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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5100 作者:佚名
导读:十六、《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删除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八条,修

十六、《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删除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

(四)第十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可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委托供水企业建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依法制定。

对新建住宅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用户,按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由供水企业实行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八)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将供水设施建设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的,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水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九)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接入手续。”

(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人维护管理。用户或者产权所有人无维护管理技术力量的,可以依法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供水企业接受委托的,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确保24小时受理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水;建立用水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十一)第二十三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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