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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法律

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基本信息

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内容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资质审查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资质审查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资质申请条件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级资质企业

1、企业固定资产中园林机械设备类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

2、需满六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满三年以上。

3、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低于300㎡,日常办公设备完备。

(二)二级资质企业

1、企业固定资产中园林机械设备类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

2、需满五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满三年以上。

3、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低于200㎡,日常办公设备完备。

4、苗木生产基地不少于1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三)三级资质企业

1、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低于100㎡,日常办公设备基本完备。

2、苗木生产基地不少于3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四)相关注释

经营经历:以企业工商注册日期开始计算。

固定办公场所:指企业具有独立使用权的场所,自建、购买或租赁均可。

二、审查许可原则

1、申报审查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合法。

2、申请单位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申请单位经营年限和获得资质年限符合规定要求。

4、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审查资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综合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扫描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苗圃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的凭证;

8、公司办公场地证明;

9、企业资质申报影像文件。

(三)人员资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明细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业绩资料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程序及权限

(一)一、二级资质审查

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审查考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材料报送

1、资料受理

(1)责任人:绿化处经办人

(2)工作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条件的予以接收。

(3)工作权限: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形式条件的,有权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

2、审查考察

(1)责任人:绿化处负责人

(2)工作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企业经营年限、企业资质获得年限、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工程业绩、人员社保)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组织现勘,对申请企业圃地、办公场地、生产设备、人员等进行核实。

(3)工作权限:对不符合审查许可原则的终止审核,说明情况并退回受理人员。

3、审定

(1)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工作职责:召开局长办公会,对资质考察小组审核意见予以审定。

(3)工作权限:有权对资质考察小组提出的审核同意意见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公示:

(1)责任人:监察室负责人

(2)工作职责:局长办公会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材料报送:

(1)责任人:绿化处负责人

(2)工作职责:经局长办公会审定予以晋升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申报材料、局初审意见、正式报送公函、公示意见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二)三级资质核准

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审查考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公示——公告

1、资料受理

(1)责任人:局政务窗口负责人

(2)工作职责: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受理并核对申报资料,出具资料受理单,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3)工作权限: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考察

(1)责任人:绿化处负责人

(2)工作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人员社保)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组织现勘,对申请企业圃地、办公场地、生产设备、人员等进行核实。

(3)工作权限:对不符合审查许可原则的终止审核,说明情况并退回受理人员。

(4)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3、审定

(1)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工作职责:召开局长办公会,对资质考察小组审核意见予以审定。

(3)工作权限:有权对资质考察小组提出的审核同意意见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4、公示

(1)责任人:监察室负责人

(2)式作职责:局长办公会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3)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5、公告

(1)责任人:局政务窗口负责人

(2)工作职责:经局长办公会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本规定由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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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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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型屋顶绿化种植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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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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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园林绿化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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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出处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长园发〔2010〕57号

各区(县)园林局、园林绿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的实际情况,制定《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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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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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文献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

格式:pdf

大小:43KB

页数: 1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3年来沸沸扬扬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与否话题,终于尘埃落定.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

格式:pdf

大小:43KB

页数: 未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3年来沸沸扬扬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与否话题,终于尘埃落定。

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出处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长园发〔2010〕55号

各区(县)园林局、建设项目负责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事项,根据《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长政发〔2005〕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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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内容

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

根据《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长政发〔2005〕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查许可原则

1、申报审查资料内容齐全,限期内合法有效。

2、绿地指标达到要求标准,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3、满足规划限制条件要求,不侵占城市绿线。

4、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要求。

5、种植设计选用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体现植物多样性。

6、对现有的山体、水系、植被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7、城市界面得到绿化和美化,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二、申请审查资料

(一)附件资料

1、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用地红线图或规划依据图;

4、规划要点通知书;

5、规划审批总平面图及总图指标复核单;

6、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方案资料

1、绿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经济技术指标,蓝图2张,电子文件1份)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绿化设计方案文本(2套),其中须含以下文件:

1)绿化工程设计说明书(含绿化工程投资概算)

2)绿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3)植物配置设计图

4)竖向设计图

5)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的单体设计图

6)节点景观效果图

7)绿化景观配套设施布置图

三、工作程序及权限

(一)资料受理

1、责任人:局政务窗口负责人

2、工作职责: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受理并核对申报资料,出具资料受理单,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3、工作权限: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绿地率不达标的项目作不予受理决定。

(二)方案审核

1、责任人:绿化处负责人

2、工作职责:

1)现场勘察:对照红线图、规划依据图,察看地形地貌及现有植被状况;对照规划总图,察看项目周边情况,包括交通道路、相邻单位、城市界面等;

2)技术性审查:对照相关规范标准,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核同意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作权限:对设计方案违背审查许可原则的项目作不予批准决定;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产生重要影响或重大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4、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三)许可决定

1、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工作职责:对审核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返回绿化处办理相关手续。

3、工作权限:有权对经办责任人提出的审核同意意见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进行专家论证的项目,由分管局领导报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作出许可决定。

4、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责任人:局政务窗口负责人

2、工作职责:按照绿化处审核意见和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办理许可文书,加盖审批专用章,将应归档的资料保留。将许可文书复印件转送绿化处备案;将许可申报材料转送市园林和风景名胜综合执法支队;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并告知原因。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批后监管

1、责任人:市园林和风景名胜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

2、工作职责:接收已作出许可的项目方案审查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资料进行归档;对项目绿化工程建设进行两次现场监管,按照业务经办处室的要求,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将监管情况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按月反馈至业务经办处室。

3、工作权限:有权对未通过绿化设计方案审查而开工建设的项目,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有权对重点监管项目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监察。有权向审批机关举报违法审查的行为。有权要求超经营范围承接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停工。

四、本规定由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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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的程序性规定

1、基本建设程序:凡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3、施工许可证申办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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