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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机关核定编制41名,其中:行政编制39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13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各1名),副科级领导4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煤炭局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组织拟订职业卫生发展规划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职责划入市安监局。
将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安监局,分步组织实施。
(四)加强的职责
1.全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预防有关监督管理。
2.对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地方监管。市安监局对外可使用郴州市煤炭局名称开展工作。
3.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发〔2015〕2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发〔2015〕3号),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煤炭局除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以外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电话:83722919 传真:83722877 邮编:116011 市安监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电话:84800970 技术支持:大连市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6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方式:1、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平台”进入服务大厅2、点击首页下边查询服务。3、在查询服务页面,选择“特种作业证书查询”4、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操作证号其中两项点击查询即...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接待、会务、后勤保障、保卫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落实;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以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依规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局机关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协调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承办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重要文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安全示范创建和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申报、技术推广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型宣传活动,承担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研究、协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
(四)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控制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调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级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的组织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分析;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
根据局领导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市安监局有关行政许可、省级授权行政许可服务、年审年检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六)煤(石墨)矿安全基础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煤炭企业准入条件、办矿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承担推进煤炭安全科技进步工作,促进煤矿正规开采;对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和煤矿闭坑提出意见,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组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治理和防治能力评估,组织实施煤矿瓦斯治理奖补计划,组织推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参与组织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监督核查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七)煤(石墨)矿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石墨矿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石墨矿矿井关闭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监督和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八)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不含石墨矿)、尾矿库、地质勘探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指导推进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监督和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监督和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监督和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参与烟草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工贸行业和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拟订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预防有关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工贸行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和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监督和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职业防护和危害控制、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相关行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
(十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本局牵头负责工矿商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参与其他行业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值守及接报信息调度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组织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平台管理、使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备案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规划、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权限内监督管理中省在郴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准入管理;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权限内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对全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预防有关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权限内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授权、委托,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参与或协助上级的事故调查工作;承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牵头负责工矿商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工作,参与配合其他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情况。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承办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工艺推广、示范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国家、省财政下拨我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检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
(十五)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安监政法 [2003]49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 (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局、总公司 (集团 )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切实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严肃查处生产安 全事故,现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我 局。 附件: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 2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 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或与生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安监管危字〔 2007〕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 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原国家 经贸委令 35 号)、国家安监管总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 [2002] 第 103号)、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 字[2005]155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全 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 (化登字 [2005]14 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将我局制 定的《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见 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附件: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郴州市国土局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保留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管理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立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