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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

《辰溪县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是辰溪县制定的细则。

辰溪县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辰溪县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简介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最终实现同步小康为目标,规范有序地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切实改善库区及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妥善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帮扶对象500人,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1730号)和《水利部移民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省级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移后扶〔2013〕46号)及湘政发〔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移民“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避险解困的实施范围为:我县境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避险解困帮扶对象为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面塌陷、地质沉降其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农村移民;

具体分四类:一类是居住在明显的滑坡体上的;二类是居住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三类是宅基地地面塌陷、沉降,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四类是居住在库区,因库水浸泡,易发生库岸崩塌,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

(二)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人均年收入在1600元以下、基础设施极其薄弱、生存环境极端恶劣,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具体分三类:一类是经村组移民大会评议为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二类是居住在离中心村比较远的偏僻地区,交通、饮水、就医、子女入学等极其困难的;三类是居住地土地资源匮乏,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可开发资源极其有限,不搬迁无法解决温饱、最终脱贫致富的。

(三)以捕捞为生且岸上无田无土无房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但下列人员不能列为避险解困帮扶对象:①本细则出台前,户口已从避险区域迁出或房屋搬迁至避险区域外或在避险区域外有产权房长期居住的;②签订避险解困帮扶搬迁安置协议时身份发生了变化(如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录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③原核定登记的后期扶持人口因出嫁、入赘至避险区域外的;④居住在敬老院的五保户;⑤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协议前已死亡的;⑥本细则出台前已享受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政策补助的;⑦本细则出台前,变更户籍挂靠户口的;⑧居住在避险区域内非永久性住房、避险区域外有住房的。

第五条避险解困安置方式。

(一)县城安置。对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进县城安置的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进县城安置的移民进行认真研究,严格把关,确保进县城后移民可维持正常生活。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二)乡(集)镇安置。即在乡镇内居民聚居点安置。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从事农业生产时兼工兼商的移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镇内进行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三)本村安置。即在本村、组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安全地带建房安置。

进县城安置的,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其他方式安置的,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第六条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发放到户,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核拨。

(二)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标准:进县城安置的,购房补助费为每人2万元;搬迁到乡(集)镇安置的,建(购)房补助费为每人1.5万元;本村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2万元。避险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每户补助人数不超过5人,不足部分由帮扶对象自筹解决。

(三)建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1.新建住房的,新房主体基本完成,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2.对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按揭购房的凭他项权利证)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3.对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实行乡镇负责制,由乡镇组织实施,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督查。

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应当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安置的对象姓名;

(二)安置的方式、安置地点;

(三)安置的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四)建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避险解困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第八条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安置的,由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2.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安置的,由乡镇、迁出地村、安置地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3.跨乡镇安置的,由迁出地乡镇、村及安置地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第九条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属村委会提出避险搬迁安置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明确搬迁原因、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方式,搬迁去向明确到小地名。

(二)民主评议:村支两委召开移民户主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整再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逐户填写《移民户基本情况表》,由户主本人或其代表签名、所属组长签名、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呈报至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移民户主会议须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户主或其代表到会,必须有会议现场相片、与会代表本人签名、详细会议记录。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分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必须到户、到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必须有照片。

(四)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复核: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分乡镇、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实施的最终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签订协议:各避险解困的移民户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与相关乡镇、村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并向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提交协议原件一份,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根据实施进度发放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建房补助费。

(六)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再按程序报请市移民部门、省移民部门初验和终验。

(七)资料建档:由乡镇负责收集、完善资料,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整理建档。

第十条安置点选择、占地处理及建设。

安置点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须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所选安置点须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认定地质安全稳定。安置点的地理位置应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其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能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安置点占地由所属乡镇统筹调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安置点用地按谁占用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安置户承担安置点占地处理资金,同时实行占补平衡,即安置点占用耕地、林地的,各安置户原宅基地必须按“占一补一”的原则还耕还林。安置点占地不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安置点建设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移民自主选择建房方式。选择统一建设的,由相关乡镇召开安置点全体移民户主会议讨论决定房屋户型、面积、结构等事项,并制定详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专业捕捞渔民原有解困工程中获得的基本生产资料、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跨乡镇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的移民,安置地政府已按政策安排农业资源的,原有农业资源全部调剂给未搬迁的移民。

第十二条避险解困移民户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避险解困移民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可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使他们能从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在实施避险搬迁工作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第十五条避险解困帮扶安置项目工程涉及多个涉农部门的,相关部门在项目上应给予重点倾斜。适当减免避险解困搬迁安置过程中相关行政性或者服务性收费,简化办事程序。

第十六条因政府重大工程建设或城镇开发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水库移民,由于已在相关部门享受了补偿政策,不再纳入避险解困搬迁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移民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财政、监察、移民、交通、水利、国土、扶贫、民政、住建、环保、公安、信访、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辰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组织领导。各相关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班子,具体负责落实避险解困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奖罚制度。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于2015年12月底以前结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房建设、旧房拆除并实施了原宅基地还耕还林的集中安置移民户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房或新房建设、旧房拆除并实施了原宅基地还耕还林的其他方式安置的移民户每户奖励5000元。

避险解困安置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实施搬迁安置、经所属乡镇督促仍未实施的视为主动放弃;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购房或新房建成后,原房屋未完全拆除、原宅基地未实施还耕还林的,由所属乡镇负责督促落实,必要时由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建房补助费余额转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阳光操作。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事关移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坚持原则、定准对象、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绝不允许随意扩大范围。各乡镇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移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移民避险解困帮扶相关政策,确保家喻户晓。坚持程序公开,各乡镇、村在核准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实施对象条件进行评议初审,及时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监察、审计、财政、移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帮扶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管理,严禁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有序推进,确保稳定。县移民局、信访局、维稳办以及相关乡镇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组建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答复工作,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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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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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文献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评价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评价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评价

格式:pdf

大小:124KB

页数: 5页

为加快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特殊困难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3年以来,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在各地陆续开展,为移民安稳致富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对部分地区试点工作情况的监测评估,总结了试点工作在管理体制、政策保障和移民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多项实践经验;就存在的移民搬迁入住进度较慢、住房拆迁难度较大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试点工作积累的经验,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围工作的继续开展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探索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探索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探索

格式:pdf

大小:124KB

页数: 5页

文章论述了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的必要性、总体思路、主要方案、措施以及实施办法.通过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的实施,建昌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的工作使移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移民避险搬迁后,试点地点交通便利、基本设施配套齐全,移民的生存条件与精神生活得到了大力改善.将彻底改变南票区移民所在村贫困落后的面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有所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大大改观,为当地的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

陕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获相关部门批复

 陕西试点工作对象是已经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近日,《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获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批复,标志着陕西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陕西的试点工作范围为渭南市高新区、澄城县、汉中市西乡县、安康市汉滨区、紫阳县、岚皋县6个县(区)的17个村,试点工作对象是已经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并存在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产生活以“水上漂”为主、生存条件恶劣的特殊困难问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首次试点共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1239户4454人。试点工作将综合采取搬迁安置、完善设施、产业扶持、就业培训等措施,解决居住环境“险”和生存生活“困”问题,为群众发展生产和增收致富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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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建房解困房

指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专门修建的用于解决特别困难户的拥挤住房问题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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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解困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国房字[1995]第135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解困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

(1995年10月1日穗国房字〔1995〕第135号)

第一条 为多层次解决我市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解困房出租,是指政府以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所建造的解困房,按准成本租金短期出租给住房困难户的行为。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解困房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困办)在本办法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解困办可委托物业公司具体负责解困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解困房的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要共同遵守合同约定条款。

第五条 解困房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应申请购买解困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租赁期满应退出所承租的解困房。

第六条 凡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工作,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可申请承租解困房: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或无房居住的;

(二)住房困难状况已在其上级主管机关和市解困办登记备案的;

(三)所在单位和申请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存储的;

(四)单位或个人能够为申请人担保的;

(五)市解困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市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解困办提出承租解困房申请,经市解困办审核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解困房可由困难户所在单位代租。代租单位应与市解困办签订代租合同。

第九条 解困房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面积、装修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租赁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变更、解除合同条件;

(八)担保方式、范围;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解困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制作。

第十条 解困房租赁期限原则为两年。届时,承租人确实仍未能解决住房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市解困办提出续租申请,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租金根据解困房建筑综合造价计算,实行准成本租金,准成本月租单价平均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96元。实际计收标准是第一、二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 元(均价,下同),第三年为10元,第四年为15元,并依房屋楼层、朝向不同,对均价予以增减调节:三、四、五层加收10%,六层加收5%,八层减收 10%,九层减收15%;东向、南向加收5%,西北向减收10%。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按承租建筑面积缴纳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计收,续租期间按每平方米60元计收。

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予退还。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退还房屋之日起二日内,市解困办应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

租赁保证金的利息用于补偿解困房养护、维修和管理费用的不足。

第十三条 承租人入住解困住宅小区后,应按规定缴交小区各项管理费用,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解困房的养护维修由市解困办委托物业公司具体实施。物业公司应制定年度房屋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对所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房屋,保证解困房处于良好状况。

第十五条 解困房属自然损坏的,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不属养护维修性质的修缮、改善及人为损坏的修复,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六条 市解困办应检查、监督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实施养护、维修房屋情况。

第十七条 承租人采取欺骗手段承租解困房的,市解困办有权收回房屋,加倍收取非法租住期间的租金,并没收其租赁保证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解困办依法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给予处罚:

(一)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改变房屋用途的,处以变动期间租金5倍的罚款;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或空置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除补交欠租外,并处以欠交租金总额2倍的罚款;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并处以承租期间租金总额5倍的罚款;

(四)故意损坏承租房的,除按受损部分原价赔偿外,并处以房屋原造价5%的罚款。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退还承租的解困房。逾期不迁出的,市解困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追索逾期迁出所造成租金损失3~5倍的赔偿及处以房屋原造价5%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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