 樟树路 小君肝 串串香 耀森二期 水韵间 菌 落 总 数 (CFU/ml) <100 未检出 未检出 1 3 未检出 未检出 2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 不得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色度(铂钴色 度单位) <15 <5 <5 <5 <5 <5 <5 <5 <5 <5 <5 浑浊度 (NTU) <1 水源与净 水技术条 件限制时 为 3 0.38 0.26 0.24 0.55 0.27 0.18 0.20 0.25 0.30
水质检测报告
兴仁县德龙中学生活饮用水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SZJC2014-587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 兴 仁 监 测 站 检 测 报 告 样品名称 桶装水 受检(委托)单位 兴仁县自来水公司 报告签发日期 2014 年 10 月 20 日 首 页 FS/JL—A30—A/1—2004 样品编号: B100804-14 样品类型:水样 样品状态:正常 样品名称:桶装水 检测性质:评定检测 来样方式:取 样 日期: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检测日期: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 月 8 日 检测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结果报告:见附表 检测结论:本次检测 出厂水所测项目: 1、不带﹡的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水质常规指标限值。 2、带﹡的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2100433B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15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阻挠、妨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2号令)同时废止。
2018年8月10日,甘肃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在兰州城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挂牌成立。这意味着兰州城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今后可为全省供水水质监测、抽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还可帮助全省其他市州的供水企业进行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对提升全省供水水质安全保障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