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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基本信息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4-09-29

【生效日期】1954-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54年9月29日)

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经报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4)财经财(财)字第135号批复同意,兹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赠与、继承的契税问题,规定如下:

1.在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相互依赖的弟兄、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产,不应视为增与,不征契税。如分析另居后,其相互间发生房地产的卖、典、赠与或不等价交换者,应照征契税,但分析后,若发生继承行为时,其产权的登记过户,不征契税。

2.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称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与,不征契税。

3.房地产所有人立遗嘱将房地产赠与非合法继承人(有抚养关系者,应视作合法继承人),系属于赠与性质,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二)关于私人或私营企业以房地产投资企业应否征收契税问题,规定如下:

1.私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为资产,因其产权未起变化,不征契税。

2.私人或私营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于合资经营的私营企业变为伙有财产者,或私营企业因拆伙、歇业以伙有房地产变为股东的或其它权利人的个人所有财产者,其产权已经变动。均应依法交纳契税。

3.私资合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指股权相同者)或其分支机构合并,相互间移转房地产,系属该企业内部的房地产拨调性质,因其产权未起变化,不征契税。

4.私人或私营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于公私合资经营的企业,变为公私合营企业财产者,为鼓励其走向国家资本主义,可免纳契税。

5.私营企业组织联合经营,其各自房地产并未合并为合营企业的伙有资产者,不征契税,如各企业单位的资金及房地产合并为企业伙有财产者,应依法交纳契税。但私营企业并厂其目的在于进行公私合营者,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契税。

(三)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个体农民间或个体农民与个体农民间,为了耕作便利、而而相互交换土地,经取具当地乡人民政府证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属实者,无论两方交换价值是否完全相等,一律免征契税。

(四)关于被国家征用了土地的农户,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地产应否契税问题,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三条“……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的规定精神,凡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或买典入的房地产,经取具乡人民政府的证明者,得免征契税。

(五)关于上手白契补税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在契税暂行条例公布前的上手白契,免于追补契税,但已经补税者,不退税。契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开征契税前的上手白契,不论有几度移转的未税白契,有几手补几手,照章纳税,均由原买方负责。其确实无力负担者,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缓征、减征分期缴纳或免征等办法处理之。

过去有关契税的规定和指示等与本通知的规定和解释有抵触者一律废止,而以本规定为准。请即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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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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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文献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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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拓宽税基、公平税负、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更贴切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的事实。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我们公司取得土地的形式多样,历史遗留情况复杂,往往给我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下面,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希望有助于相关土地使用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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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文件来源

财政部

通知内容

兹将契税暂行条例修改若干条文通知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第十一条修改为:完纳契税,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3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缴款期限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修改为:凡进行田房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而隐匿不报者,或实系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等名义立契企图朦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倍为限。

第十三条修改为: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据实补交短纳税额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不超过短纳税额的2倍为限。

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缴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课以滞纳金。滞纳金以不超过纳税额的50%为限。

原契税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余顺序类推。

以上修改各点,已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6月1日(54)政财习字第四十八号批示同意并规定自1954年7月1日起实行。特此通知,请即依照执行。至过去各机关单位买、典或承受赠与房地产的未税契约本部意见悉依上述第八条修正的规定办理。但已缴纳税款者可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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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知识:契税优惠的相关规定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存在一定的优惠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办公、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契税优惠

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林、农、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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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契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而言,契税由买方交,如果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买方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则由买方自己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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