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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

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于2015年建设,湖南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采用较为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 其设计规模为8万立方米/日, 先期日处理规模达到8万立方米/日。 
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工程由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并荣获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 

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

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简介

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二期工程项目背景: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坪塘厂)及中水回用工程(一期)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河以东、洋湖大道以南,规模为4万吨/日,采用“MSBR 人工湿地”组合工艺,经紫外消毒后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GB18918-2002),纳污范围为含浦、坪塘和洋湖三个片区。坪塘厂一期满负荷运行,计划启动二期建设。 建设地点:位于靳江河以东、坪塘厂一期以南。 建设规模:二期规模暂定为8万吨/日(在可研报告中对二期规模进行论证),出水水质要求达到地表Ⅳ类水质(GB3838-2002)。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极大地改善了周围水体环境,对治理水污染,保护当地流域水质和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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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 品种: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规格:S=53㎡;说明:地上;流量:100m3/d;型号:BFHT-DS-100;
  • 北方宏拓
  • 13%
  • 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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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 品种: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规格:S=27㎡;说明:地上;流量:50m3/d;型号:BFHT-DS-50;
  • 北方宏拓
  • 13%
  • 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 品种: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规格:S=80㎡;说明:地上;流量:150m3/d;型号:BFHT-DS-150;
  • 北方宏拓
  • 13%
  • 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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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输入电压V:24V,功率W:12W,色温K:3000K,光束角:/,IP等级:IP65,
  • 万锦照明
  • 13%
  • 广东万锦照明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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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沙玉石

  • 20mm
  • 13%
  • 深圳市精石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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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建筑业
  • 阳江市海陵岛区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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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南海区
  • 佛山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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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顺德区(不含东平新城)
  • 佛山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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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东平新城
  • 佛山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污水处理

  • 佛山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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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专用设备

  • 600×1000×2200
  • 0套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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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污水处理

  • 整套污水处理
  • 1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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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滤板(ABS)污水处理厂

  • 980×490×50
  • 18m²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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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终端

  • 1、污水处理终端调节池:调节池2200×4000、污水池筒体2200×6600、均为GRP玻璃钢材质,2、潜污泵0.75KW6台3、检修孔DN500,4台GRP材质3、风机泵0.75KW2台4
  • 1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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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详附件.1.设计处理量30m3/d;2.采用Q235一体化Y-AAOR生物膜污水处理设备;3.生物膜反应器内含调节池、生物膜接触池、沉淀池;4.含设备间、一体化设备基础、进格栅井和采样井;5、含潜污泵(如需)
  • 1座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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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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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坪塘污水处理厂文献

长沙市某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初步设计 长沙市某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初步设计

长沙市某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初步设计

格式:pdf

大小:684KB

页数: 71页

1 目 录 前言 ............................................. 1 工程概要 .......................................... 3 第 1章 设计依据、原则和范围 . ......................... 1 1.1 项目名称和项目参与单位 ........................................ 1 1.2 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 ............................................ 1 1.3 设计原则 ...................................................... 2 1.3.1 污水处理设计原则 ............................................

长沙市水利局直属单位

长沙市河道湖泊事务中心

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长沙市水土保持预防监测站

长沙市水质检测中心

长沙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中心

长沙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长沙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长沙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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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区县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

长沙市开福区交通运输局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

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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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价格监测规定简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para" label-module="para">

现将《长沙市价格监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ara" label-module="para">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七日"para" label-module="para">

长沙市价格监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监审、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条 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和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价格监测工作,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重视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七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八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价格监测职责:"para" label-module="para">

(一)根据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以及本市实际,确定本市价格监测的品种和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二)分析预测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市场走势;"para" label-module="para">

(三)确定价格监测的定点单位;"para" label-module="para">

(四)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价格监测数据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情况;"para" label-module="para">

(五)制定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方案;"para" label-module="para">

(六)负责价格监测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九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para" label-module="para">

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包括:"para" label-module="para">

(一)价格监测品种和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二)价格监测调查的方法和程序、监测周期;"para" label-module="para">

(三)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上报的方法。"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条 价格监测方式以定点监测为基础,配合必要的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para" label-module="para">

定点监测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要求,收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para" label-module="para">

临时监测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价格信息机构,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收集、整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para" label-module="para">

应急监测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异常波动时,收集、整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选择部分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放证书或标志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并保持相对固定。"para" label-module="para">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应当及时报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ara" label-module="para">

(一)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和收费部门,具有一定的规模,拥有固定场所,能够反映当地的价格水平;"para" label-module="para">

(二)有价格监测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para" label-module="para">

(三)价格监测必需的其他条件。"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para" label-module="para">

(一)有权要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有权要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全市平均水平及相关资料;"para" label-module="para">

(三)有权拒绝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para" label-module="para">

(一)接受、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测;"para" label-module="para">

(二)指定人员负责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三)按照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保证其时效性和真实性。"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五条 需要多次采集、汇总上报的价格数据,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不得迟报或者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价格监测资料。"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六条 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价格信息机构在进行价格监测资料采集时,应当出具价格监测委托书,依法采集价格监测数据,及时报送有关监测资料。"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七条 实施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监测单位、监测品种和监测方式。"para" label-module="para">

被确定的监测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价格监测资料。"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八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分析报告。"para" label-module="para">

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包括:"para" label-module="para">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情况;"para" label-module="para">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趋势预测;"para" label-module="para">

(三)有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建议;"para" label-module="para">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相关的其他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应急监测时,应当每天报送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情况。"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九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价格监测资料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和咨询工作,向社会公布有关收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信息。"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的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将其对外公布或用于价格监测以外的其他目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一条 对价格监测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二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ra" label-module="para">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二)严重违反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三)造成价格数据严重错误的;"para" label-module="para">

(四)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三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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