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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是农业部2006年9月20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引言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农农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内容、方法和程序,按照农财两部制订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农 业 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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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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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效果,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1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5]4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6]11号)以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了验收对象、验收组织、验收方法及验收程序,明确了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宣传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农户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满意程度以及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

第二章验收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县自验、省级验收、国家抽查复验三个层次。项目县自验率和省级集中验收率达到100%,省级现场抽验率为20%,国家抽查复验率为5%。

第五条国家、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由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教学、推广部门专家组成,每个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六条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现场察看、查阅资料、打分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组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填写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附件1),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七条项目自验由项目县(市、区、旗、团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结束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八条省级集中验收和现场抽验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完成后,将项目验收报告及各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

第九条抽查复验由农业部、财政部联合组织,并监督检查各省市区验收工作。

第十条省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总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要责成项目县补充完善建设内容,并在3个月内申请复验。对复验和抽查复验不合格的,按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县自验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省级集中验收和现场抽查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国家抽查复验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指标完成情况

(一)土壤采样。土壤采样覆盖面积达到合同规定的覆盖面积,采样点的分布、采样密度、样品数量和采集方法符合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土壤样品采集调查表和农户施肥情况调查表填写完整。

(二)样品检验。土壤和植物分析化验符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要求,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

(三)田间试验。各项目县“3414”田间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试验资料齐全,有试验方案、工作记录和汇总表格,完成试验报告。

(四)校正试验。各项目县校正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试验资料齐全,有校正试验方案、工作记录和汇总表格,完成校正试验报告。

(五)发放施肥建议卡。项目核心示范村配方施肥建议卡入户率达到100%,其他示范区达到90%以上,并有登记记录。

(六)农民按配方施肥面积。项目区农民根据配方施肥建议卡自行购买肥料进行施肥的面积,与配方肥施用面积合计达到合同规定面积。

(七)配方肥施用面积。项目县农户施用配方肥面积当年不少于20万亩。配方肥有生产配方、合作协议、厂家地址、经销点名录、农户购买和应用配方肥记录(台帐)。

(八)化验室建设与质量控制。化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配置满足《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所规定的化验项目需求,配备专兼职化验人员。如参加过农业部组织的化验室检测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合格。

(九)主要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根据当地田间试验、农户调查和测试化验结果,初步形成当地主要农作物施肥指标体系。

(十)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建设。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建立县级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数据库能够运转和对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规范、准确上传省和农业部。

(十一)耕地地力评价。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在对有关图件和属性数据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县域耕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实施第二年,各项目县开展耕地地力状况评价工作,编写地力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一)领导机构。项目县成立有政府分管领导或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技术小组。项目县成立有县土肥技术部门技术骨干为主,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明白纸、现场会、流动宣传车、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经常性的宣传。县土肥技术部门对项目实施区所在乡(镇)所有直接从事土肥技术推广的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对项目实施区所在村技术骨干和科技示范户每年培训5000人次以上。

(四)进度统计。项目县按照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2006]种植(耕肥)24号文件“关于启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统计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按时填报、上传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进展季报、年报,数据真实可靠。

(五)档案管理。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资金管理办法、配方肥生产企业招投标或认定管理办法、化验室质量控制办法、合同书、工作方案、宣传培训材料、试验方案和观测数据、施肥建议卡、现场图片(照片)、统一格式的数据库、成果图件、农户调查表、原始记录、进度报表、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等完整齐全,分类归档。

(六)企业参与。按照各省制定的配方肥生产企业招投标或认定管理办法,认定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企业供肥能力基本满足项目需要。

项目实施期内认定企业无配方肥质量投诉事件。

(七)农民满意程度。项目县自验中需完成农民满意程度调查,至少填写30户农民满意程度调查表(附件2),并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文),项目资金有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无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二)仪器购置。化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采购,有相关文件、合同等。所购仪器设备必须有合格证、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地址,并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登记。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各省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并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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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农发[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2006-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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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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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文献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表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表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表

格式:pdf

大小:269KB

页数: 19页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表 项目实施年度: 年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省级主管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验收组织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2010年 月 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制 — 2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实施年度: 年 项目下达总资金: 万元,其中:中央资金: 万元,省级资金 万元。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实施单位联系地址: 邮编: 项目实施乡(镇)名称: 耕地面积(万亩): 播种面积(万亩): 项目采样覆盖面积(万亩) : 技术推广面积(万亩次): 配方肥应用面积(万亩次) : 水稻种植面积(万亩): 技术推广面积(万亩): 配方肥应用面积(万亩): 小麦种植面积(万亩): 技术推广面积(万亩): 配方肥应用面积(万亩): 玉米种植面积(万亩): 技术推广面积(万亩): 配方肥应用面积(万亩): 棉花种植面积(万亩): 技术推广面积(万亩): 配方肥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格式:pdf

大小:269KB

页数: 20页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测土配方施肥是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 依据作物需肥规律, 土 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提出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等肥料的施用品种、数 量、施用时期和施用方法。表面看,这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农业技术应用工作, 而实际却体现出一种发展理念、 发展方法、发展机制的重大转变, 是施肥技术的 一次重大革新。 2005年首次把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写入党中央一号文件, 2006、 2007、2008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是中央落实科学 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1、实行测土配方施肥的必要性 1.1 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 肥料是作物的 “粮食”古往今来,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施肥都是 最普遍、最直接、最重要、最快捷的农业增产措施。据联合国粮食组织在 41个 国家用 18年的试验研究统计,化肥的增产作用占到农作物产量的 60%

[广东]梅州公租房补贴暂行办法出台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范围扩大

梅州日前出台了《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范围由原来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悉,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2015年中低收入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为811至1282元),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等条件。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

《办法》改变以往租赁补贴 “一刀切”的发放模式,而是采取按照保障对象类别、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化管理。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计算,其中:(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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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项目验收

在项目的结束过程中,依据项目的原始章程和合法变更行为,对项目成果和全部之前的活动过程进行审验和接收的行为,叫做项目的验收。

项目验收时,要关注如下三个方面:

要明确项目的起点和终点;

要明确项目的最后成果;

要明确各子项目成果的标志。

项目验收的步骤

项目的验收包括四项步骤:

1、标的接收

2、项目九验

3、合格确认

4、系统通告

项目九验

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组织对于项目整体的九项主要的验收活动,简称项目九验。项目九验包括:

1、项目目标验收

2、项目性质验收

3、项目空间验收

4、项目质量验收

5、项目技术验收

6、项目损耗验收

7、项目时间验收

8、项目安全验收

9、项目信息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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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2号

【发布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2006-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邢台市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 德 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是指通过变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为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变定向购买住房为市场化选择,变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监察、审计、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方式。先购后补,不购不补。

第六条购买住房实行市场化选择。经市房管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户,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自主选择购买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货币化,为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其组成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净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所得净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房管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

第九条市房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和土地净收益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确定每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模、补贴户数、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货币补贴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的计算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户数=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容积率(1.5)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85平方米/户)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补贴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 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户数

本公式中,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为前三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控制规模的平均值;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为前三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应按照申请户的困难程度,分期发放。优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自有产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审批表》格式文本由市房管部门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领取。

(二)核实、复核。

1. 在单位申请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房管部门。

2. 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的,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由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复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房管部门。

(三)审批。市房管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配发补贴资格号。当配号户数等于或少于计划补贴的户数时,市房管部门可直接向社会公示;当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补贴户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

(四)领取购房补贴。购房户凭居民身份证、《补贴证》、当年度新购住房证明,到市房管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以上核实、复核、审批及公示的期限均为十五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如需要时,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房屋,由市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该购房户不得再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当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申请人,除追回补贴外,无工作单位的,五年内不准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把关不严的单位,有关部门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以及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费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收益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市房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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