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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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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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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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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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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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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州市2015年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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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 、安全人员管理,包括: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 4、系统建设管理,包括:供应商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5、系统运维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存储介质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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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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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管理

  • 建立设备实施管理体系,包含资产类别、资产类型、设备状态、设备位置以及关键程度等管理.包含设备设施操作管理、设备树、设备二维码管理等模块;设备设施管理是设备资产维护管理的基础,通过上述的功能构架合理的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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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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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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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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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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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的住宅部分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与供水企业的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系统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须严格执行《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称《技术导则》),具体技术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对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按照《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时进行审查,未按《技术导则》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可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也可依法委托供水企业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

第九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品牌、型号,定期公布指导目录。

供水企业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并安装、加封,费用由项目开发单位承担,收费标准由供水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准确度达不到要求或到期轮换时,需要更换的由供水企业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供水企业,根据《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和办理委托管理手续,明确维护费用承担等权利义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二次供水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未经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供水企业不得纳入统一管理维护范围。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纳入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范围后,供水企业应承担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的用水安全、维修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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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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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献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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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保证供电工程质量, 满足居民用电需求, 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 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 包括住宅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 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别墅。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 “一户一表 ”电表箱止(不含表 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 (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 的所有供电设施 (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2页

http://www.csgy.gov.cn/view.php?articleid=979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09-05-04 10:36 长沙工业网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保证供电工程质量, 满足居民用电需求, 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 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 包括住宅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 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别墅。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 “一户一表 ”电表箱止(不含表 后线)、;上级公共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四条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供水行业标准,国家和供水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的编制,依法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的建设费以及破路毁绿手续和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单独安装电表计量。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合同约定支付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依法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用户,按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二次加压费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供水企业实行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水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许可手续。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用水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二十三条 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供水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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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十六、《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删除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

(四)第十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可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委托供水企业建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依法制定。

对新建住宅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用户,按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由供水企业实行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八)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将供水设施建设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的,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水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九)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接入手续。”

(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人维护管理。用户或者产权所有人无维护管理技术力量的,可以依法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供水企业接受委托的,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确保24小时受理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水;建立用水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十一)第二十三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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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政府令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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