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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中央级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9年制定颁发的《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高校修购项目申报资料报财政部。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这个题目很大,在这里很难讲清楚。简单地讲应该包括: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源管理、成本管理、采购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等。给你发份资料你可以看一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各流域机构:
国家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中央级高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的分配和管理,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修购专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为全面了解高校修购的使用及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修购专款,我们设制了《高校修购专款项目使用和需求调查表》,请各有关部门抓紧编报,一并于1999年10月底以前正式上报财政部。为尽早核定今年(1999年)的修购专款,凡需申请修购专款的部门,请按照办法和申请表的要求抓紧编报,于1999年7月20日上报财政部。已上报正式报告的部门,请补报《修购专款项目申请表》。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2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9日
附件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采用竞争方式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通过竞争审定工作方案,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按照工作通知确定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
第七条对于试点示范类工作,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及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地方申报实施方案,并择优支持。
第八条地方财政及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奖励;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予以清退,并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2日印发的《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3年3月27日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